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流域治理中的政府行政责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完善地方政府岗位考评制度
  以现行首问责任制、环境目标管理责任机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各级部门和岗位的工作报告制度,结合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督察和检查情况以及专项调查和评测、外部监督组织的评议和建言以及公众的投诉和评价,进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状况的定期分析和评估,推动行政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避免行政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案不查、有错不纠、有过不惩。

  (三)建立政府流域治理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创新考核机制
  实行流域治理目标责任机制能约束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培养其工作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改变目前出现的政府失灵的现象。将规划的流域治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定时严格考核,确保各目标按时完成,任务和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进行政府干部选拔任用、晋升、评优和奖惩的依据之一,针对产生流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方政府部门政绩评优考评要实行一票否决。流域治理目标责任机制的内涵如下:一是明确保护河流健康,实现流域良治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目标;二是把总目标明确、清晰、细化到流域范围内的各级地方政府,为其分别设定每届地方政府任期内的具体流域治理目标。使其在任期内采取积极对策,确保流域治污达到这个预定的责任目标;三是目标责任机制是地方政府通过设定任期内总的责任目标和流域监督指标,然后通过上一级与直接下一级逐逐层签订流域治污目标责任状,对责任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然后通过上一级加强对下一级的常态性监督确保责任目标的实现。对下一级按期完成了给定的责任目标任务后,上一级应对其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而对于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上一级应及时给下一级反馈改善建议,严重不达标者给予一定处罚。实行流域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能促使各级地方政府把流域环境保护纳入到每天工作日程,使其自觉地履行管理职责,依法监督和处治违法违规企业,治理河流污染。
  (四)强化流域治理行政问责制力度
  以绩效考核为辅助,建立针对具体河流污染事件和问题,依据流域管理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和法定权限,通过遵循正当行政程序,就行政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刚性、高效、公开的问责制度。所有问责的过程和结果将通过告知、说明理由和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为公众知晓和评判。通过强化各级政府保护源区水环境的责任,把源区水资源保护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政府主要领导的负责制,对不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以致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立地方政府的流域治理奖惩制度,调动各级政府治污积极性
  “经济手段在全球范围内愈来愈被广泛使用,旨在通过刺激方式,而不是通过硬性的标准或专门的技术改进来改变人们的行为。”[6]可见通过建立流域治理奖惩制度进行经济刺激,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它包含奖励和惩罚二个方面,奖励措施:(1)利用网络、政府网站、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表彰治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2)中央加大对其的流域治理投资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的倾斜等。惩罚措施:(1)利用网络和新闻媒体等向公众公示流域内各地方政府治污成绩排序结果,并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之一;(2)人大、政协、监察等部门对污染差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通报;(3)对治污未达标的地方政府部门,其上级政府直接对其财政划拨进行扣罚和对其首长问责。
  (六)健全对流域内各级地方政府监督的机制,促使各级政府履行责任
  流域综合治理离不开各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而监督的基础是完善的监督机制,没有完善的机制,监督就会流于形式或口号,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法治化的体现价值就是要用制度和机制来管理人和事,所以我们应该完善和改进监督机制。对流域治理的地方政府的监督方法可从如下方面着手:(1)依法实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层级监督与行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专门监督,提高监督的效能;(2)依法实行人大、政协等的政府内部监督和媒体、网络、群众、民间环保团体、公益非政府间组织等的外部监督;(3)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向监督部门公示年度流域治理工作报告,认真回复监督部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做到件件有回复,每案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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