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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问题的焦点概括
据统计,目前我国各地群众案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近40%,其中60%左右涉及征地问题,征地问题的焦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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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范围过宽,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是衡量国家征地权是否滥用的标准,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除农村居民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外,只要非农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不管是否具有公共利益,都可以实行土地征收方式取得土地。实际操作中,“公共利益”被无限放大,征地的范围也就被扩大。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然后,政府再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出让、出租、划拨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土地交给需地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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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及分配不合理
现有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四个部分。同国外相比,我国现有补偿范围偏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还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应将失地农民的择业成本以及从事新职业需要抵御的风险等间接损失考虑进去;其次,耕地被征收后用途被改变的升值潜力也应纳入农民的补偿之中。
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来看,按理征地补偿费应当在集体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及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在实际中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体系还比较混乱,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主体模糊,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各级农民集体,但在很多地方,只要存在土地利益收入,各级政府、村委会、乡(村)经济组织都争当所有权的主体,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给土地所有者的费用归于“三级所有、三级分配”,并出现了“乡扣”、“村留”、“乡村组织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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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激化
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农村稳定关系着整个国家的稳定,因而必须妥善处理好农村中存在的问题。征地涉及到政府、干部、农民等之间的利益,若处理不当,便会引发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如围攻干部、到政府部门闹事、拒绝搬迁等,甚至会导致流血冲突事件。
目前我国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牺牲了农民的当前利益,而且还损害着农民的长远生计。据国土资源部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利用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的方式,从农民手中拿走的资金约为2万亿元。当前,在征地过程中所采取的只给失地农民发一点安置补助费的做法,造成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可见,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机制是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关键,同时也是保证农村社会安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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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有助于失地农民获得合理补偿
目前中国实行的征地补偿办法不仅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补偿的内容也不合理,很难保证失地农民维持过去的生活水准,特别是对于一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劳动技能的纯农业户,失去土地后成了“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生活无保障”的赤贫户。农民的贫困不仅使农民丧失购买力,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反而成了被救济的对象。因此,要使失地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必须近一步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机制。
(2)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有助于制止“圈地”歪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由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低,工业和城市建设用地成本不高,加之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缺乏约束力,掌握土地征收审批权的部门和个人受利益的趋使,以招商引资为由,乱批征地。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从省、市、区到县、镇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促进非农业发展,大搞园区开发,处处圈地搞建设,而许多土地又是“圈而不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只有从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入手,才能从根本上刹住“圈地”歪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对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多征一亩耕地,农民就少一亩“生存田”,就少一份生活保障。滥征耕地现象早已引起了农民的不满,近几年则愈发严重,近几年,因征地引起的信访案件和诉讼案件激增,引发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甚至恶性事件,由此可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是保持社会持续发展和安定稳定局面的必要保证。
对于征地补偿,必须考虑到国家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不能一味夸大农地价值而使国家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也不能剥夺农民权益过低补偿从而引发社会矛盾,补偿应力求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