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青少年网络犯罪法律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影响

  首先是家庭教育。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归根结底是取决于家庭教育。青少年具有很强的模仿能力,同时缺乏好的辨别能力,自己父母什么样,自己就学什么样。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体中,普遍存在家庭教育缺乏的现象。体现在有的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很少回家。把子女交给亲戚朋友照顾。自小缺乏亲情的关怀,整个人性格孤僻,不愿与人交流。只有到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寻找存在感;有的家中父母素质低下,教育子女时不注意方式方法。常常恨铁不成钢,棍棒相加,语言粗鲁。给青少年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部分家庭的长辈自身沾染“黄、赌、毒”,在这样的“言传身教”之下,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可想而知。
  其次是学校教育。在学校中普遍开设了法律课,政治思想教育中也有法律知识。 但是学校往往陷入片面的“分数至上”的误区。注重学生考试分数的提升,有意无意的减少甚至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都没有学好,更遑论形成法律意识了。学生无法通过课堂上的学习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不适当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反而使得青少年产生了较强的逆反心理,失去了对学习的兴趣。
  再次,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是社会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色情、暴力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损害尤甚。一些网吧里放置了色情电影或者赌博的链接。这样的行为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色情信息,心灵遭受毒害,形成扭曲甚至变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分不清网络和现实。这在不发达的农村和三四线城市更为严重;在城市和农村一些地区,由于黑恶势力的渗透和一些媒体的过分详细的渲染和报道,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和更大的覆盖面。相应的一旦形成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也更大。
  (二)法律原因
  1.立法的缺憾
  立法往往具有延后性,不能很好的反应新情况新问题。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言:“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青少年网络犯罪就是一个新情况新问题。首先是刑法罪名的缺失。我国刑法没有一条直接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条文。这就给用法律规制青少年网络犯罪带来了本源上的困扰。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于刑法对足以构成犯罪的网络行为均未作出特别规定,无法对各种青少年网络违法行为做出定性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是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太低。难以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轻微的惩罚与该罪侵犯的属于国家机密的客体及其可能造成的重大危害极不相称,难以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更难以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和教育作用,一句话,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实际上是昭示了我国的网络犯罪成本是何其低廉。
  2.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问题。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虽然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了对待少年犯的特殊规范。但是各地的条件不一样,落实相关规定的情况也不一样。况且我们这里讨论的人也包括青年人,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证呢?
  (2)监狱的“交叉感染”。关于“监狱”的“交叉感染”问题,是监狱当中存在交叉感染:犯罪分子相互接触,交流犯罪技能,染上新的恶习。而监狱工作中教育和预防的效果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根据有关的资料统计显示,曾经有过监狱经历的人中,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此事应引起我们相关工作者的充分注意。建议设立专门的关押机构,防止出现“交叉感染”,贻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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