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监督研究(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06-11

(2)审计机构独立于本级政府之外
审查监督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既是宪法、组织法和预算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法赋予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建议将审计机关划归人大管辖,对人大负责,从而把审计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权力从政府内部转移到权力机关。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财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对预算执行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还可把政府在国家经济管理特别是在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责任和行为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增加人大监督的深度和力度。
(3)将绩效评价纳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收支预决算进行合规、合理、合法性审查时,还必须重视绩效审查,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审查程序,将其作为预决算审查的重要依据,为促进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供有力保障。
3. 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
(1)创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理念
地方人大必须正确认识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性,走出“监督就是支持”的认识误区。地方人大支持的对象是合法行为,而监督的对象是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行为具有木质上的不同。为此,地方人大应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本着对国家与人民负责的态度,大胆行使预算监督权。在预算监督中要把好审查和审议权、检查和审计权、质询和询问权,敢于采取罢免、撤职手段,追究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2)健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一,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加强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应当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的结构,选举一些财经法治观念强、工作经验丰富、政策水平高的专业人员成为人大代表,以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大力加强人大代表的预算审查监督培训,优化人大代表的知识结构,使之掌握必要的预算审查监督知识,成为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
第二,增加常委会专职成员比例。根据国际代议民主制的一般原则,为更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权力制衡机制,需要增加常委会专职成员的比例,逐步实现委员专职化。
参考文献
[1] 刘有宝,政府部门预算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贾康,地方财政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 张勇军,关于地方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实效的思考,人大研究,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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