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构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设想

  (一)准确定位犯罪记录封存的诉讼阶段
  犯罪记录封存建立的目的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去除“犯罪标签”、顺利回归社会。如果机械的理解《刑事诉讼法》中第275条之规定,认为只有判决生效后才需要进行犯罪记录封存,那么其意义和效果已大打折扣。涉罪未成年人被立案侦查后,在随之而来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的有关信息,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也不应该对外提供。如果司法机关将案件信息提供给新闻媒体,又无法控制媒体的制作,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的信息在判决前被披露。那么,在伤害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的情况下,即便判决后再封存犯罪记录也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封存的适用对象
  新刑诉法有关犯罪记录封存适用对象的条件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依据该条规定,行为人的年龄是以犯罪时为标准的,就算犯罪行为被发现或审判时已年满18周岁,也不可以随意改变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决定。第二点需要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轻重程度进行判定的标准是对其刑罚的判处年限,故而对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被不起诉处理、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等并非有罪结论,依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有必要对该类情况的处罚记录与轻罪记录一并予以封存。

  (三)封存的主体
  依据新刑诉法第275条“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的规定,封存的主体应包括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可能接触到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及记录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对侦查情况要严格保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时,对检察卷宗和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出刑事判决,接触相关卷宗材料,都是封存的重要主体。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罪人被判处刑罚涉及到执行时,也需要对相关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二是诉讼参与人及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根据新刑诉法之法院判决书必须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详细记载未年人犯罪记录的诉讼文书会被送达给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此外,对有可能获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居住地等,这些人员或组织机构应当成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主体。
  (四)封存的启动
  高检院最新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2条规定,只要满足“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条件,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就应当对犯罪记录立即予以封存。实践操作上,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有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信息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其他资料。对符合封存条件的,由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封存程序,向案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发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整理后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同时,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向公安机关送达,告知其封存某案件的犯罪记录。
  (五)封存的查询与审核
  1.查询的主体。一是对“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情况下,司法机关的范围通常仅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还应包括公安机关,“办案”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应包括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在“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情况下,可参照刑法规定的“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而的决定和命令” 作为犯罪记录封存“国家规定”的范围。而“有关单位”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司、社会团体等。
  2.审核主体。检察机关作为审查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专门机关,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开展工作的专业化案件办理部门,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整个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处理结果也能够完全知晓,并且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很好地做到保密封存,因此由检察机关担任犯罪记录封存审核的唯一主体,能更好地保证查询程序的高效、规范和统一。
  3.查询和审核流程。我国新刑诉法中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的主体,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在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时,应做到符合国家规定,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一方面,由查询人员或单位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详细记载查询主体、被查询对象及查询的原因和理由等内容。另一方面,由检察院负责审核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对收到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核,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或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在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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