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立法听证中的公共利益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中,听证被称为公众参与立法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形式,且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现行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问题,譬如立法听证的公民参与度不高,难以达到充分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本文以《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为例,讨论当前行政立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诸如公民参与立法听证会的途径、代表的遴选方法、人数分配及其代表性,并针对这些问题论述具体解决方法,展望未来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前景。

  论文关键词 行政立法听证 公共利益 公众参与

  一、何谓行政立法听证

  (一)行政听证的概念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它是防止行政专断、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效途径。而行政立法听证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做出正确合理的立法决策而听取社会意见、收集立法信息的一种方式和程序。
  (二)我国关于行政立法听证的部分规定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同时施行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还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三)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现状
  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公民参与度不高,导致无法真正做到维护公共的利益。立法参与度不高,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中国封建专制历史久远,权利本位影响至深。普通公民向来认为立法只是国家的事,是当官者的事。加上过去一段时间,立法过于强调发展经济、提高效益,加强部门权利和利益,公众利益被忽视,让普通公民觉得立法是遥不可及的事情。
  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化,行政立法听证实质上是作为给行政相对人提供陈述意见机会,赋予当事人与行政立法权力相对应的程序权力的一种制度逐步成为普遍共识。行政立法听证有利于实现人民直接民主,有益于公民基本人权的更好保障。它是一种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众意愿和要求的新途径,其以公众的直接参与弥补了行政立法在反映民意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拓展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正因为如此,“现代民主国家均设立法规听证制度,以公共和理性的沟通途径来化解冲突,尤其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表示意见之机会,使人民能直接参与决策机制,实现人民直接民主。”
  所以,我们应当加强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并且不断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只有每个人都真心加入到立法听证的队伍中来,才能使立法真正反映民意,才能更加凸显行政立法的意义,改善如今行政立法走过场的现状。

  二、维护行政立法中的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在行政立法听证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维护公共利益,又充分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实现这两者的平衡是听证会的最终目的。通过以下列举的案例,让我们更能清楚的知晓行政立法听证中,听证会召开条件、听证会参与代表等等一系列因素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从而更好的把握如何通过行政立法听证会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
  (一)案例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迅速的增长,但是由于之前缺少对停车场的规划,导致公共停车矛盾非常突出,故上海市政府拟制定《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缓解各种“停车难”问题,给广大公众带来便利。2011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表“关于举行《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本文以该次行政立法听证会为分析材料,就听证中折射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权衡,探讨一些法律问题。
  (二)召开听证会的条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联
  根据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1.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与私人利益相对的社会所有公众主体欲求需要的转化形式。公共利益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即条例中所指的“切身利益”。
  2.听证成本与立法效益之间关联对选择听证的影响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决定行政立法听证是否举行的条件包括,立法事项是否涉及公民利益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此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关系。从该听证事例看,由于“停车难”问题涉及广大的普通公民,并且他们对此如何解决有着重大的意见分歧,因此通过举行行政立法听证会是最方便,且最能听取意见的程序之一。
  尽管就我国而言,立法听证的程序性较强,组织工作量大,投入成本比较高。立法听证的过程是繁冗而漫长的,从前期的准备工作到中期的举行,再到最后的确立,这个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必须经过这样一系列的程序,才能达到最终我们所需要的结果。所以立法听证会的存在有着很大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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