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
  1.明晰鉴定人人身保护救济方式
  对于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保护被拒或保护不当的救济途径问题,首先,应明确承担保护职责的主体单位,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终审后,若需继续保护,由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所在的辖区的公安机关负责保护。鉴定人或其近亲属向相应机关申请人身保护被拒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鉴定人有权拒绝出庭作证。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鉴定人及近亲属方面的渎职行为,应出台相应的规定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以强化其保护鉴定人的意识。
  2.建立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
  为鼓励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支出的各项费用,应由同级地方财政予以保障。补偿范围可限定为因出庭作证的交通费、差旅费和必要的生活费用,且鉴定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对此,笔者仅提出粗略想法,盼起抛砖引玉之效。
  (四)细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规定
  1.做足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根据《解释》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二,在开庭5日前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鉴定人若在外地,应当在开庭7日前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给予鉴定人充分的时间进行出庭准备。第三,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就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若需要鉴定人回避的,法院应作出鉴定人回避的决定。第四,决定对鉴定人进行人身保护的,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并安排好相应的庭审准备工作。第五,若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鉴定人或鉴定人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2.明确设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步骤
  鉴定人、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须严格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鉴定人参与整个庭审程序可设置为以下几步走:
  第一步:权利义务告知。审判人员宣布鉴定人到庭后,首先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然后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步:鉴定人本人宣读鉴定意见书,如实发表鉴定意见。
  第三步:交叉询问。首先由提请通知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围绕司法鉴定的内容范畴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回答。其次,一方问毕,另一方人员征求法庭同意后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回答。再次,审判人员听完控辩双方与鉴定人之间的问答后,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询问鉴定人,鉴定人回答。鉴定人回答过程中,主要针对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科学依据、因果关系等问题作出必要说明和解释,进行简明扼要的回答,以提高庭审效率。
  第四步:质证环节结束后,鉴定人应及时退庭。根据《解释》第126条规定,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四、小结
  尽管新刑诉法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完美,但毕竟首次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义务与鉴定意见的传闻排除规则,以及相配套的人身保护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个较大的立法进步,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详细规定与周全考量,才能切实提高鉴定人出庭率,譬如鉴定启动权的设置、完备的人身财产保障机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等,以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唯其如此,新刑诉法才能在未来的法治征途中真正得到不折不扣地施行,为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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