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本质来看,群体性事件是违法行为,不论是否为了争取正当的诉求,最起码在程序上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么群体性事件是否构成犯罪呢?如前所述,群体性事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我国在现行刑法条文中也并没有规定一个处罚群体性事件的罪名,有些相近的比如暴动类、聚众类犯罪,但群体性概念出现之初就是为了区别于这些。在本文中,研究者倾向于把群体性事件理解成为一种非犯罪行为,致力于把群体性事件区别于犯罪行为。公众有了利益的差异并且有着强烈的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愿望,如果简单的把群体性事件等同于犯罪,打击的面很大会伤害到很多普通民众的正常的要求对话的渠道;并且从现实警力上来说也是一个很难办到的任务,正如一句法谚所说“法不责众”。
基于此种理念,为了合法的利益诉求,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聚众集会、游行示威等对社会管理秩序有着一定破坏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群体性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防控对策的设计
首先,要打破一种惯性依赖的防控对策:寻求群体性事件的防控绝对化——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借助PEST宏观分析法豐来对现在社会的情况进行分析:当前的社会政治总体平稳,各种机构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各种顶层设计就是为了释放改革红利,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改革红利;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创造的经济奇迹有目共睹,纵向比较民众的生活水平天翻地覆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世界范围大的经济环境跌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正在逐渐显现,我国经济高能耗、低附加值的增长模式也有待改革;民众的人权益是与日加强,参与社会生活的热情与日俱增,对于设计自身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不公正待遇的忍受度显著下降,但是对于新事物或者说新的合理的政策的接受程度却明显增加;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并且先进的技术不再像以前那样束之高阁,民众开始接触甚至能够享受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利,者有其体现在网络和通讯技术上,但是科学技术是柄双刃剑,对其协调、管理的制度急需出台。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开放积攒了三十年的改革红利,一方面由于当前的政治经济状况,这三十年的改革红利没有完全做到普惠民众,另一方面民众由于权利意识的提高,对于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变得更加敏感,对于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容忍度逐渐走低。同时,又凭借新的网络、传媒技术使得在纵横交错的信息交流中,人们时刻都在传递信息和接受信息,每个人都可能是信息的发送者,也可能是信息的接收者,民众获得了发声渠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断加大自己话语权。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当前一定时期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所要致力的方向不应当是寻求群体性事件的防控绝对化而应当是在群体性事件出现后不慌张,有条理的应对。
其次,要区分群体性事件中的两种参与人。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自己的权益诉求而进行奔走的,一类是夹杂在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妄图浑水摸鱼的。前一类虽然采取了某些过激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从某种程度上说,管理者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因为不占少数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因为管理者与权益关联方的联络深广度不够;后一类更像一群职业的罪犯,他们在计划、在等待,已有了合适的机会就会不正当的攫取自己的不当利益。在群体性事件中,前一类多是以和平方式反映自己的权益诉求,后一类大多等待时机进行犯罪活动。按照前述给群体性事件搭建的应然概念,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外延不宜扩大化,也即不能够按照《规定》那样将群体性事件直接解读为犯罪活动,因为这样的话,一方面无差别的打击很可能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另一方面打击的范围摊得太大也会使得打击的力度摊薄,其结果必然是不该打击的打击了,该打击的打击力度又不够。在区分了两种参加人后,就能够做到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安抚大多数,处理一部分,打击极个别,做到软的更软,硬的更硬。
最后,要做好预案的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群体性事件的防控也要做到未雨绸缪。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原因非常复杂,规律性也不易掌握,目前还无法准确地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做出详细的预警,这就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为了不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前显得手足无措,预案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其一,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满足民意的利益诉求。处于金字塔顶端的高层领导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还是信息的传递阻塞和失真。群体性事件人员闹事的目的主要是希望问题上达到并给与合理解释。应当及时、切身的了解大众的心理动态,及时建立和大众面对面的沟通互动机制,避免产生民众积累而达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临界点。其二,加强交巡警、特警等警种建设。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警察队伍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人力资源保障。其三,在应对的时候应当采用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点巡逻、广泛走访、视频监控,这是因为群体性事件本身就包含了很多社会动因的复杂事务,要应对,也只能采用鸡尾酒式的加权方法。
在现今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改革的红利没有完全释放,民众对涉及自身权益的问题变得敏感且容忍度降低,再加上现代的传媒条件,民众的话语权和发声渠道与日俱增,希求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切实际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提前做好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形成一定的流程,尽可能的将群体性事件给社会治安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这就需要坚持、贯穿前文所述的安抚大多数,处理一部分,打击极个别的应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