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义观念之内涵的重新厘定,是罗尔斯将其理论由道德哲学改铸为一种公共哲学的基本理论诉求,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自由主义政治正义立场转移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完成了从道德形而上学到社会政治哲学的巨大转向。从伦理正义到自由主义政治正义的立场转移,实质上标志着罗氏学说从普遍主义乌托邦向现实主义公共性的回归。
一、逻辑起点: 理性多元论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勾画了一个精致的社会正义蓝图,他试图以“作为公平的正义”奠定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础。在这种正义论社会图式中,由正义两原则所主导的良序社会是一个稳定的、道德信念同质的社会。
然而罗尔斯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现代民主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合理的价值多元的社会,诸多不可通约的整全性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基本架构之中。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可,“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肯。”
显然,罗氏的《正义论》所力图建构的乃是一种康德式的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它最多只是诸种现代整全性自由学说的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也不过是诸多伦理价值的一元,当然无法得到社会成员的一致认肯。可见,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特质使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立足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宏大叙事陷于乌托邦的危境之中。
有鉴于此,在《政治自由主义》导言中,罗尔斯开宗明义,“在我对《正义论》目的的概述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而且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合理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的多元性事实---即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一书中所使用的一种秩序良好的作为公平正义社会的理念是非现实的……”。这意味着,“理性多元论”成为罗尔斯改铸政治自由主义的逻辑起点。
多元主义发轫于十六、七世纪西方的宗教改革,现代西方社会的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成为可能,进而使多元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实践和文化价值观念成为可能。并且,这种多元化不是某种偶然的历史性状态,而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恒久性特征,“是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
在罗尔斯看来,理性多元论是诸种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学说的多元论,它包含三层意思: 一、各种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宗教、哲学、道德学说本身是基于理性的,有理性的个人只认肯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学说。二、一种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学说应该对其它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学说持尊重态度,“在没有基于理性本身明确的充分根据的情况下,我们不想把任一学说作为非理性的东西加以排斥。否则,我们的解释有陷入武断专横的危险”。三、理性多元论是理性分歧( “判断的负担”)的产物。“判断的负担”的直接后果是理性的个人不可能认肯相同的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学说,“在我们最重要的判断中,许多都是在这样一些条件下作出的,即我们不能期待正直的个人以其充分的理性能力( 甚至是在经过自由讨论之后) 总能达到相同的判断。”也就是说,人类理性的自由实践即造成了理性多元论的事实。
罗尔斯认识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结构的多元化事实必然会造成整个社会理性的内在分裂。从“理性多元论”的理论预设出发,罗氏开始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共性建构,以寻求解决社会分裂的方式,从而建立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和谐而又稳定多元的政治秩序。这种解决分裂的方案不可能是任何一种整全的理性学说,而只能是一种“政治”观念。
二、理论诉求: 政治的正义
如果说“社会的,尤其是意识形态的多元事实”( 哈贝马斯) 促成了罗尔斯的理论转向,“政治的正义”观念则构成了罗氏政治自由主义公共性的基本诉求。按照罗尔斯的观点,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迫使现代民主社会必须对这样两个基本问题作出解答: 第一,“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公民间,具体规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理念是什么?”第二,“把理性多元论事实当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来理解和给定的宽容基础是什么?”
这两个问题又可以合并为一个问题: “在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这些公民因各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社会中,正义与稳定如何可能?”
