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工作说明”(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刑事诉讼活动中“工作说明”的证据规则
  鉴于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当限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使用“程序性的工作说明”,而使用通用的法定的格式法律文书,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其次要取消“内容性的工作说明”,或转化成固定格式的法定法律文书,或对替代其他形式的合法证据的情形的说明不予采纳,以恢复刑事证据的本来面貌。
  实务中,刑事司法机关针对每一项刑事诉讼环节,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样本,可谓是全面且详尽,其本意就是规范相关人员及其行为,规避随意性,避免违法情形出现。因此,刑事诉讼活动的每一步,均应当严格使用相应的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严格限制“工作说明”文书的出现——其一旦出现,往往意味着出现了瑕疵,甚至是错误和违法,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至于“内容性的工作说明”,对已经取得积极效果的经验要加以推广,如“到案经过”,⑩这事实上也是对已有的法律文书样本进行更科学合理的改进,让部分法律文书样本固定成为特定的证据形式,既高效,又权威。另外,对于其他意图通过“工作说明”来替代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的情形,审判人员要改变以往多为采信的思维模式,不予采纳,或要求通过八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出现,而后进行质证后予以采纳。
  这些只是根据当前的刑事诉讼实务所提出的一种折中方法,只有《刑事诉讼法》抑或是刑事司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机关刑事诉讼规则以法规的方式,明确对“工作说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使用进行规范,才是解决此问题的根本之道。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