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选择及实证研究(6)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07-13

2.3.1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制度变迁
    就共同点而言,可转债与增发和配股三种融资方式都是在核准制框架下,由券商推荐、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组成的证券发行制度。三种再融资方式都对公司发行前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有最低要求,且投资者都要以现金方式认购,强调同股同价等。而三种融资方式又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别成为上市公司选择再融资方式的重要依据。
1)融资条件
为保证资金的有效运用及安全性,监管层分别通过净资产收益率、以往年份分红情况及融资时间间隔等严格规定了再融资的硬性指标。就净资产收益率要求而言,在2002年7月前,发行可转债的要求最高,增发要求最低。如配股和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增发还有放宽条件的例外条款,即如果不满足6%的条件,但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与发展前景,且增发完成后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也可实施增发)。2002年7月后,增发条件明显提高,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1年的加权平均不低于10%。可转债则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7%。"就融资前是否有现金分红而言,发行可转债对现金分红的要求比发行新股要严格。对于最近三年未分红派息但能给予合理解释的,原则上可以进行配股或增发。而发行可转债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必须有现金分红。因此,若上一会计年度有现金分红,才可以考虑发行可转债,否则只能考虑用配股或增发融资。就融资时间间隔而言,发行可转债更具优势。配股要求距前次发行至少应间隔一个会计年度,增发只要求距前次发行时间至少一年,而发行可转债没有时间间隔要求。2001年首次公告拟发行可转债的54家上市公司中,有相当比例是出于以上考虑的。
2)不同融资方式对公司影响的差异
可转债、增发和配股三种融资方式在经营压力、公司控制权转移、财务成本等方面的差异亦会对公司产生不同影响。就融资后经营压力而言,配股和增发有显著摊薄作用,都可能导致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未来是否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也是上市公司在融资选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配股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增发后应至少能够实现盈利预测的80%以上,否则,应予以说明或公开致歉。而债券利息具有“税盾作用”,发行可转债对当年的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影响小。配股和增发可以补充公司资本金,风险较小,而发行可转债则需考虑到期末债券的还本付息问题,财务压力较大。就大股东控制权而言,如参加配股则对控制权无太大影响,实施增发对大股东控制权稀释较配股明显,可转债对股权的稀释是逐步的,其最终对股权的稀释具有不确定性。就融资后财务成本而言,股权融资的财务成本明显高于债券融资。原因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且股息是税后支付,可转债的利息率较低且债息税前支付。另外,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为优化财务结构,宜选择发行可转债融资;如果资产负债率较高,偿债压力较大,则应选择股权融资。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都会对上述因素进行权衡。如果投资者对所关注的公司进行类似的分析,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所关注公司的再融资行为进行预测,进而结合其他因素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2.3.2  可转换债券的避险功能
上市公司融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投资者是否认购其所发行的证券。可转换债券是普通公司债券与股票看涨期权的组合性证券,具有固定收益特性和权益特性。对投资者而言,它是一种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的投资工具(在无赎回条件的条件下)。就收益而言,企业支付利息优先于派发红利,因此,可转换债券的收益比股票更有保障,对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在股价上涨的同时,也可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当股价上升时,债券持有者能够将其转换成普通股票,能够获得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好处。2001年6月一一2004年12月,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长达近4年的深幅调整,上证A股指数从2245点到跌破1000点,在此期间,增发A股或配股更加剧股票的下跌,上市公司以增发或配股方式融资出现承销商巨额包销,上市公司以权益性证券进行融资很难实现预期效果。而可转换债券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中以金融创新的面貌出现在投资者面前,同时,在股票市场低迷期间,我国的利率处于较低水平,投资者无其他投资选择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券成为投资者争相追捧的投资工具,而且,在低迷市场下,可转换债券具有带动二级市场走牛的效果。
3  我国可转债融资选择行为:基于公司特征的实证分析
理论分析表明,可转债融资对于特定类型的公司是合适的。因此,比较研究公司特征因素便成为可转债融资选择问题研究中最为首要和基础的工作,也是国内外同类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做法。
3.1  假设建立与代理变量
  3.1.1  所得税特征
  所得税是影响公司融资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所得税的M.M模型(1963)证明了负债会因利息的减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我国相关税法也规定,企业的财务利息可在税前列支,因而债务融资具有减税功能,而股息只能在税后支付,不具有减税功能。因此,根据Jalan and Barone-Adesi (1995 )提出的税收抵减效应假说,高所得税率公司的股东与债权就有可能通过可转债融资实现双方的合作博弈。本文用实际所得税率和非债务税盾来代表一个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水平,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越高,公司就越倾向于发行可转债;而所谓非债务税盾是指公司的投资项目不管它们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如何,都可能会导致公司所得税的减免,如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减免、投资税收减免等,DeAngelo和Masulis(1980)认为,非债务税盾的存在可以取代债务融资的减税好处,非债务税盾越多的公司,其债务融资就越少。因此,本文假定,公司的非债务税盾越大,公司越倾向于增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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