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希达书写死之绝境(7)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维纳斯的论证过程,只是简要指出其思路:首先从il y a的中性中被恐怖唤醒并超越出来,这是由生命本身的欲望(eros)所导致的,欲望已经总是由某个它者所诱惑。而且这欲望不是需求可以满足的,它近乎于自然本身无限的生殖能力,只是不断增加,欲望不是匮乏意义上的,而是饥饿本身的增强,并产生色情与渎神。欲望的丰产性完全体现为“女性”,性别差异以及孩子的生育把一个它者向另一个它者无限展开,作为“向老(aged)而活”的女性对自身的皮肤与面容更敏感,在生命的道路(passage)上对不停止的“老化”更感恐惧,而“此在”却并不衰老。“我”的身份也被复多化了:或是丈夫、或是父亲、或是孩子、或是祖父等,而这并不由我自己决定,而是由在先来者与后来者所赋予的。其次,列维纳斯力求从反对西方哲学的主体与自身意识入手,一步步转出意识的内在光照与虚幻空间,经由劳动及受难,不断打破与分离自身在家的栖居生存方式,从此在的真理转向此在死后缺席审判的正义,这是一个剥离与对峙的方式,但也容易被这种对峙本身所限制。然后,列维纳斯则力求从它者本身而来,它者的面容(visage,face)作为伦理已超出了il y a,召唤并要求我去回应(response),我只是一个被要求着的回应者,这回应者的回应构成了对它者的责任(responsibility),如果我不做出回应,我将什么都不是。最后,列维纳斯认为前面三种方式(或从中性本身超越出来,或与主体意识对峙,或相关但不对称的它者的要求)都还不能从根本上确定这个“身位”。因为还有“第三者”,还有它者的它者;还有“上帝”这绝对它者,上帝是“不同于它者的它者,异于它者的它者,这它异的它异性,先于束缚于它者的伦理并且不同于邻人,超越到缺席的那一刻,超越到可能与il y a的扰乱相混合的那一点。”(BPW:141)即我作为上帝的造物,是“绝对被动的造物”(BPW:89),这种被动是超过一切被动的非起源的被动性,是绝对的被动性,我生来就是上帝的“人质”,我不能脱离与这绝对它者的关系,我必须去接近它,无限地接近它。
限于我们要讨论的“死”之问题而言,列维纳斯认为,在劳动之后的疲惫中,在日常生活的谋求生存的受难与受苦中,虚无已不可能,“受难是虚无的不可能”(TO:69),受难总是不可逃避地被暴露在外,受难使我们对“死”更敏感,更接近于它。但就死而言,死是绝对的秘密与神秘,绝对的相异,我们不可能对它形成意识与知识,也不可能主宰它。因此,“死”就是使权能之能不再可能,不再是“不可能的可能性”,而是“可能的不可能性”(TO:70,TI:235),“死-句”本身还可颠倒与回返?!在恐惧死亡时,我并不面对虚无,“而是面对那反对我的,似乎是一个谋杀者,而不是某种死的情形,这谋杀与死的本质不可分开,似乎对死的接近保持为与它者关系的一种模态”(TI:234),也即是说,我与死亡的关系并不是恐惧虚无,而是恐惧暴力,这暴力从外面威胁我,它的悬临与推迟是每一可能的不可能性,与感性的被动性一道是完全被动的一击,正如同无限空间的恐怖,它来自于它者,并向对它者的恐惧扩展,又保持为绝对不可预知。
与“死”的关系,作为其本身而言,是一种绝对它异与神秘的关系;同时,就“死”与它者,那些活着的它者即“生者”的关系而言,也是绝对它异的;而且,与纯粹“未来”的关系而言,则或许超出了生死之外,抑或介于生死之间。一旦这三重不可知的因素结合在一起。死之它异性、认识与理解的不可能性、无限的无限它异性会更为明确。
一方面,这些它者也是最激发谋杀的——它者本身就是恶了?“它者是我要去谋杀的唯一存在”(TI:198)。我最想把“死”给予它者,置它者于死地。我对它者怀有绝对不可知的恐惧,想去谋杀它,以便主宰它或理解它,没有比它者的在场与面容更让我们烦恼、厌恶、仇视的了。另一方面,它者的面容也在向我们发出律令:“不要杀我”!——啊,“死-句”变成命令句,这命令句即是正义,但来自于谁?是上帝吗?你一旦杀了我,你的权能反而失效了,而且,你的谋杀使我的面容不再是面容,只是变成了僵死的面孔,只是把面容当成世界中的某一现象。但面容本身的主显或神显(epiphany)并不是现象,并不服从于光与知识的原则,面容本身是永远无法接近的,去谋杀它是不可能的,你的谋杀已把它当作一物了,已不是面容:“啊,不要去毁容”!停留在表面上,它者之内心也是不可揣度的。
