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现代汉语中出现诸如“封建主义”之类的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以及具有“欺骗性含义”的政治词汇,并非都是知识分子的过错。不过,知识分子所使用的政治语词/概念既然与其制造、解释的政治观念、提供的政治符号产品有密切的关系,那么,知识分子究竟如何避免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这是本文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三、知识分子如何避免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
如果说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多半是知识分子自己造成的,那么,“解铃还须系铃人”:知识分子对避免、澄清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实上,一些优秀的知识分子不仅清醒地意识到这种责任,而且力图把这种责任意识转化为明确的态度、落实为具体的行为:在态度上,他们主张,作为知识分子,“我们既不应当接受、也不应当散布引起迷惑的词———肯定会造成欺骗的词。” 在行为上,他们着手澄清政治语词/概念的混乱:在《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一文中,哈耶克仔细地区分了七对关键性的语词/概念, 旨在澄清其中的歧异与混乱;萨托利则把写作《民主新论》归结为“一次清理房间的冒险,一项对论据和概念的污泥浊水进行清理的任务”, 力图揭开笼罩在“民主”语词/概念上的迷雾。他们所进行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示范意义。据此,我们归纳出以下几点,以揭示知识分子如何避免、澄清政治语词/概念混乱的一些基本训条和操作策略。
其一,语词/概念不能任由我们赋予意义。
知识分子作为制造、解释观念的职业好手,他们在使用语词/概念的时候,一种天然的倾向就是力图突破语言的限制:知识分子“希求完全自由地应用语言,不受制于任何人的语言游戏,不受制于社会制度。” 正是出于突破语言藩篱的天然倾向,知识分子很容易接受约定论的意义理论:语词的意义仅仅是约定的,一切定义说到底都是任意的,因此可以由我们任意规定。 然而,约定论真的可以为知识分子任意规定语词的意义提供依据?按照萨托利的分析,回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就理论而言,约定论的根据是脆弱的。约定论基于语言意义的约定俗成和语言惯例,认为既然语言的意义与约定有关,而任何定义最终都可以追溯到约定,那么,对语词概念的定义就是任意的。然而,“任意性非但不是定义过程的典型特征,事实上它还是这样一项评判标准:据此我们可以确定某个定义是错误的或是无用的。” 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政治语词/概念。举例来说,如果“民主”一词可以任意定义的话,那么,不仅这种定义是无用的,“民主”的语词本身也是没有意义的。
从实践来看,约定论的后果是有害的。“任意的定义只能破坏语言的互为主体的关系,从而使一个交流(同时也是组合现有知识的)工具变成十足的制造混乱的手段。” 这种情形在社会、政治理论领域尤为典型。举例来说,上述“封建主义”语词/概念的混乱就与作为知识分子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进行任意定义有关。
作为知识分子的萨托利曾特别告诫知识分子:“如果词语从根本上说可以任由我们赋予意义,我们便只能向巴别塔前进了。这时博得喝彩的将是一个充满语言巫士的危如累卵的社会,他们靠着耍弄语言和意义把戏,不但衣食无虞,而且颇负众望。” 因此,以制造、解释观念为业的知识分子必须在以下二者之间作出选择———第三种选择是不存在的:是任意定义语词/概念的意义以成为语言巫士,还是遵循语言游戏(包括定义这种游戏)的基本规则?
其二,在语义场中检验语词/概念的定义。
所谓“语义场”,按照萨托利的说法,乃是一系列相近或相关术语结合而成的一种语义结构,在一定的语义结构中,某些相近或相关的语词/概念彼此关联、相互牵制,以致不能轻易改变其中某个语词/概念的定义:“词语(以及由此产生的概念),并不是相互分离的存在物,它们共同处于由一系列相近和相关———亦即结为一体的———术语组成的语义场,因为其中每一个术语的再定义(意义的变化)都会导致对某些甚至全部有关术语的再定义。”
由于语义场的结构性限制,某个语词/概念的定义就不能背离其他相关语词/概念的定义。否则,将破坏语义场的稳定性,从而导致其他语词/概念意义的混乱。比如,定义“权利”会涉及一系列相关的语词/概念如“资格”、“自由”、“利益”、“正当”、“权力”等等,而这些语词/概念构成了一个关于“权利”的语义场。正是这一语义场锁定了“权利”这一语词/概念的基本用法及其核心意义,从而为识别、排除对“权利”的任意定义提供了大致的标准。由于语义场具有结构性的语义限制功能,借助语义场可以对语词/概念的定义进行检验。根据萨托利,语义场的检验有两条判别规则:“如果对一个术语的定义打破了该术语所属的语义场的稳定,这个定义就应当表明:(1)没有一个‘语义场意义’被排除在外;(2)全部‘语义场歧义’(模糊、无限制、混乱)没有被进一步加深。” 如果按照这两条规则,上述对“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定义就不能通过有关“
封建主义”(“feudalism”)语义场的检验,因为它不仅已经将西方文献中构成“封建主义”语义场的一些基本的语义场意义排除在外,而且大大加深了“封建主义”语义场的歧义与混乱。
其三,让语词/概念接受经验和历史的检验。
如果说通过语义场检验语词/概念的定义是从语言系统内部来避免任意定义所引起的意义混乱,那么,让语词/概念接受经验的检验则是从外部入手来减少语词/概念的混乱与欺骗性。所谓“从外部入手”具体说是指诉诸经验、诉诸历史:让经验与历史成为检验语词/概念的试金石。这是因为语言首先是以往经验和知识的宝库,是经验积累的保管者;另一方面,“检验我们的观念的是历史,这是一种反映了概念发展史的检验。” 只有参照经验与历史,才能揭破政治语词/概念的歧义性与欺骗性。
