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加强公证部门与土地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中进行协调和配合
(一)提前介入
首先,公证人员在出让方发生土地出让公告之前就应介入,参与对公告内容及出让文件内容的审查,关键对该宗土地的出让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有无规划部门的书面设计要求、限制性或附带条款及竞买须知、竞买规则等内容的审查和把关。其次,公证人员主动参与到土地出让报名的现场,协助工作人员整理、记录好报名的相关资料手续,在报名截止时,公证人员应对现场作出详细的记录,超过报名截止时间的应一律无效,哪怕只有一个报名者。
(二)事先审查
公证人员必须亲自参加出让活动的全过程。首先,要监督及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竞买各方进场的签到手续,要记录是法定代表人亲临现场参加竞拍还是委托代理人参加竞拍,如是委托代理人的,是否有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记载内容是否明确。对这一阶段的审查关系到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对签订者身份的有效确认。其次,在签到时间截止时,将现场参加竞买的总人数及不到的人数向主持人说明,以便主持人进行宣布。
(三)完整记录并存档
特别是对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当事人的解答、采取的措施、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的结果、发表的现场公证词等均应作出完整、准确的记录以便各部门的备查。
(四)公证人员应认真行使监督职权,不应成为“花瓶”
公证员应对现场竞价活动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对活动的真实、合法,应当场作出公证的决定,当场宣读公证词后立即生效。对出让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出让文件的行为时,应立即予以指出,令其纠正。当事人拒绝纠正的,应立即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当场宣布终止公证的理由和决定。当然,终止公证将导致该项出让活动的无效,公证人员应格外慎重,终止公证的理由一定要准确、属实,要严格掌握标准,以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
(五)提高事后服务意识
有的公证人员以为现场监督程序一结束便完事了,对事后的出让合同签订情况不再过问,这一观念其实是错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证一般以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签订而告结束。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结束后应及时对合同的签订情况、履行情况进行回访,以便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公开出让公证程序。
实践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证对规范出让行为,完善出让机制,预防纠纷,加强出让活动中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出让活动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杜绝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出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