而且,这面容还在看着我,也就是整个人性在看着我,面容本身也指示着它的它异性,当这一它异性表达时,是“要求在要求着要求”(TI:213),这要求召唤我去负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无限的,其尺度总在增加,在每次测度中,义务都变得更大,“愈是完成得更好,就愈是有很少的正确;我愈是正义,我愈是有罪的”( TI:244)。在责任的无限流溢中,这种无限被加宽,“在为他人而存在中,也即是,在被置入问题与可怕的谋杀中,比死亡更甚——一个致死的一跳,这个危险的空间被打开并且已经被耐心所测度(并且这即是受难的意义)……”(TI:246)——啊,这个“死-句”揭示了比死更大的恶,恶是否也比死亡更强大?爱呢——“爱如死般坚强”?它还要求我们跳跃,但跳向何处?为他人牺牲只能是跳跃,我们的心也一直在跳,为它人而跳动的心即是在受难?这颗心如果有足够的忍耐,在这个耐心中就会生长出善,“善就是把自己暴露给死亡导致的异化的权力并且不为这死而存在”。
进一步,我愈是去负责任,我愈是有罪,愈是没有能力去承担责任,我愈是不可能负责,这是责任的Aporia,并与死之Aporia相关:我愈是要去负责任,我愈是要为他人之死负责,为他人去死,我愈是不可能去死身为他人负责、去死。这个“为”多出了什么含义呢?我去死是变少了,但如何又“少中之多,我一死了,就不可能对他人负责了。我既要让它者保持为它者,并不主宰他,又要让我自”了呢?是它者给予我的?是我给出了我自身所没有的?——死并不是我能专己与专有的,死并不属于我,但却又能给出去,“死”乃无中生有之物?我们的书写应该为“死” 空出位置,即并不写出它?!
列维纳斯后期思想正是沿着这一绝境而展开,并直接从犹太教与《塔本德》的教义出发,从绝对它者与上帝而来的方向确定负责任者的“身位”,即从“一人为它者到一人成为它者的人质”(中译 Levinas1997:228)。
成为人质(hostage)的“主体”,就是让他人占据我的心,承担他人被托付给我的责任:“我是人质,承担着所有其他人的主观性……这比摆脱死亡的不可能性还更严重。”——那些自杀者只是让幸存者活在更重的痛苦中了(同上:163)。正是作为人质,我才能被唤醒。其次,我作为人质总是偿还不了对他人的债务,我已经“被”指控了,我只是一个“被告式的宾格”式的责任人,我失去了地位,我也不能通过反抗建立自己的主权。谁又能反抗上帝呢?受难的约伯对神正论的朋友们的不满与质问在上帝的旋风中立刻消散。——“我在创造天地时,你在哪里?”我只能通过赎罪,为他人而痛苦,且并不出于同情,也不导致同情与感恩的回报。我必须抹去我的所有努力,我愈是去负责任,我愈是要忘记我自己,但这难道不是使个体的责任不可能了?[11]——这是责任的绝境。更进一步,我只是作为有罪之人苟活下来,他人之死也是我的事情,“因为他人是会死的,我对他人才负有责任”。
于是,我就成为代替者,“在代替中同一于它者,使献祭可能”(BPW:90)。通过代替,向它者接近的通道(passage)就被打开,但这通道并不构成桥梁。它者就又处于无限接近的悖论中,我愈是向它者接近,我反
限于我们要讨论的“死”之问题而言,列维纳斯认为,在劳动之后的疲惫中,在日常生活的谋求生存的受难与受苦中,虚无已不可能,“受难是虚无的不可能”(TO:69),受难总是不可逃避地被暴露在外,受难使我们对“死”更敏感,更接近于它。但就死而言,死是绝对的秘密与神秘,绝对的相异,我们不可能对它形成意识与知识,也不可能主宰它。因此,“死”就是使权能之能不再可能,不再是“不可能的可能性”,而是“可能的不可能性”(TO:70,TI:235),“死-句”本身还可颠倒与回返?!在恐惧死亡时,我并不面对虚无,“而是面对那反对我的,似乎是一个谋杀者,而不是某种死的情形,这谋杀与死的本质不可分开,似乎对死的接近保持为与它者关系的一种模态”(TI:234),也即是说,我与死亡的关系并不是恐惧虚无,而是恐惧暴力,这暴力从外面威胁我,它的悬临与推迟是每一可能的不可能性,与感性的被动性一道是完全被动的一击,正如同无限空间的恐怖,它来自于它者,并向对它者的恐惧扩展,又保持为绝对不可预知。
