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假想防卫
  在并不存在紧迫的不法侵害时,行为人产生错误判断,而实施防卫的行为便是假想防卫,也被成为误想防卫。
  虽然假象防卫时,行为人的主观也是处于制止侵犯行为,但这却是基于一种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的错误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失,比如错误判断、目标未分清等情况,应该按照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着过失,一般视为意外事件,不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偶然防卫
  当行为人的攻击行为主观上并不处于防卫意思,但是却偶然地满足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被称为偶然防卫。
  客观而言,偶然防卫部分起到了制止侵犯犯罪的实际效果,但是行为主观上却无正当防卫的故意,其行为完全是侵犯的故意,只是由于偶然条件而达到了正当防卫的结果。所以,对于偶然防卫不应将其认定为正当犯罪,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行为。
  (四)对无责任能力人
  所谓对无责任能力人的防卫,是指行为人对精神病、儿童等无责任能力人的防卫。
  客观而言,虽然无责任能力人无法控制自我行为,缺乏明确的是非观念,但是其行为却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应当算作侵害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无责任能力人在整个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损害行为不可能十分恶劣,所以对无责任能力人实施正当防卫应当更加谨慎,限制应当更为严格,非不得已的时候不能轻易采取防卫措施。

  四、正当防卫和犯罪行为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如果公民不正确地实施这种权利,不仅无法达到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更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一)防卫挑拨
  行为人由于自己的不恰当原因招致侵害,而后又实施防卫的行为被称为自招防卫,比如,为了侵害他人的目的而故意挑拨对方对自己实施攻击,而后借口正当防卫,向对方实施防卫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防卫挑拨由不合理的目的驱使,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所以不视为正当防卫,后果严重构成的犯罪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可以说,区分防卫挑拨和正当防卫最为关键的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即是否是出于防止侵害的目的。
  (二)打架斗殴
  目前,我国刑法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将打架斗殴中的防卫行为视为正当防卫,主要是由于参加斗殴的双方的意图都是侵害对方的人身权利,因此并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但是仍然有一种由打架斗殴而引起的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正当防卫。比如,如果斗殴的一方主动放弃侵害行为,比如逃跑、求饶等,但另一方却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放弃的一方被迫反击,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也视为正当防卫。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各种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和偶发性,所以,有关打架斗殴中是否有正当防卫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综合加以考虑,比如斗殴的时间、地点和双方的力量对比等综合因素,进行适当的处置乃至给予适度的量刑。

  五、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中的难点分析

  虽然我国刑法目前已经对正当防卫行为建设了较为完善的分析方法和处置措施,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难点,下面将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一)正当防卫中有关必要限度的判断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几个必要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时,最为困难的问题在于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对于这一点,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依据以下几个条件来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不法侵害人的手段、方式和强度;情景紧迫,行为人没有其他能够阻止侵害行为的手段而不得不采取防卫措施来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失;行为人的行为和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基本相当,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二)无过当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
  目前学界对于无过当正当防卫权的规定产生了许多争议,比如,无过当正当防卫权的使用是保护权利、弘扬正气的正确手段,还是一种血腥的报复主义,目前学界对此产生了极大的争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针对杀人、行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无过当正当防卫应当给予极为详细、客观、综合的考察,做出符合法治目的和社会效应的正确判断,避免引起适用法律的争议。
  但是,此规定中的“行凶”一词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徒手也算是行凶,持枪也可以视为行凶,因此,在接下来的法治建设中,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集中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今后司法实践中出现判断失误。

  六、结论

  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体现出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任何权利的使用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界限,过度的滥用不仅对制止非法侵害无助,而且还会损害刑法所追求的公平、争议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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