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上存在对被害人的保护缺失或者不足而导致的,说直接一点就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过于侧重保护犯罪人的权利以及国家利益,而忽视对于刑事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从而导致了刑事被害人所获得法律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大量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因此,本文针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完善
1.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共识。由于刑事被害人可以分别从被害人学、犯罪学、刑法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等多个方面进行解读,因此,在不同的研究领域有关学者都根据该领域的特点给出了相应的定义。笔者认为,如果单从刑事诉讼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应该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个层面。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应该是指,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并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执行控告职能的当事人,其范围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反诉案件的反诉人等;而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格的被害人。
2.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被害人也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多项权利。首先,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对真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权。这是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所具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该权利直接关系着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因此,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其三,被害人有权接受司法文书的送达等等。
3.我国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存在问题
3.1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规定模糊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作的规定是十分详细的,这也帮助辩护人很好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与之相比,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则仅见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未对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进行明确。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这种模糊性,才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3.2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缺失
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不能行使直接的上诉权,而只能通过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再由检察机关认定之后再决定是否要上诉,也就是说被害人只具有间接的建议权,而如果该抗诉申请一旦被检察机关否决,则被害人就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自己的诉权。这种以申请抗诉权完全取代上诉权的做法不仅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相称,而更是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忽视和侵犯。
3.3 被害人的知情权保障不力
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对于其被指控犯罪的内容、性质及相关证据等有着知情权,这就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虽然,刑诉法对于被害人的知情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过于抽象,被害人对于案件的进展、性质以及控方的主张等情况知之甚少。而正是因为被害人缺失相关的信息,造成了其在诉讼策略上与被告人存在严重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