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探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05-03

    但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将大大增加。
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目标的控制。[2]

3  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模式

3.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不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3.2 工程量清单类别
(1)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即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和完整的。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进行招标,招标人一般应当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2)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即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为近似工程量,列项也可能并不完整。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进行的招标,一般不应是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3.3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1)一般结算和支付方式
    A方式: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合同中需要约定工程量的计算和确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一般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审核确认。
    B方式:按付款计划支付。即承包人按月进度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或阶段(但相邻付款最长不宜超过45个日历天)制订付款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产生合同约束力,作为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之一。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纳入最近的一期付款中支付。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付款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审核和调整的程序等等。
(2)单价合同:实行单价合同时,一般采用A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3)总价合同:实行总价合同时,一般可以采用B方式支付工程款,也可以采用A方式外。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有关规定。
3.4 变更的计价方式
(1)可以精确计量的变更的计价方式
以独立报价形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产生合同约束力;按计价规范的计量,按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计价,适用于同样的或类似的工作;以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的单价进行计价,适用于类似的性质但施工条件不同的项目,单价调整应合理地考虑差别因素,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产生合同约束力;按零星工程的计量和计价方式处理。
(2)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的计价方式
零星工程和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可以是独立报价或根据实际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3)在合同中无适用的变更计价方法,而双方无法就变更的计价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变更计价办法的应用
变更计价的办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多种方式并存,同时约定一个优先顺序,当优先的计价办法不适用时或合同双方达不成一致时,再依次采用其他约定的变更计价方法。

4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4.1 我国目前合同管理现状
(1)评标方法不合理
我国目前工程招标评标基本上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这种评标方法,不论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多高,其成本多低,并不能根据自己的实力来获取报价的高分值,而是决定于标底和其它投标单位的报价,并不能实现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2)工程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合理
由于合同双方对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施工中工程变更、签证较多,以及我国一直所使用的预算制等原因,在工程款结算方式中,双方一般都约定竣工后按预算据实结算。这样,中标价与工程结算没有关系,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从而导致招投标过程不断发生各种腐败问题[3]。
(3)合同纠纷解决渠道不畅
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我国几乎没有经营性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屈指可数,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些地市根本就没有,诉讼解决纠纷在时间上拖之又拖。因此,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多以承包商让步而和解,否则,承包商陷入工程款拖欠的泥潭。
(4)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通过备案审查,以防止合同违规、违法以及显失公平的现象发生。但目前这一环节往往是“备而不审”,合同中有明显违法条款存在,通过顺利备案,给合同当事人双方形成一种“合法”的错觉,并在合同实施中依“合同”履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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