与“死”的关系,作为其本身而言,是一种绝对它异与神秘的关系;同时,就“死”与它者,那些活着的它者即“生者”的关系而言,也是绝对它异的;而且,与纯粹“未来”的关系而言,则或许超出了生死之外,抑或介于生死之间。一旦这三重不可知的因素结合在一起。死之它异性、认识与理解的不可能性、无限的无限它异性会更为明确。
一方面,这些它者也是最激发谋杀的——它者本身就是恶了?“它者是我要去谋杀的唯一存在”(TI:198)。我最想把“死”给予它者,置它者于死地。我对它者怀有绝对不可知的恐惧,想去谋杀它,以便主宰它或理解它,没有比它者的在场与面容更让我们烦恼、厌恶、仇视的了。另一方面,它者的面容也在向我们发出律令:“不要杀我”!——啊,“死-句”变成命令句,这命令句即是正义,但来自于谁?是上帝吗?你一旦杀了我,你的权能反而失效了,而且,你的谋杀使我的面容不再是面容,只是变成了僵死的面孔,只是把面容当成世界中的某一现象。但面容本身的主显或神显(epiphany)并不是现象,并不服从于光与知识的原则,面容本身是永远无法接近的,去谋杀它是不可能的,你的谋杀已把它当作一物了,已不是面容:“啊,不要去毁容”!停留在表面上,它者之内心也是不可揣度的。
而且,这面容还在看着我,也就是整个人性在看着我,面容本身也指示着它的它异性,当这一它异性表达时,是“要求在要求着要求”(TI:213),这要求召唤我去负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无限的,其尺度总在增加,在每次测度中,义务都变得更大,“愈是完成得更好,就愈是有很少的正确;我愈是正义,我愈是有罪的”( TI:244)。在责任的无限流溢中,这种无限被加宽,“在为他人而存在中,也即是,在被置入问题与可怕的谋杀中,比死亡更甚——一个致死的一跳,这个危险的空间被打开并且已经被耐心所测度(并且这即是受难的意义)……”(TI:246)——啊,这个“死-句”揭示了比死更大的恶,恶是否也比死亡更强大?爱呢——“爱如死般坚强”?它还要求我们跳跃,但跳向何处?为他人牺牲只能是跳跃,我们的心也一直在跳,为它人而跳动的心即是在受难?这颗心如果有足够的忍耐,在这个耐心中就会生长出善,“善就是把自己暴露给死亡导致的异化的权力并且不为这死而存在”。
进一步,我愈是去负责任,我愈是有罪,愈是没有能力去承担责任,我愈是不可能负责,这是责任的Aporia,并与死之Aporia相关:我愈是要去负责任,我愈是要为他人之死负责,为他人去死,我愈是不可能去死身为他人负责、去死。这个“为”多出了什么含义呢?我去死是变少了,但如何又“少中之多,我一死了,就不可能对他人负责了。我既要让它者保持为它者,并不主宰他,又要让我自”了呢?是它者给予我的?是我给出了我自身所没有的?——死并不是我能专己与专有的,死并不属于我,但却又能给出去,“死”乃无中生有之物?我们的书写应该为“死” 空出位置,即并不写出它?!
列维纳斯后期思想正是沿着这一绝境而展开,并直接从犹太教与《塔本德》的教义出发,从绝对它者与上帝而来的方向确定负责任者的“身位”,即从“一人为它者到一人成为它者的人质”(中译 Levinas1997:228)。
成为人质(hostage)的“主体”,就是让他人占据我的心,承担他人被托付给我的责任:“我是人质,承担着所有其他人的主观性……这比摆脱死亡的不可能性还更严重。”——那些自杀者只是让幸存者活在更重的痛苦中了(同上:163)。正是作为人质,我才能被唤醒。其次,我作为人质总是偿还不了对他人的债务,我已经“被”指控了,我只是一个“被告式的宾格”式的责任人,我失去了地位,我也不能通过反抗建立自己的主权。谁又能反抗上帝呢?受难的约伯对神正论的朋友们的不满与质问在上帝的旋风中立刻消散。——“我在创造天地时,你在哪里?”我只能通过赎罪,为他人而痛苦,且并不出于同情,也不导致同情与感恩的回报。我必须抹去我的所有努力,我愈是去负责任,我愈是要忘记我自己,但这难道不是使个体的责任不可能了?[11]——这是责任的绝境。更进一步,我只是作为有罪之人苟活下来,他人之死也是我的事情,“因为他人是会死的,我对他人才负有责任”。
于是,我就成为代替者,“在代替中同一于它者,使献祭可能”(BPW:90)。通过代替,向它者接近的通道(passage)就被打开,但这通道并不构成桥梁。它者就又处于无限接近的悖论中,我愈是向它者接近,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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