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发展的不断加速,金融犯罪案件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其不正当的利益,不断利用金融体制调整和金融政策变革的漏洞,导致金融犯罪案件频发,不断扰乱着金融行业的秩序并且危及国家人民的财产安全。本文旨在通过对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找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期提高社会大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减少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 金融 金融犯罪 防范对策
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领域不断延伸,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诸多行业,由于金融犯罪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很多行业内部工作人员无法抵抗来自外界的诱惑,便参与到金融犯罪共谋中去,这就导致金融秩序更加混乱,国家资金和人民资金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基于此,笔者从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着手,探索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解决对策与措施。
一、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行业性
不论从银行、证券还是保险业,金融犯罪案件的实施都与犯罪行为行使人的执业能力与专业知识水平等密切挂钩,所以,金融犯罪一般都是行业性的犯罪,只有了解金融行业运行机制,金融程序实施过程的人才有能力进行金融犯罪。
如2004年发生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8.89亿)、2005年发生的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等等。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发生在金融行业及其衍生产业之中,具有极强的行业性。
(二)复杂性
金融行业无论是集团犯罪还是个体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也较为广泛,同时,金融犯罪涉及到很多高新技术领域,所以其犯罪案件往往较为复杂,难以甄别。
从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同时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从该案件的涉及罪状及涉案人员之众就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极其复杂。
(三)隐蔽性
金融机构的犯罪多发于内部,就如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诈骗案一样,当地中国银行的用户一直没有对自己的资金产生危机有任何的预见,直到行长潜逃,事情败露之后才发现,而以上提到的非法吸收公款以及信用卡诈骗等案件都是在资金巨额流失之后才被发现。再加上金融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通常较为高明,而且内外勾结,便导致此类犯罪案件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
(四)持续高发性
随着国家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各种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势必会有一个磨合阶段,而这个磨合阶段正好符合金融犯罪人员的心理,也正是他们犯罪的良好时机,在2012年,仅上海市检查机关就起诉金融领域犯罪多达六千多人,同比增长率是百分值四百一十八点五,这样直线式的上升数值不难看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持续性和高发性。
(五)犯罪主体多元化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从以前多为银行内部员工和外界闲散社会人士里应外合变成了现在的社会各个层次人员。除了国内人士,还有国外人士,而且犯罪主体人员已经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的人员,包括其他各类公司都有可能参与进去。近几年,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设计金融犯罪案件的实例也日趋增加,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走入了多元化行列。
陈某于2008年伪造了两老乡的“收入证明”,分别向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等6家申领了12张信用卡,成功领卡六张,最终其父为其还款逾十万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的发生并不局限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早就已经扩散到其他社会人员。
(六)手段层出不穷
从如今金融犯罪的手段来看,由于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犯罪也从利用银行、企业之间的票据结算、支付手段从事诈骗犯罪开始,发展到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的犯罪;伪造银行信用卡的犯罪;利用证券、期货交易进行的犯罪;在保险业、运输业中的犯罪;利用假海关单据进行的外汇方面的犯罪;运用信用证结算手段从事的多种形式的犯罪乃至影响广大群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犯罪等等。再加上各种新型金融业务也是花样翻新,而犯罪分子往往能够抓住人们对相关业务不甚熟悉的特点,抓住时机,实施犯罪。
而且随着新型金融业务的发生,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新型支付工具的网络犯罪日趋增加,网络犯罪由于其形式多样化,手段的智能型以及犯罪成本低廉,已经受到广大金融犯罪分子的青睐。现在的金融市场信息存储、处理等都依靠网络手段实现,而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又能帮助犯罪分子隐藏真实身份,降低被追查到的风险,致使其在作案手段的首选就是网络。
“舜地企业集团”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而这家公司居然未进行过登记注册,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公众也是防不胜防。
(七)国际化
以上海为例,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重特大涉嫌金融领域犯罪的案件中,以境外机构名义利用我国金融领域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而进行的犯罪屡有发生,新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其方式包括以投资理财为名成立外资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等,主要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还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代理、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金融犯罪案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加快的今天,走向国际化道路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