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06-11

  1. 深化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是征地补偿和分配的基础。首先,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进程,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农地产权主体,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一样具有平等的权利主体地位。从而保证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民集体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其次,必须细化农地的各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与收益权,明确界定它们的归属问题,弄清农民和集体到底拥有什么权能、拥有多大权能。这样既能使各权利主体拥有索取补偿的理论基础,又可避免出现利益争夺的混乱局面,同时也为全面计算征地补偿提供理论依据。
  1. 探索科学的征地补偿新方式,平衡不同用途的征地补偿差价
因为被征土地价格已经脱离了单纯农业产值,原有的产值倍数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征地补偿,笔者建议可以采用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方式,由地方政府依照被征用农地不同地段、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生产能力、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划定区片,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土地被征用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每个土地征用补偿区片的“综合补偿标准”。
  1. 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推动安置方式多样话,拓宽农民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它事关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1. 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具体形式之一。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广东南海,也被称为“南海模式”。其将辖区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和工业开发区及群众商住区,依此实施一定规划和经营。同时将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到在农民土地上兴办的企业,通过股份形式配置到每户农民,入股土地年终按企业的经营利润按股分红。
  1. 土地换保障
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来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受到普遍欢迎。这一制度起源于嘉兴市,浙江省的其它市区纷纷仿效,河南、江苏等地也进行了推广。
  1. 留地安置补偿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政府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被征地农民集体或农户进行开发经营,使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通过合法经营,取得稳定收益,实际上是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留出生产资料,留用地所隐含的土地价值往往高于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本质上是对法定补偿标准测算费用不足的补充。
  1. 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
由于在征收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容易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改革征地制度,政府必须转型,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即政府在土地征收时由直接经营、管理土地,向调控、指导、监督及服务转化。建立和完善征地协调机制,强化国土资源部门职能,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在行政审批前增加征地批前协商环节,依法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强化征地补偿兑现、安置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凡没有征求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征地方案不予审核批准。
 
 
 
 
参考文献
  1. 张惠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 许学强,城市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 李集合,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理性分析,理论导刊,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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