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工作说明”(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刑事诉讼活动中“工作说明”的证据规则
鉴于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当限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使用“程序性的工作说明”,而使用通用的法定的格式法律文书,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其次要取消“内容性的工作说明”,或转化成固定格式的法定法律文书,或对替代其他形式的合法证据的情形的说明不予采纳,以恢复刑事证据的本来面貌。
实务中,刑事司法机关针对每一项刑事诉讼环节,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样本,可谓是全面且详尽,其本意就是规范相关人员及其行为,规避随意性,避免违法情形出现。因此,刑事诉讼活动的每一步,均应当严格使用相应的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严格限制“工作说明”文书的出现——其一旦出现,往往意味着出现了瑕疵,甚至是错误和违法,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至于“内容性的工作说明”,对已经取得积极效果的经验要加以推广,如“到案经过”,⑩这事实上也是对已有的法律文书样本进行更科学合理的改进,让部分法律文书样本固定成为特定的证据形式,既高效,又权威。另外,对于其他意图通过“工作说明”来替代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的情形,审判人员要改变以往多为采信的思维模式,不予采纳,或要求通过八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出现,而后进行质证后予以采纳。
这些只是根据当前的刑事诉讼实务所提出的一种折中方法,只有《刑事诉讼法》抑或是刑事司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机关刑事诉讼规则以法规的方式,明确对“工作说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使用进行规范,才是解决此问题的根本之道。
上一篇:试论受贿罪有关问题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