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完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无疑是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转折点。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给予了必要的加强,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这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本文从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概念、内容、以及现状入手,结合两大诉讼法修改,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临的机遇,并探讨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预防机制 诉讼法修改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概念、内容及目标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职务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工作运行机制。其本质是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运行予以监督,以确保公权力在法定范围内有序运行。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惩戒机制,即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或继续犯罪并对潜在犯罪人员形成威慑力,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防范机制,即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通过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途径,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三是保障机制,即通过遏制司法公权力的滥用、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其他方式来保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规定很少,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但是该规则和意见仅是内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关于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仍缺乏法律依据,虽然《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对预防检察建议的内容及提出建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实施仍未进行详细规定。而新刑事诉讼法也依然没有给职务犯罪预防一个清晰的定位。法律依据的缺乏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很多障碍。
  (二)配套制度不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低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现行制度有财产申报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官员重大行为报告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一方面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执行,预防效果甚微。
  例如,“我国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的现行文件是2010年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文件属于党纪政纪,并未制度化和法律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预防效果。
  (三)检察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联动机制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当地党政部门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机关的重视与支持及相关主体的密切配合。现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主要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现实中,地方党政部门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繁忙及专业性的缺乏,往往通过简单转发上级文件的形式开展预防工作,领导作用不突出。同时,预防主体之间在预防工作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联动机制,未划分各自的权限职责,常出现同一项预防工程可能几个主体同时跟进或者没有任何机关跟进的现象,导致预防工作出现重复或者空白。

  三、两大诉讼法修改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职务犯罪预防“惩戒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是加强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是加大了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在加重职务犯罪处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在挽回国家损失的同时,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的蔓延,体现职务犯罪预防功能。
  三是提高了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进一步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规定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提高及时查处犯罪的能力来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既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路径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融入惩防腐败大格局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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