在此我们不妨以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诉诸经验和民主的实际运作以拒斥“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概念为例来进行说明。根据熊彼特的分析,古代民主理论有两根支柱———人民的意志和共同的福利,前者被视为是政府权威的来源,后者则被归结为政府权威的目的,据此民主概念的内涵被确定为实现共同福利作出政治决定、通过选举集合人民意志的制度安排。在熊彼特看来,这种古典民主理论得不到经验分析的支持,因为事实上不存在全体人民一致同意的共同福利。而且,古典民主理论的致命缺陷在于根本颠倒了两件事情: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选民,这成为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而人民选举代表反而成为第二位的事情。但是,如果从民主实践的经验事实来看,民主的关键恰好在于把二者的优先顺序倒转过来:“把选民决定政治问题放在第二位,把选举作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最初的目标。” 这意味着,人民的实际作用不过在于产生一个政府,选出社会的精英来治理国家。基于此,熊彼特拒绝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概念,而把民主定义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 这样,熊彼特不仅依靠诉诸经验和民主的实际运作检验进而否弃了古典民主理论的民主概念,而且为建立一个经验的、程序性的民主概念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如果说在政治语词/概念的丛林中,散布引起迷惑的语词、制造概念混乱的知识分子确实存在,那么,分辨、识别他们也非难事。因为,他们不过“是这样一些人:有意无意地忽略一个事实,即词语是经验的容器,或者说是经验的载体。” 因此,对付他们的办法也很简单:像熊彼特那样,让他们的语词/概念接受经验和历史的检验。
其四,在语词/概念之间进行区分。
一种技术性的区分是划分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语词/概念:前者描述客观事实,涉及“是什么”;后者蕴涵价值规范,体现“应是什么”。 比如,“民主”一词虽然容易导致混乱,但由于它本身“不但有描述和指谓的功能,它也有规范和劝导的功能”, 因此,把民主是什么的描述同民主应是什么的规范加以区分,不仅大大有助于澄清民主之语词/概念的混乱,而且为形成比较完整的民主定义提供了可能:“界定民主的问题包含着双重内容,它本身要求一个描述性定义和一个规定性定义。没有其一,便不存在其二,同时它们也不能互相取代。” 尽管在描述和规范之间可能难以划出严格的界限,但这并不损害二者的区分对于澄清政治语词/概念混乱的重要性。
另外一种区分则是透过语词/概念所指称的不同对象及其不同的性质,以展示语词/概念的区别。比如,根据哈耶克的分析,许多人所习惯使用的同一的“法律”(Law)这一语词/概念实际上是在指称两种完全不同的规则:一是内部规则,它是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划定了个人受保护的范围。” 这是社会在长期的演化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是自由的法律;二是外部规则,这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人或只为制定规则者目标服务的规则”, 是立法机关制定、通过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必须由那些受委托执行它的人来执行,但是它不能因此而成为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 正是由于人们实际上是在这两种不同的意义上共同使用着“法律”(Law)这个语词/概念,为了避免混淆,哈耶克主张采用两个古希腊的语词/概念来分别指称二者:用“Nomos”表示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用“Thesis”表示外部规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也许有人不赞同哈耶克对“法律”这一语词、概念的如此划分,但就避免语词/概念的歧义与混乱而言,其方法论的示范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①③⑥[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郭方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1-2、3、2页。
②⑤⑦⑩ 参见爱德华·W·萨义德《知识分子论》,单德兴译,三联书店,2002年,第12、13-14、71、17、29页。
④⑧参见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第583页。
⑨[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邵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95页。
哈耶克:《知识分子与社会主义》,载《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45、233页。
金耀基:《知识分子在社会上的角色》,载王小波等著、祝勇编《知识分子应该干什么———一部关乎命运的争鸣录》,时事出版社,1999年,第164页。
[英]戴维·米勒编《开放的思想和社会———波普尔思想精粹》,张之沧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88页。
季红真:《世纪末的回顾》,载《知识分子应该干什么———一部关乎命运的争鸣录》,第301-302页。
参见《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233、234页。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之间》,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107、108页。
钱永详:《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第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