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域社会资本:浅析实现村干部职能转变的一种新思路(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村域社会资本视角下的村干部职能转变

  (一)村域社会资本强化了村干部职能定位的服务性
  村干部由村民通过法定程序遵照自身意志选举而来,是村庄的“当家人”,因而判断村干部行为的价值标准在于是否科学、合理、有效地服务农村社会的发展。村干部的自身性质决定了职能定位的服务性,而村域社会资本的“互惠”要素,能够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职能定位的服务性。
  应用社会资本所遵循的最基本原则是互惠原则。从根本上说,社会资本中的互惠是一种交换,但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存在经济利益的交换。这种交换可以理解为一种平等互助,交换双方不为谋求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在长期交往中建立起稳固和谐的社会结构网络,以便在需要之时从网络中得到各种有价或无价资源的帮助。互惠的力量是强大的,只有社会成员间形成互惠性协作,才能形成利用有限或稀缺的生产性要素的互补性机制,从而形成社会总产出的协同效应,即总体大于部分之和,也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处理个体人际关系需要遵循互惠准则,谋求群体间的利益更要遵循这一准则。在村域社会资本中,村干部和村民两个群体居于某一互惠链条的两端,村民需要村干部保障自身的利益并承担起村庄的公共责任,村干部则需要村民对其工作给予信任、支持与协助。从村干部的角度来说,如果想要维系干群间“交换关系”的长期存在,并期待这种“交换关系”处于一种平衡状态,就必须向处在互惠链条另一端的村民不间断地“传输”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以等价“交换”村民的信任、支持与协助。具体来说,村干部工作中应主动“接地气”,重心下移,把村民的利益和需求当成本职工作的出发点,对于村民的合理诉求及时回应,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惠”及于民;反过来,当村民自身的利益和需求获得维护和保障时,村民会对村干部的工作更加信任,进而主动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积极参与到村级事务当中,以更高的自觉性配合村干部工作的开展,最终促成“互惠”局面的实现。村干部基于互惠理念在向村民“传输”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过程中,实现了为村民服务、满足村民需求的己任,村干部职能定位的服务性在这一过程中也得到了强化。村干部应以互惠理念作为行动的指导,扫除职能定位中观念上的障碍,树立民本思想,以服务型村干部的形象服务于农村社会,以期“等价交换”村民的信任、支持与协助。
  (二)村域社会资本突出了村干部职能运作机制的联动性
  由于村干部职能转变发生在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并行的过程中,因而受制于整个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氛围和政府职能转变速率的影响,牵涉到诸多现实和潜在的利益关系、治理结构和资源配置的调整,故推进村干部职能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单方面行动,而是一个涉及多方共同参与的复杂而系统的改革。只有把村干部放到与其相连的复杂的关系网中,村干部的职能转变才能得到最终落实。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的日常工作关系密切,村干部职能转变需要联合乡、村两级的力量来共同实现。
  社会资本所蕴涵的是一种比较自由的互惠关系,这种关系为各种社会活动和交流搭建了平台,也为更广泛的社会合作提供了条件和驱动力,构成了将社会成员在更大范围内联系起来的利益基础。合作,它连接起个人或群体,通过一致行动的达成以克服单一个人或群体在实现共同利益或目标的过程中难以俞越的障碍,推动共赢局面的实现。村域社会资本中“合作”,以村级基层组织为中心,在纵向层面上倡导乡、村合作,村干部在职能运作中应充分联动乡镇级政府的力量,构建乡村“命运共同体”,以综合管理的运作机制带动工作中共赢的实现,促进乡村效益的最大化。构建乡村“命运共同体”,联动管理乡村事务,能够显著优化乡、村垂直化组织结构中的纵向权力关系:管理权力在纵向层面上由集权趋向分散,乡村关系由命令服从转向自主合作,乡村追求的共同利益由一致性和普遍性转向多元化和多样化。“合作”把乡、村“捆绑”在一起,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这有助于产生维持乡村关系良性运转的内在驱动力,从而遏制促使乡村关系异化的一系列带有自利动机行为的发生,也避免了垂直化组织结构中职能运作间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的弊端。乡村间能够通过加强对话沟通,树立共同目标,相互支持,共担风险。“合作”突出了村干部职能运作机制的联动性,也使得乡村间的信任得以深化,潜在的矛盾得以化解,行政沟通的成本得以降低。
  (三)村域社会资本推进了村干部职能实现方式的民主性
