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选择及实证研究(10)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07-13

4.1.1发行规模相关条款。
国内发行可转债的面额均为100元一张,但发行规模的差异很大。平均为10亿元,多数在8亿元左右,而美国市场的特点是发行家数多,平均发行规模较小,平均单笔发行规模在1亿美元以下210
4.1.2.利率条款
我国监管部门规定,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此,实际的票面利率都是很“低廉”的。从横向比较看,平均只有1.81%,且差异很小,多数在1.87%,最高的也只有2.28%;而美国市场上的票面利率一般比较高,差异也较大,多数在5%以上,最高达到10%以上。从纵向比较看,可转债的利息成本明显低于企业贷款融资,平均低于同期贷款利率近4个百分点。从利率调整方式来看,2001年以后发行的可转债,基本上都采用了累进利率的方式,利率大多不随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动而进行调整,一般随年度递增,但仍然小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在本文的研究样本中,单个样本的最高年利率也仅为2.79%。由于规定可转债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发行公司只要将募集资金存放于银行,就足以应付利息支付,在资金使用成本上没有什么压力,甚至拥有无风险的套利空间。
4.1.3.期限条款
可转债期限是考察融资动因的重要变量,但由于受监管部门规定的制约,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的可转债期限都是5年,少数几只为3年,2006年新发行的品种有所突破,有2只期限为6年。可以说,期限条款是所有条款设计中最没有差异化的条款之一,而在发达市场上,可转债的期限都比较长,大多在10年以上,甚至达到30年,且期限差异较大。
4.1.4.转股条款
转股条款是颇具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的条款之一,表面上主要是初始转股价格和转股起始日期的确定,但它决定了转换溢价率和转换率,进而影响到转换股权结构和可转债的内在价值,是实现不同融资动因的重要设计变量。国内转股条款的差异较为明显,转换溢价率的均值和中值分别为2.61%和3.62%,大多在3个百分点左右,但差异较大。发达市场上可转债的转换溢价率一般在15%-30%,其中以20%-25%居多,说明相比于发达市场,国内的滋价水平明显偏低,可转债表现出“偏股性”。单从这一指标看,国内的可转债融资主要倾向于取得股权融资。如果进一步从相对于总股本和相对于流通股本的转换股权比例考察,这种“偏股性”更明显,尽管相对于总股本的稀释程度并不高,但相对流通股本则明显偏高了,平均在35%以上,最高有62%.国内可转债的转股保护期比较短,平均在发行半年后即可转股。
4.1.5.赎回条款
赎回条款也是颇具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的条款之一,它赋以发行人一项特权,当标的股票价格高于转股价格的一定比例时,公司可行使赎回权,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否则,可转债将被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被赎回。通过行使赎回,公司可以强迫债券持有人转股,减少了债券的利息支出,还可避免日后股价跌落,转股失败而面临财务困境。赎回保护期是赎回条款设计中最重要的变量,它表示公司必须无条件历经多长的期限才能行使赎回权,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一项保护。赎回保护期越长,可转债具有较强的债性,反之,则具有较强的股性。国内可转债的赎回保护期平均为半年,最高为2年,差异并不明显。但样本数据表明,赎回保护期为半年和1年的样本约各占一半,只有4家公司为2年,1家公司没有设置赎回和回售保护期,样本比例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和聚类特征。从国外的情况看,赎回保护期通常在2-5年之内,平均在2.1年以上(Lewis,1998),可见国内可转债的赎回保护期较短。赎回条款的另外两个设计变量是赎回触发计算天数和股价连续涨幅,国内大多数可转债的赎回触发计算天数为20天,少数为30天,平均为23.57天,与国外的情况差不多,但触发股价比例绝大多数为130%(相对于转股价格),个别为140%或150%,平均为131.43%,而国外多数在150%以上(Nelken, L,2002 ),说明国内赎回保护偏弱,更有利于发行人实现股权融资。
4.1.6.回售条款
回售条款是相对赎回条款而设置的赋以投资者的一项特权,当标的股票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格的一定幅度时,投资者可以按事前约定的价格将可转债回售给公司,从而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回售保护期是回售条款的重要变量,它表示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历经多长的期限才能行使回售权,体现了对发行人利益的一项保护。国内可转债的回售保护期平均为1.51年,最高为4.5年。可见,相对于赎回保护,回售保护明显增强,有利于发行人实现股权融资。回售条款的另外两个设计变量是回售触发计算天数和股价连续跌幅,国内大多数可转债的回售触发计算天数为20天,少部分为15天或30天,触发股价比例绝大多数为70%(相对于转股价格),个别为60%或85%,与国外情况差不多。
4.2 公司基本面因素及其代理变量
1.所得税因素
    Jalan and Barone-Adesi (1995)关于税收抵减效应的假说对于可转债转股条款的设计是有意义的,如果公司负担较高的所得税率,发行人应该设计较低的转换比率(对应较高的初始转股价格和较低的转换股权比例,下同),使可转债具有较强的债性,延迟转股行为,获得更多的避税好处。这里用实际税率(TAXR)和非债务税盾(NDTS )来代表公司直接和间接的税收负担,假设实际税率与转换股权比例负相关,非债务税盾与转换股权比例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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