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由醉驾入刑引发的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具有利益导向性。醉驾入刑是对生命权的保障方式之一,加大违法、犯罪成本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虽然此举能解一时民意之快,但从长期来看,不具有可操作性和预测性,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容易滋生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应当用理性的思维来对待醉驾行为。

  论文关键词 罪刑法定 犯罪 理性 成本 价值中立

  近几年来,各地因醉酒驾驶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公众要求严惩此类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中增加了醉驾入刑的相关内容,这无疑是社会舆论的结果,但在实践中关于醉驾入刑的操作引起新一轮的讨论与争议。

  一、醉驾的原有法律规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行政法规和刑法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做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层次分明,处罚与行为轻重相适应。
  二、反对专门立法设立“危险驾驶罪”

  (一)从法理而言,醉驾入刑有失公正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具有利益导向性。“确定法律责任应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的种类、性质轻重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均衡。同时应遵循效益原则,追求行为人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目前,只要是存在醉驾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明显违背基本的刑法原则,同时与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相违背。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而更在于惩戒和预防。刑法的任务是通过惩罚犯罪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醉驾入刑强调保护受害者时,也应在价值中立的基础上公正对待驾驶者,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先入为主,带有偏见。治理醉驾的终极目的在于通过惩戒,使司机不敢酒驾,使之造成的社会危害降到最低,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况且在现有的法律规范规制体系下可以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立法,浪费司法资源,目前的任务应该是将精力放在执法、守法上。
  “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既非犯罪构成或者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也不是犯罪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人的罪过,而应当是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行为人只要存在醉驾行为就予以刑事责任明显与刑法的初衷相矛盾,极大的影响刑法的稳定性、权威性。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意思就是违法必究。由此可推论出醉驾入刑并不在于给醉驾的司机多么大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醉驾的司机都能够被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驾车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权威。
  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来看,行为人对犯罪后果如致人重伤或是死亡的发生是持过失的态度,而现行立法则忽视这一点,违背价值中立原则的初衷,对醉驾的人从主观上将其归类到犯罪的恶人,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人应该保持理念的中立,同时也应该引导社会客观中立的评价价值观,尽量减少因主观滋生的负面因素,促进政策的科学合理的制定。
  (二)醉驾入刑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虽然刑法原则不能作为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的依据,但至少是整个刑事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应贯穿始终。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醉驾一律入刑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况和客观后果。对于部分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只是存在醉酒驾驶行为的直接处以刑罚与第三十七条的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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