  民主化作为世界各国追求的社会政治目标,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也适时提出了“管理民主”的发展要求。“管理民主”意味着:村干部服务的对象是村民,村干部若想了解村民的需求,只有让村民参与到村级事务的管理中,而村民也只有通过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使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渗透到村干部权力行使的始终,才能推动“管理民主”的真正实现;另一方面,村干部的权力只是为村民提供服务的手段,权力行使的范围只能由服务的内容来确定,村干部只能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做”和“做不好”的事情,凡是市场和民间能自我调节和自我管理的环节和领域,村干部就应自动退出,实现各主体的严格归位,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上,为农村社会创造稳定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村域社会资本中强调的“参与”,可以理解为村民以任何方式试图影响村干部的行动。这种具备影响性的行动能够推动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的实现,进而在农村社会中构建村民自我管理和自主协调机制,树立村民在农村社会中的主人公地位。而村域社会资本中的“合作”,以村级基层组织为中心,在横向层面上倡导村干部与市场、第三部门的合作,即在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领域村干部通过联合乡镇政府的力量在与多主体的互动中实现对农村社会的管理,促成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公平的市场竞争,避免因权力垄断造成资金匮乏和服务低效率、低质量。“参与”“合作”要素下的村级事务管理,不再是村干部单向行使权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过程,而是一个村干部与村民、村干部与多主体之间多向出力合作的过程。“参与”“合作”有利于贯彻民主理念,推动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并带动更多的主体通过体验“参与”与“合作”的过程增强对村干部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因而“参与”“合作”要素下的村级事务管理与“管理民主”所暗含的平等、开放、透明等要求相适应,对村干部职能转变而言,可以有效推进职能实现方式的民主性。同时,依靠村域社会资本实现对村域内外资源的整合,也能同步有效地解决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匮乏的问题。在村干部实现职能的过程中,需重视起村域层面的“参与”与“合作”,既要通过培育村民公民精神来提高其参与村级事务的水平,也要联合乡镇政府为市场和民间搭建平台,令其在农村社会的发展中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四)村域社会资本加强了村干部职能转变的制度性保障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游戏规则,提供一系列的规范以界定权利义务,明确权责范围,约束主体关系。制度既有正式制度,如政策、法规、条例,又有非正式制度,如价值观、伦理、道德、风俗等。不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它们都是通过构建一个规范的框架,联系起社会各节点上的个体或群体,影响和制约着他们的交往行为和方式,以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集体目标的实现。由此,制度中的规范构成了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
  村域社会资本中的规范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中,这些规范通过强制力或是道德约束力束缚着人们的交往行为和方式,是农村社会运行的“软件”。规范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既能够维护各主体权益,让他们为村干部职能转变创造价值;规范又能促使各主体归位,防范他们“逾矩”对村干部职能转变产生潜在危害。规范还能直接为村干部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提供自身实际作为、业绩效能的参照标准,使村干部明确应该提供哪些服务、怎样提供服务,及时发现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秉公办事,有效抵制外来干预,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制度中的规范既减少了村干部职能转变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也为村干部职能转变提供了价值支撑,因而加强了村干部职能转变的制度性保障。要使规范这一“软件”与农村社会运行环境相配套协调,切实保障村干部职能转变的顺利进行,规范的制定部门需要通过对原有制度进行完善强化以及培育创造新的制度来加强农村社会的制度体系的构建,尤其是与村干部职能相关的制度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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