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政府合作困难的理论分析
(一)利用博弈理论对政府合作的分析
利用博弈的方法来研究我国政府合作的问题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如果单从数学的方法论意义而言,博弈理论是有局限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数学的建模无法完全模拟人的行为。但是也为我们提供了分析该问题的一个基本的方法与途径。从目前的基本结论而言,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论是双方的还是多方的博弈,如果博弈的次数符合n大于1,那么合作是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地方政府合作成功要建立在博弈双方或者多方的统一协调上,也就是说双方要在博弈过程之中有着绝对的信任,对于政府发展而言,这不是一个政策自上到下的指令,而是一个商议的约定。所以客观约束性就存在着一定的质疑,任何一方政府如果存有私心,从公共合作的领域搭便车,那么合作效果作用大降。如果合作的博弈中不存在着最优解,博弈过程中的单一政府可能选择单独从事建设,但是由于政府建设主要集中体现在公共物品或者服务的提供方面,所以必然存在着溢出效应,对于地方政府的长期发展有着不利影响,没有建设的地方政府反而可以坐享其成。所以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之中,由于存在着揣测对方选择的顾虑,地方政府的合作往往形成了貌合神离的态势,这个问题尤其在公共区域环境治理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的必要条件是合作各方之间的经济互补性,而充分条件是合作各方能够通过有效磋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最终达成有约束力的利益分配协议,约束彼此的经济行为。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作才有现实意义。
所以通过博弈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地方政府合作的过程中,虽然合作是最优的解决方案,但是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限制:(1)双方政府对合作问题的沟通有着信息不对称的特征。(2)在公共建设领域的博弈,搭便车是个阻碍。(3)双方合作必须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并且这个在这个利益基础上合作达成了共识。
(二)利益集团理论对地方政府合作的分析
利益集团的理论来源于政治学。主要指的是有享有共同利益或者共同态度的公民个人和组织所构成的、通常是正式组织起来并将集体资源投入政治行动的集合体,是立于政府或政党之外,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组织。利益集团是通过集体行动的力量,来影响政府决策的过程进而达到所追求的目标。但和一般的寻租或者谋求私利不同,虽然形式没有正义支持,却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达到了目的。我国的政体由于和西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利益集团的在中国也有着不同的表现。我国目前对利益集团的划分比较粗泛,主要是以社会阶层或者既得利益者为特点进行概述。这里选取的视角主要是影响地方政府合作的利益集团为研究对象。一方面,前文提及的地方保护是利益集团影响下的一个产物。由于弱小企业受到外来竞争的影响,势必寻求地方政府的合作,在游说的过程中,间接的影响了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选择,而地方政府的决策结果往往就是破坏区域经济合理发展,导致合作信任的下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本身也是一种利益集团,属于既得利益者,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防止外来经济干扰当地经济增长GDP,会竭力排斥其他地方政府的合作行为。从这两方面来讲,当两个利益集团的共同点一致时,地方政府会首先考虑自身发展,产生了独特的一致对外的公共政策。从利益集团的本质看,奥尔森认为各种社会组织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无外乎是争取重新分配财富,而不是创造财富,故利益集体的活动不但降低了社会的经济效率更会间接导致政府行政的公益性受损,并且带来社会的负面效应。
四、地方政府合作困难的相应对策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区域合作协调机构
如果说地方政府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实现建议在利益交织的基础之上,那么完善的合作组织就是实现合作的载体。正如诺斯所说:制度变迁的关键所在是有效的组织载体。首先,中央政府强力支持是为合作组织保证稳定性的关键要素。行政上下级的指导意义,会使得地方政府的规范性和利益追求受到一定的收敛,对合作政策的长久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保证。通过这样具有行政力的组织可以更有力的解决合作产生的诸多问题,防止信息不对等或者信息不畅所带来的囚徒困境,增强了地方政府在合作范围内的信任程度。另外,通过建立高层领导对话制度,可以促进地方政府领导间的信任,对领导的新任和后续工作的展开、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进而在对话制度中判明合作的前景。
(二)构建地方政府合作的良好环境
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离不开规范的法律制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关系的认识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可以保护地方政府合作的长久运营。区域发展中的地方保护是较大障碍,也是我国发展地方政府合作需要面临的问题所在,中央政府可以从实际出发,在宪法中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防止盲目分割市场。其次,构建合理的财政和税收制度。某些区域保护主义,外在的表现是保护当地弱小企业的发展,而实际问题是关心能否上税。现代公共财税体制应加快完善用来保障合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