[论文摘要]审判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以一地区六年内相关案件为研究样本可以较全面地反映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全貌。根据侦办难度大,主犯脱逃严重,具体法律适用困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采取刑民结合的执法措施,并以扩大调查取证主体等措施来应对。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审判 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现状
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对审判实践环节的分析,无疑对于某一类型刑事案件的考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是基于梅州市两级法院六年内所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所开展的研究。
(一)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较小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8个基层法院,由于地处山区, 梅州经济相对落后,自2005年至2011年上半年,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仅3件,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判处罪犯3人,均为缓刑,判处罚金总额11.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均未上诉,此外还有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案件26件,判处犯罪64人,上述两类共29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0.45%。知识产权竞合案件中又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该罪的未遂案件24件共61人、非法经营案件2件共3人。从审结情况看,以《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处的案件数量很小,仅3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05%左右。
(二)竞合案件仍占一定比例
虽然总体数量很小,但在这些案件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合案件,仍占一定比例,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案件。从2005至2011年上半年,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竞合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24件、非法经营案件2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上诉案件3件。据卷宗反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非法经营犯罪,往往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两种行为,据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刑罚处罚。而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相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犯罪要轻。因此,绝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该罪的(未遂)或者以非法生产经营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三)犯罪领域相对集中
从两级法院受理的情况看,该类案件涉及领域相对集中:一是烟草制品,共23件,占知识产权及竞合的案件的79.32%;二是酒类商品,共3件,占知识产权及竞合的案件的10.34%,主要涉及国产名牌酒类,如五粮液、剑南春、茅台酒;三是服装产品,有3件,此类案件占与知识产权及竞合案件的10.34%。
(四)专业程度较强
随着经济发展,犯罪分子不再局限于原有小作坊式经营模式,他们非法购进先进设备,有的与正规工厂的设备没有明显区别。专业化、现代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一方面导致犯罪逐渐趋向组织化、规模化,逐步形成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的共同犯罪网络;另一方面给相关部门,尤其是烟草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带来沉重的包袱和压力,消耗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幕后人员逃避法律制裁
由于幕后老板通常委托或者雇请亲信实施间接和遥控管理,对制假企业管理具有间接性。同时,其社会关系也往往很复杂,有的地方职能部门和基层司法人员甚至可能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导致对此类型案件打击不力。从现有判决案件情况看,除极个别案件外,骨干人员几乎没有受到任何惩罚,特别幕后老板、出资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几乎都逃脱或漏网,真正受到刑事处罚的仅是个别管理人员,多数是为具体操作人员和一线工人或者是场地出租人。这样的判决社会效果不理想,使人容易产生刑罚只制裁普通群众,对有权势人员无约束力的误解。
(二)案件侦查难度较大
该类案件嫌疑人的犯罪属智能型、科技型、专业型犯罪,他们多数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经济后盾和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背景,通常他们可能打着开设工厂或者经营公司、发展当地经济的名义,与相关人员串通,蒙骗广大群众;在作案地点的方面,他们一般选择边远地区的废弃工厂、旧房、农场等容易隐藏的地方;从犯罪方式看,往往呈地下或者半地下状态;从作案手法看,犯罪嫌疑人为逃脱法律追究,各管理人员与工人之间没有交流,有的甚至不准交谈;在具体货物交易中通常采用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手段,普遍不设账册、不出具票据。这造成了侦查机关发现难、抓捕难、调查取证更困难的现状,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打击力度,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许多案件嫌疑人被抓获后,从现场生产时间、经营的规模和雇请工人的人数等因素,分析他们从事犯罪涉及金额可能巨大,有的甚至是特别巨大,但因证据上的缺陷,对已销售部分无法得到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以现场抓获的伪劣产品作为认定数额,并且多数案件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据统计,2005年至2011年上半年以来,梅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24件,其中未遂案件公19件,占生产、销售伪劣犯罪案件的79.20%。
(三)具体裁决时定性界定难
从当前受理的案件看,由于知识产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相关联,甚至无法分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又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几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但具体操作难度较大, 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相同、相似、类似的区别尺度是什么,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应如何界定,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认定,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是依据直接所得认定,还是依据销售所得减去成本后的余额认定,均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惑,这些方面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定性量刑。司法机关多数以实际查获、缴获的金额作为认定其犯罪的数额,并据此定罪量刑。
(四)主刑和附加刑相对偏轻
从目前两级法院审理的情况看,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受理知识产权及竞合犯罪的一审案件,主要是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据统计,所判决的案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9人,占判处刑罚人员的13.40%;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8人,占判处刑罚人员的56.70%;判处缓刑的19人,占判处刑罚人员的28.30%;单处罚金1人,占判处刑罚人员的1.60%;罚金总额为1101万元。审结法院主要集中在梅江区、兴宁市及丰顺县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可以说没有一宗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判决结果的刑罚适用总体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