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风险信息公开规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4

 

  论文摘要 民以食为天,自古以来,食品安全都是关乎民众根本利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指出了风险信息公开的的必要性及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尝试提出行政自我控制的具体措施。的合理利用风险信息公开这把双刃剑来降低风险,保障相关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风险信息公开 救济途径 自我控制

  所谓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外发布食品风险信息,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的行为。虽不具有惩罚目的,但可能会给相关的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此类型的公开可归类于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也对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具体运用做了相关的规定。风险信息公开存在错误的,相对人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除此之外,对风险信息的规制过于简约,不适当的利用极易造成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对于这把双刃剑,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及加强行政的自我控制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面对市场交易信息供给的失灵和保障食品安全、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必然选择。
  (一) 信息不对称
  信息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选择起了决定性作用,而交易双方对信息的占有往往是不对称的。从商品制造者、销售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供给处于失衡状态,造成了消费者对风险的无知,而当食品危害显露、事态严重扩大,这种无知就会演变成社会恐慌。近年来的“三聚氰胺”、“双汇瘦肉精”等事件无不证明了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来自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自私,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风险信息。从短期看,风险信息公开将严重损害企业、公司的信誉,导致产品滞销、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伴随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全有全无”的风险是不存在的,对于风险信息的把握需要依赖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且获取信息的成本甚高。目前来看,单纯的依赖市场的自发是无法解决此问题的,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的介入势在必行。
  (二) 保障食品安全和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此条款体现了政府有保障公民知情权,将行政监管中掌握的风险信息反馈给消费者的义务。风险信息作为知情权的客体,早在美国的“社区知情权”中予以确认,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产生的知悉需求。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繁荣,而《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即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食品安全监管当中风险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作为行政监管手段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由于其有效性、灵活性,更能体现民主,究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而被广泛的适用。既能解决风险社会市场机制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能成为促进法律实施的有效手段。但相关法制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会侵害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阻碍经济发展,引起社会恐慌,公众对政府的信赖缺失。“海口农夫山泉砷超标”等案件 所引起的社会震荡,使我们不得不审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
  (一) 声誉机制下风险信息公开的局限性及危害的扩大化
  风险信息公开的效果取决于公众的行为,虽不具有惩罚的目的,但其效果一点也不亚于传统的行政制裁手段。单纯的风险信息公开也会起到一个针对性的威慑作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由于大规模的公众的抵制,声誉机制能够及时的启动严厉的市场驱逐式的惩罚,有效的恫吓生产经营者为了免遭惩罚痛苦,放弃违法行为,利用公众的威慑力迫使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耻辱刑之类的曝光惩罚是一种政府通过公众来实施的私刑”美国学者Whitman如此形象的形容。 公众往往存在的一个普遍心里即是对于大企业的敏感度远远高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资金、技术、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限制,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更多,更需要加强规制。每年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曝光度是非常高的,与公众的重视度却成反比。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信息会产生信息疲劳,削弱其对风险信息的注意力。且随着对公众信息筛选能力要求的提高,并非所有的受众都能有效地把握公开的风险信息。这无疑给违法行为创造了空间。
  信息时代的到来,由于信息公布的方式、渠道等因素,并不是所有风险信息都能有效的到达每一个公众,甚至会发生损害风险的扩大化。一则风险信息一旦公布, 媒体就会大肆渲染进行曝光传播,为了某些利益的驱使夸大加工博取观众眼球。在信息量巨大的当今社会,公众往往只看标题不查阅具体内容,鲜艳的标题内容使公众陷入一种错的认识。对于哪些是政府公布的风险信息,哪些是经过加工的信息,孰真孰假,难以分辨,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出现某些时候的过激反应,一些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辜受损。风险信息经过互联网的传播,所引起的危害更加无法控制,其损害很难有效更改且具有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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