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4.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完善的思考
4.1 扩大和保护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
首先,应该从制度构建上确立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具有同等的权利。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具有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同等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应该建立被害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在某些特殊刑事案件中,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威胁。例如,熟人之间的犯罪、家庭暴力犯罪等。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提高为被害人服务的意识的同时,尽快建立我国被害人援助机构和组织,开展对被害人的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刑事被害人。
其三,明确赋予被害人出庭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在法庭调查时传被害人到庭陈述,或只在法庭上宣读被害人到庭陈述,这种做法不利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4.2 明确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一审结束时,被害人和公诉机关一样都应该享有上诉权。这个时候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提请抗诉,保障的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被害人则代表自己的利益,可以针对自己的诉求提请上诉。当然,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对于被害人上诉权的改革可以有一些过渡性的安排。具体来说,可以一方面扩大检察院接受被害人申请抗诉的范围,以此来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另一方面,应当在一审判决畸轻,被害人申请抗诉而检察院未予抗诉的情况下,明确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4.3 完善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
关于完善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从范围上扩大被害人对案件诉讼的内容。刑事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犯罪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有权知道案件审理和诉讼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2)应该保障所有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一视同仁的保障每一位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而不能因案件性质、被害人的社会地位等情况对于被害人所享有的知情权进行区别对待。
(3)完善被害人知情权的具体程序和知情权被侵害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要从两个方面完善相关的程序: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机关的告知程序;另一方面要创造方便被害人主动获取诉讼信息的途径。此外,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一套侵犯被害人知情权的救济程序,通过该救济程序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让侵害者(往往是案件的承办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5.结语
在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时,无论是被告人的权利还是被害人的利益都应尊重,这不仅有利于被告人的矫正改造,也有利于被害人复归社会。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充实到法律条文中,体现“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的朴素法律理念,将对我国的国计民生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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