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6

  三、构建我国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对策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结合国情和境外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把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律化。只有制定一部完整的《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通过科学、全面、详细的规定,把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到法律规制上来,严格要求领导职务公务员依法进行财产申报,才能更好地构建和推行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制定《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扩大申报主体
  在设计《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时,应参照境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申报主体,结合我国的实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把以下几方面的公职人员纳入申报主体范围:第一,县处级以下的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二,军事机关里一定级别的军事人员。第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国有非控股企业中受国家委派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对那些掌握着特殊权力与特殊资源的单位与机关,例如国土、人事、税务、海关、组织、卫生、技术监督、审计等。第五,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近亲属。
  (二)扩大申报内容、细化财产分类
  我国目前的申报内容仍未达到全面覆盖、科学细化的标准。把公务员接受的馈赠、继承的遗产、各类补助、补偿、本人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公务之外的兼职收入等等纳入到申报财产的范围,更有利于发挥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作用。
  另外,还应对“财产”加以细化分类,首先,领导职务公务员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收入。这一类财产类别不仅要包括工资、奖金、补助等,还应该包括房产、股票、债权、其他投资收入等。其次,领导职务公务员及其近亲属的债务。官员及其家属的债务情况应该成为申报财产分类的一个重点。因为这可以对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财产情况有更全面、更细致的了解,便于日后财产变动时的审查监督。其次,领导职务公务员及其近亲属的隐性财产,如字画、古董、艺术品等等。最后,领导职务公务员及其近亲属收受的馈赠,包括私下接受的物品、也包括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效仿国外的经验,可以规定公务员只可以接受没有价值的“纪念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推辞,须向有关单位申报。
  (三)确立申报种类
  我国现行的规定对于财产申报的种类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职申报三种方式,但是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借鉴境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在设计《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时应明确规定初任申报、日常申报、离职申报、变动申报。
  初任申报,即要求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上任前进行财产申报。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在符合申报条件后的30日内进行财产申报,若不按时进行财产申报,则取消其任职资格。
  日常申报,即领导职务公务员上任之后,每年定期对上一年的各类事项进行财产申报,它是财产申报的主要方式。结合我国官员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日常申报应当确立为一年两次,即上半年1月31日前集中申报上年度下半年的各类事项,下半年6月30日前集中申报过去的半年的各类事项。
  离职申报,即领导职务公务员在退休、离职或主动辞职时,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以及在卸任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必须进行财产申报。应该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在离职后的五年内,每年都应继续进行财产申报。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彻底的预防与打击腐败。
  职务变动申报,即当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务发生变动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申报财产。单独设立职务变动申报,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在职务变动后的20日内,向原来的申报机关进行财产申报。
  (四)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第一,要确认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要包括那些违法申报(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申报主体,还应包括那些违法操作(如机构或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泄露、透露申报资料等)的受理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要健全法律责任的形式。不能仅仅用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思想教育等责任形式来规制违反申报制度的行为。执法者在面对违反申报法律的行为时,必须分清民事处分、行政处分还是刑事处分。民事责任针对的是在财产申报过程中侵犯到公民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责任,则主要针对公务员本身以及受理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且要加大惩治力度。刑事责任则是指严重的违反《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及《刑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承担刑事法律的制裁。作为最严厉的刑事责任,我们在立法时应慎重考虑与《刑法》的衔接。例如,可以在《领导职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中规定“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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