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文章从政府行政责任追究的角度,提出了流域治理政府行政责任法治化建设的观点。通过分析我国流域治理中政府行政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管理学和经济学有关原理、《水污染防治法》、《立法学》、《公务员法》等方面的知识,提出了健全政府的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岗位考评制度等六方面对策。
[论文关键词]流域治理;行政责任;法治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业文明日益发达,物质消费日益高涨,人们生活环境发生变化,特别是流域污染日益严重。全球性流域环境问题引起了世人的警醒,目前我国在流域治污管理的立法和执法上都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和方法,可我国流域治理为何还是进展缓慢呢?流域污染难以彻底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还没有完全承担起与其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因而加快推进流域治理政府行政责任法治化建设,是维护流域健康生命,实现流域良治的关键举措之一。
一、流域治理政府行政责任的内涵和研究现状
政府行政责任是流域管理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时,违反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以其法定的行为、构成要件、方式、范围等为依据,追究其行政责任。[1]因而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必须以法定责任为前提,明确权责的范围,做到权责相统一,执法不当或违法必追究。
从国内学者们对流域治理行政责任的研究角度进行分析,可知他们大都是从政府部门管理者角度去研究对被管理者(企业和个人)实施污染河流环境的违法行为所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或研究政府部门和法定授权执法者的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的权力内容范围、以及执法程序等,但对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和怎样承担等研究较少。本文正是从此处出发研究如何使政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细化、明确化,如何推进政府行政责任法治化建设,使政府依法行政时,做到有权必有责任,权责的统一。
二、我国流域治理中政府行政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流域治理立法上过分强调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忽视了政府责任
首先,以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主的流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过分强调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如要求其排放达标、限期整治、责令停产整顿、交纳排污费等;其次《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排污企业或者个人,可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胡乱作为和决策错误等导致的流域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行政机关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再次《水污染防治法》等流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的错误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忽视了政府责任,这必将造成政府对流域污染事件不够重视,治理污染的公益性投资缺少,流域污染破坏事件不断发生,不能实现流域的良治。因此在未来的环境法立法设计中,应当把法律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扩展到履行法定职责的环境管理部门、执法者,追究其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在立法和决策上的失误、在管理和执法上的不当。
(二)流域治理政府行政岗位责任的范围法定不明确、不具体
我国河流一般都会流经多个行政区域,流域被分段并归属不同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管辖各政府都有流域治理的责任,但分工法定没细化,责任规定不具体。如污染纠纷和水事纠纷都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但由人民政府的哪一个部门处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当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条块分割情况时,有关地方的一些部门往往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或受理后不予处理,引起纠纷和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这导致出现有利的各区域争着管和无利的污染治理互相推诿的情况。虽然相关部门对流域污染未尽治理的义务,但是也没追究相应的责任,这不利于流域污染的综合治理。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应承担起治理河流污染的义务,同时确保公民能享受到良好环境权益的义务。因此在流域治理中必须明确、清晰的法律界定,当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不当决策、乱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害时,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定责任。
(三)对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监督不力,监督流于形式
由于流域污染的负外部性,流域治污的正外部性,流域内一些政府部门从“经济人”角度出发获取个人利益和政绩考核最大化,从而导致政府治理和监督失灵。这时法定地方政府行政区域外的个人、公益团体、环保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督权并确保权利实现,就显得十分必需。
三、推进流域治理政府行政责任法治化的对策
实现流域治理政府行政责任法治化,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规范,确定政府部门的权职关系,建立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工作机制。
(一)健全各级地方政府的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部门和岗位的治污职能、权限范围、时效和社会情势逐级分配和落实治污职责内容及业绩考核标准,做到责任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加强重点流域治理中执法领域的执法协调,明确、清晰地细化有关执法协调的具体规则,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明确、清晰、具体各级地方政府的治污责任内容和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的治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以行政责任制约行政权力。从根本上改变一些地方政府的唯GDP政绩观,调动各级地方政府治理流域污染的积极性。特别还要规定违反规划者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的追究,不应让违反规划的所在单位或其所属部门作为执法者,而应让上一级机构或司法机关作为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