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机理及预防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2.“相对剥夺感”理论
  相对剥夺感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Feeling Theory)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Stouffer)提出来的。“相对剥夺感”是指个人将自身处境与其参照的人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自己的处境处于劣势,就会产生自己受到了剥夺的感觉。城市居民拥有比流动人口更稳定的工作、更高的收入、更好的社会保障,这些都极易引起相对剥夺感的产生。相对剥夺比绝对剥夺更容易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为,对实施犯罪来说,可以见到和接近物质财富,要比完全缺乏物质财富或者没有机会把它弄到手的情况更富有刺激性。豐流动人口是城市经济财富的创造者,却不是这些财富的享有者,长期在这种失衡的心理状态影响下,就容易错误地将犯罪行为视为“夺回自己财富的行为”。
  (二)社会原因
  1.法律体系的滞后
  目前我国关于管理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大都强调流动人口的义务,疏于规定其权利。表现出的是对城市流动人口的防范,侧重于治安管理和打击整治,不关心其需求,更没有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也在渐渐觉醒,生活在一个缺乏认同感及归属感的城市,履行了义务承担了责任却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极易产生对抗情绪,进而引发犯罪。
  2.社会控制力的相对弱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中建立的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控制机制已无法应对现今流动人口的数量膨胀,而城市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尚未形成,这势必造成城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控制力相对弱化。
  即便是现有的社会控制体系也没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大部分城市并未对这庞杂的工作予以相应的重视,只将其交由基层派出所负责;还有部分城市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缺乏明晰的工作制度,实际操作混乱不堪。这些都为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文化原因
  1.价值观冲突
  长期生活在一种稳定环境下的群体会在群体内形成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因此城市群体价值观与农村群体价值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为劳动力过剩,流动人口屈于弱势地位,仅靠勤劳节俭很难满足生活需要,因而更容易受到金钱至上等消极观念的影响,这为流动人口从事盗窃、抢劫、组织或强迫卖淫、贩毒等高危犯罪行为提供了精神支持。
  2.匿名效应
  某些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如果不成为流动人口,可能终生都不会犯罪,这是因为熟人社会有着强大的道德制约力量。流动人口离开了原本固定的社会交际网络,进入了陌生的环境,新的社会交际网络尚未形成或者尚不稳定,就会出现一种无人知晓其身份的“匿名状态”,以“隐形人”的身份生活在城市之中。这种状态会极大地削弱道德对其行为的约束力,进而引起犯罪。随着流动人口迁入城市的时间增长,陌生人社会又会逐渐地转变为熟人社会,这种匿名效应也会慢慢地淡化甚至消失。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

  我国目前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管理更多倾向于防范,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人口流动的增长是由于我国飞速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因此流动人口犯罪是绝对不可能避免的,单纯的严刑峻法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对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应当着力于“疏导”。
  (一)重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
  近些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针对流动人口的法规或规章,为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集中在养老保险、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等方面,因此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统筹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将是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新的《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提到新生代的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正在增加,这一现象不仅增加了医疗服务保障的压力,更为城市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降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辍学率,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应当被提上日程。减轻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
  (二)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及培训
  一般来说,个体对违法犯罪的认知度越高,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法律也就越能遏制个体的违法犯罪意图。因此,对流动人口开展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的的普法教育,有利于规制和防范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开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则能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让其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合法的渠道解决纠纷。
  其次应当对流动人口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率。必要时也可在企业中对新上岗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帮助,比如分配师父在工作实践中进行具体指导,从而消除因工作和生活环境改变带来的不适应,减少城市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三)立法上取消城乡户籍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关于各单位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时规定》为我国确立了城乡二元制的法律制度。然而,我们根本无法在宪法上找到现行户籍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应当有迁徙的自由,这种自由也应当用宪法加以确定。拆除现行城乡户籍制度的桎梏,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劳动权、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不但能降低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更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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