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及信访实践再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二、信访实践的主客体缺陷
  
  (一)政府公务人员的疏慢。我国信访机构设置的分散交叉性与信访工作本身的复杂性,要求工作人员在具有高度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的同时还需具备冷静的头脑、持久的耐心,对上访群众的境遇有深切的体恤和富有技巧的交流方式等等。而在现实中,我们大部分信访干部距离这样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往往或由于自己心情和情绪的波动而对上访人态度恶劣,或由于上访人就同一事项反复上访而对其失去耐心,或由于信访事项的复杂难办而对上访人推委搪塞,或由于长期大量接触案件、见怪不怪而对上访人的境遇变得麻木冷漠等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少惹人、少惹事等官僚主义作风依存、尤甚。另外,一些素质不高的公务人员在遇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时,往往带着情绪搪塞、打发信访人了事。所有这些因素造成上访群众的一种悲凉状况,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使得矛盾激化并不断升级。部分信访工作人员及权力、司法、党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素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当前信访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二)信访人及公众素质的参差。我们这里的素质主要是指排除文化、理解、表达等素质的价值观、人生观、生活态度等道德素质。在上访人员中多数人的确有困难、有行政不公带来的冤情,多数人为人厚道本分,即使有些过火举动也多是与基层工作人员工作方式不当或层层卡压有关。然而,道德素质的低下就是另外一回事。在信访人员中,少数上访人员出于自己的种种私心和不可告人的目的就已经结案或作出合理裁决的同一信访事项反复上访,纠缠不休,甚至以此作为满足自己私欲膨胀或谋生与生财的手段。由于信访问题的社会敏感性,信访干部面临这样的少数人时轻重不得,左右不是,非常棘手。品行恶劣的这少部分人严重干扰了公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同时一定程度上迷惑了群众,使善良、诚实的多数上访群众蒙羞,遭受误解。因而,面对信访案件、信访问题的增多,我们在强调政府公务人员责任、能力的同时,也必须客观地反思部分信访人及公众的素质现状。
  (三)各级政府首长或行政领导在信访工作中的行为取向问题。信访人上访的目的是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依法采取正常的复议、仲裁、诉讼等程序而难以达到目的,直接上访上级机关的主要领导,便成为其首选途径。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人对某些具体信访案件及信访人的善意关注与询问,使得这些信访案件相比较其他案件得以高效解决,信访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这的确是令人欣慰之处。但同时也连带出一系列问题:首先,通过正常行政程序、法律程序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却在部门首长或政府主要领导等人的过问查办之下终得解决,这突显了我国法治的脆弱和行政权的强大。其次,这些被领导“亲点”而得以办结的信访案件难免让人生疑:案件的解决到底是对上访问题客观、合法、公正的解决还是有倾向性的解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会受到行政首长或政府主要领导人意图的影响而做出对上访人利益的过分让度,以服务于树立部门和领导人亲民、爱民、为民形象的需要?其三,既然有部分上访群众找市里、找省里、找中央、找大官的捷径行得通,能高效地解决自己的问题,无疑在群众中树立了一个典范:找领导上访,找级别高的大领导上访成为一种上访思维与行为惯性。这样就为越来越多的缠访、越级上访、围堵重要党政机构等非正常信访行为提供了部分土壤。  
  
    三、强化政策回应的民主性,改革信访制度与实践的基本思路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必须从强化政策回应的民主性角度,积极改革信访制度,扎实推进信访实践,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一)对信访工作进行重新定位。信访工作的真正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要使信访制度成为公共决策的信息渠道与群众对政策回应的民主渠道,而不是追求表面和气或一时稳定的工具。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这一思想,即信访制度不是作为社会的减震器而存在,而是作为民意反馈的民主渠道而存在;它不是为方便管理行为而功利化地存在,而是为解决百姓问题本真化运行。这种定位有利于广大干部、人民群众从政治文明的高度来看待、开展信访工作。
  (二)解决信访工作机构的归属问题,改变信访工作多头管理的现状。我们的观点是:渐进地全线收缩党委、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信访职能,直至从这些领域退出,同时将省、市、县专设的信访局与同级人大的信访部门合并至人大,成为权力机构中的一个专职部门。这样,能更容易地理顺部门间的关系,解决信访机构与工作的归属冲突问题。显然,信访机构设置于权力机关中,就赋予了信访机构与工作的更高地位,信访工作也有望摆脱曾经大量存在的无权监督有权、低级监督高级、政府监督司法等扭曲的、因而必然软弱无力的尴尬局面。当然,信访职能归属于人大后,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加强权力机构的权威性和改进监督作风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有必要借鉴西方尤其是新加坡等国的先进经验。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规定,国会议员必须与民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民情,为民众提供更具体、更有效的服务,为此制定了严格的要求与极具操作性的量化规定。这种规定使新加坡的权力机构在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同时,能时刻深入地了解与体察民情,成为顺畅反映民意和制定政策的民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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