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04-28
摘要:当前国际法发展呈现两大趋势:首先,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这一趋势在比较成熟的国际法领域,诸如国际贸易法、国际刑法、国际劳工法以及国际海洋法等表现非常突出。其次,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向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构成了国际法统一的基础,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现象明显,比较法学的复兴在法律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软法”“硬法”法律统一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1-0015-0在全球性问题多发的今天,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国际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虽然说,国际法体系是由多部门、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国际法律规范有其自身的发展进程,但是,国际法的发展变化仍是有规律可循的。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国际法的发展有两大重要趋势:一方面,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另一方面,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到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
一、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的转变国际法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被认为只是一种道德规则或基本原则,不被认为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按照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有三大特征:权威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三性即是法律而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关注这些规则是否出自自然,强调法律的正当性。但无论何种法学派均强调法律的强制性,法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1]7因此,从本质上说,判断一项规则是否是法律的最根本的依据在于该规则是否具有强制力。在这种意义上,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弱法或软法。[2]179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诸如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转变的趋势加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际贸易领域,D的司法化趋势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简称D)是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议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简称DU)设立的处理世贸组织各项协议下的争议解决机构。DU是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WTO争议解决制度的核心内容。按照DU的规定,WTO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D解决。D在处理关于是否具有管辖权和裁决是否生效的问题时,采取了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即除非WTO所有成员方一致投票反对,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否决D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管辖权,也不得否决D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反向协商一致规则是对传统国际法的一种颠覆,使得D对世贸案件具有强制管辖权,其最终裁决具有自动生效的效果,趋向司法化,具有“硬法”的性质。交叉报复权对于不遵守D裁决的当事方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它成功地为GATT争端解决机制这只“没牙的老虎”装上了牙齿。[3]86这些解决机制无疑对世贸组织的正常运作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实际上是一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司法机构,使WTO法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硬法”。类由分散走向统 一、无序走向有序、由漫无目的变为有目的。部落联盟打破了血缘的界限,走向了地域的联盟。国家诞生后则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具权威的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的出现则打破了一国的界限,国与国之间走向联合或合作,为国际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石。最早实现统一的是世界金融法,即在二战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了统一的规则,稳定了世界金融市场。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调国际金融事务、通过世贸组织协调国际贸易事务、通过联合国协调国际政治外交事务。这三大国际组织为国际法的统一提供了社会组织保障。
(二)国际法统一的现象国际法统一的现象经历了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一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就曾试图建立过一种调解国际纠纷的机构,即国际联盟。二战之后,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和国际政治的变革浪潮席卷了整个世界,国际法统一的现象呈现出三个特点:政治组织的世界化、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以及法律观念的普遍化。
(1)政治组织的世界化早在二战尚未结束时,美国就筹划在各个领域内建立政府间国际组织。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为二战后
第一个国际组织,标志着金融成为最早国际化的方向。另外,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上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及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都是组织机构在国际法统一中的表现。
(2)经济贸易的全球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越来越结成了复杂的相互依赖的统一的网络体系。世界银行、WTO、IMF这三大国际经济领域的支柱的变迁形成了一体化和趋同化的趋势,推动了国际法的统一化。WTO法作为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主体,是迄今为止整个国际社会最为系统和完善的规范。WTO法加强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强化了全球的多变贸易体制,形成了最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体系。
(3)法律观念的普遍化法律的统一不仅在内容上不断扩大,在深度上也在加强。一些法律观念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即使存在差异,但得到认可。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就人权而言,提倡的不是统一化,而是提倡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各种法律制度的协调,条件是这种协调应当与共同的基本原则相吻合。实际上,任何社会都会有人权的某种要求,但每一个社会又都有各自的方式,问题在于要使这些不同的方式相互接近,使它们得以相互渗透和相互丰富。在国际刑事领域,某些国际犯罪需要得到各国相互之间的合作,例如反恐怖主义、反毒品以及反洗钱,国家之间法律不统一的话是无法应对这些威胁的。例如,“9·11”事件后,针对恐怖分子利用非营利性组织作为取得资金的渠道或转移资金的手段,国际社会已展开多次共同行动打击此类犯罪,金融领域的反恐行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尽管国际法针对恐怖主义的法律尚未统一,但国际社会已在金融反恐方面达成观念上的统一。
(三)比较法在国际法统一中的作用比较法学家们相信,法律的统一会从对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产生。早在1900年在法国巴黎举行的
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上,萨莱伊就提出了“人类共同法”的概念。但是,“人类共同法”的理想在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二战后的冷战之中遭受了众多挫折。二战后,法律的统一进程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是通过国际法推动的,并没有比较法学家参与。[13]91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带来了比较法的新生,让比较法有了新的用武之地。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比较法学在推动法律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 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上,大多数学者认同一种观点,即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各国法律的不同来寻找其共同点,从而建立起人类文明的共同法。二战之后,法学家对比较法的认识发生了改变。一些比较法学者暂时放弃了“人类共同法”的理想,转而采取比较务实的态度,专注于部分的法律领域实现统一。这种法律统一是为了一项法律的政治纲领,在理想与可能的范围内,通过超国家的各项原则的一致性,协调或消除各国法律秩序之间的差异。[15]34-35在欧洲法律一体化的进程中,欧共体的缔造者首先意识到欧洲的统一必然带来大量的法律冲突,因此,欧共体国家在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第100条和 第220条为成员国统一国际私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统一的欧洲要求一套一体化的交易规则,欧共体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活动越来越活跃,甚至出现了“私法的欧洲化”现象。另外,欧洲法律一体化并非局限在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诸如刑法、宪法也出现了法律统一的现象。依据《里斯本条约》,欧盟的对外关系权能发生了变化,明确规定欧盟享有法律人格。在刑法方面,当前尚不存在81面,仅仅依靠建议或监督来保证劳工标准的顺利执行是远远不够的,在国际劳工组织新加坡会议后,国际劳工组织明确提出了与WTO合作的意向。劳工领域内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对侵犯劳工权益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执行的力度。当然,利用WTO贸易解决机制对起诉方授权贸易制裁,应在充分考虑可能对被起诉方的贸易及劳工权利影响的基础上谨慎地做出。[11]25事实上,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是否纳入WTO规则中业已达成了共识,争论的焦点围绕在纳入的方式和时间问题上。如果成功的纳入WTO规则,这将极大的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法律制度的“软法”特征。(四)《国际海洋法公约》使国际海洋法具有了强制约束力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4月30日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目前已有155个缔约国,包括154个国家和一个国际组织(欧共体)。依据《公约》的规定,可管辖任何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的案件。《国际海洋法公约》构建了一套全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机制容纳了包括国际法院、按照《公约》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以及附件八组成的特殊仲裁庭在内的司法机构。这种机制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复杂、完备、有效的解决机制,凡是涉及海洋权益的争端都可以提交该争端解决机制,颇有一统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味道。[12]194一般来讲,国际性争端双方的合意是国际司法机构获得管辖权的基础,但《公约》把自愿解决机制和强制解决机制紧密地衔接了起来。即包括谈判和调解等程序在内的自愿解决机制无法解决争端时,进入强制解决阶段。强制解决机制包括强制调解和强制仲裁,仲裁是核心,调解是补充。强制仲裁的结果是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始起,发展到如今不过三百多年的历史,不论是制定还是实施都存在着一些缺陷。但在全球性问题多发的今天,一部分比较成熟的国际“软法”转变为“硬法”就成了必然,而且,这一趋势还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发展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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