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财政法治视角下的财政透明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财政法治和财政透明具有密切的内在关联,二者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公共财政过程的始终。财政透明与财政法治有机结合的基础在于公共性和民主性。通过二者的有机结合,可以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程序性和可诉性优势,保障财政透明机制功能作用的发挥和宗旨目标的实现。当前中国,财政法治与财政透明的有机结合表现为预算公开原则的立法嵌入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位阶的提升。

  论文关键词 财政法治 财政透明 结合

  一、财政透明与财政法治有机结合的基础

  公共财政语境下,财政透明与财政法治能够形成体系内互动、实现彼此相互契合的基础在于二者均具备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一)公开性
  就法治而言,公布是法治的重要原则。而作为法治规范基础的法律,也会因被公布而具有了公开性。法律因公开而不再成为少数人享受的奢饰品,成为实现正义的公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因公开而得以实现。就财政透明而言,公开是对财政信息状态的事实描述,是指财政信息处于向公众开放的状态,公开是财政透明的应有之义,是透明的必要条件。公开作为财政透明的技术因素,具有客观性,能够用具体量化的标准予以度量。
  依靠公开性这一纽带,财政透明与财政法治能够产生天然的契合性。这种契合贯穿于公共财政过程的始终,表现为透明的财政必然是法治的财政,财政法治是财政透明实现的最佳路径选择。公共财政的核心是预算,在预算过程中,法律的公开性与财政的透明性实现了完美的结合,催生出现代预算制度中的预算公开与预算法治原则,预算公开原则与预算法治原则的有机结合,成为现代预算制度的基石。
  (二)民主性
  现代法治社会,立法权主要由具有民主性质的代议机构享有。就中国而言,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则因立法主体、立法过程、立法内容的民主性而具有明显的民主色彩。在公共财政语境下,财政透明具有明显的民主色彩,这主要体现在财政透明的宗旨上。财政透明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有效的财政参与,财政透明直接指向的是民众的知情权,而知情权是重要的民主权利。财政透明的民主性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对财政透明宗旨、目标的价值描述。
  财政法治和财政透明均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均呈现出鲜明的民主色彩,这保证二者具有相同的宗旨目标和价值取向,有助于消除财政法治与财政透明有机结合过程中的彼此排斥,能够更好的实现二者之间的彼此契合。

  二、财政透明与财政法治有机结合的意义

  (一)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有助于财政透明目标的实现
  财政透明的重要功能和目标之一是限制权力,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打造财政透明机制以加强对财政权力的监督,避免权力异化。任何对权力的束缚均会遭到权力主体的抵制和阻力,这是由权力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特别是对掌权者具有强烈利益诉求的财政权力,对它的约束和限制难度更大。因此必须借助一种至少与之具有同等力量的外在规则介入,方能有效制衡财政大权。在众多的社会规则中,只有拥有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方能胜任为财政权力设定运行规则的重任。法律是出自国家的行为规范,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赋予法律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强化财政透明制度的严肃性。公共财政过程中,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于,把财政权力交到社会大众手中,把财政过程固化为法律程序,把财政结果上升为法律形式,从而赋予公共财政至上的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可逾越。
  (二)法律的规范性、程序性能够增强财政透明机制运作的可操作性
  法律本身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能够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同时,法律还具有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得以进行的。将财政透明与财政法治有机结合,可借助法律的规范性和程序性增强财政透明机制运行的可操作性。法律的规范性能够将财政透明的目标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人民群众行使财政信息的知情权和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财政透明的机制原理和宗旨目标具体化、规范化。法律的程序性能够将财政透明机制分解为程序上的时间和空间要素,将财政透明过程转化为可操作的的步骤和方式,从而有效实现财政透明的宗旨和目标。
  (三)法律的可诉性能够为财政透明机制提供可靠的救济渠道
  法律具有可诉性,即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它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法律的可诉性使得法律可以借助司法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对权力的异化进行有效防范。特别对于具有强烈民主意蕴的财政透明而言,利用法律所特有的诉讼机制能够对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进行有效救济,从而保障财政透明机制宗旨目标的实现。法律的这种通过诉讼保障自身予以实现的机制,对于财政透明过程中制约政府权力,确保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虽然我们有人大、信访、党纪政纪等多种对政府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的途径,但真正说来,只有诉讼等法律程序才能将政府机构和人员置于与民众平等的地位,对其行为和权力构成强制性约束,确立其人民公仆的观念。因此,有必要将财政透明与财政法治有机结合,借助于法律的救济机制实现财政透明的宗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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