通过对《正义论》的长期检省,罗尔斯发认为,在理性多元论的前提下,要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建立一种正义公平且秩序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必须“为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性---这永远是自由民主政体的文化特征---可能认可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政治自由主义认为,不仅存在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而且还存在诸多合乎理性的自由主义政治正义观念的家族之争。凡是满足了如下三个条件的就是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首先是对某些权利、自由和机会的具体规定; 其次是这些自由权利相对于普遍善的优先性; 再次它们确保所有公民具有充分有效地利用其自由机会的手段。”罗尔斯相信,“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最能满足这些条件,因而是最合乎理性的观念,是政治自由主义政治的正义观念的范例化。并且,这种正义观念不再是如《正义论》所描述的整全性道德学说,它具有下述三个特征: 第一,它的主题是作为现代立宪民主的社会基本结构; 第二,它被刻画为一种“独立观点”( freestanding view) ,就是说它不依据于某种整全性学说;第三,“它的内容是借某些基本理念得到表达的,这些基本理念被看作是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
而所有的整全性学说作为背景文化,都只是一种社会文化,而不是政治文化。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罗尔斯构造政治自由主义公共性的核心理念,它是现代民主社会诸种理性的整全学说所共同核准的基本观念。正是通过这一理念,现代社会获得了建立稳定合理的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础。
可以看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放弃了对作为一种整全性道德学说的“公平正义”的辩护,而把正义观念严格限定在政治领域。“政治自由主义不再纠缠那些有争议的形而上学问题,价值观问题或关于善的一般观念,它将集中关注那些可以满足大众理性需求的共同政治问题。”
对正义观念之内涵的重新厘定,是罗尔斯将其理论由道德哲学改铸为一种公共哲学的基本理论诉求,也是罗尔斯因应现代民主社会价值文化观念多元事实的良方。罗尔斯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状态下,任何一种整全性学说都无法成为社会成员可共同接受的正义观念的基础,政治的正义观念只能是一种“独立观点”,它在各种整全学说、观念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它也不提供任何超越政治概念之外的形而上学与认识理论。显见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已经不再是一种整全性的道德哲学,而是一种公共政治哲学。按照罗尔斯的公共性逻辑,诸种整全性学说有可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赞成这一“政治的正义”观念,而社会的稳定统一正是立足于对这一理念的共识之上。
三、重叠共识: 思想路径
现在,罗尔斯已经完全摒弃了《正义论》中“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并转而将其正义观刻画成一种公共政治哲学,即“政治的正义”观念。随着这一公共性基本诉求的设定,罗尔斯所面临的新问题变为: 公民个体是通过什么途径从其特殊整全性学说出发来认肯“政治的正义”观念,从而获得该观念乃至现代多元民主社会的稳定性? 质言之,个体公民的特殊整全性学说是如何同政治的正义观念相联系的?
在罗尔斯的公共哲学中,解决了这一问题便意味着自由立宪政体获得了稳定性。罗尔斯机杼独出地提出了“重叠共识”的思想路径。依照罗氏的设想,“重叠共识”理念可以在各种特殊整全性学说与“政治的正义”观念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政治的正义观念乃是各种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学说之“重叠共识”的聚射点。
根据罗尔斯的理解,政治自由主义只要满足下述三个条件就足以使价值多元的社会成为自由平等之公民的正义而稳定的公平合作系统。“第一,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规导的; 第二,这种政治观念是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到重叠共识的核心; 第三,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发生危险时,公共讨论是按照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进行的。”
如果说,罗尔斯精心铸就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多元民主社会获得公共性的基石的话,那么,“重叠共识”的理念则构成了“政治的正义”之实现的基石。正是借助这一新的理念,“罗尔斯找到了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中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矛盾的新途径”。
何谓“重叠共识”? 罗尔斯进一步解释道,“所谓重叠共识是指: 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为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并且世代相传,生生不息。”罗尔斯相信,这是民主社会公民所能得到的政治统一和社会统一的最合乎理性的基础。然而问题是,各种整全性学说往往是不可通约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秉承这些学说的人们如何可能就“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一种“重叠共识”呢?
在罗尔斯看来,首先,“政治的正义”观念的三个特征有助于使它获得不同的整全性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罗氏例举了一个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模式化情形,在这一模式化情形中,达成“重叠共识”的整全性或部分整全性学说有三种。第一种是宗教改革运动以来的宗教学说,它赞同宽容的原则以及立宪政体下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种是康德或密尔的自由主义,它是在整全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的基础上来认肯“政治的正义”观念; 第三种是一种松散的理论,除了由一种独立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规定的政治价值之外,还包括一系列非政治价值。政治价值通常高于任何与它们发生冲突的非政治价值。在这三种学说中,前两种是整全性的,第三种是部分整全性的。罗尔斯力图表明,整全性学说能够同政治自由主义一样赞成“政治的正义”观念,也就是说能够就“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