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社会体中的成员们互利性越来越强,争利性力量的分布越来越均匀,也就是“条件指数”在逐步上升;那么,该社会体的民主人气就会越来越高,该社会体就会越来越实行民主规范,民主化的程度就会逐渐加深。所以罗尔斯在《政治的重叠性共识》说:只有得到社会体中压倒多数的公民自觉自愿的支持,一个民主政体才能稳固而长久(Rawls,1989)。
社会条件和民主都不是目的,每个人的利益才是最终目的。人为了更好地消费,就制造出百货公司、酒店、飞机场、美容院等等;为了在这些场所更方便地消费,就发明了信用卡,消费者和百货公司、酒店等的老总都接受了这一制度;而信用卡的使用则使大家的消费都更加方便,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因此获利。同样,每个人为了更好地生活,就不断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互利性,也加强自己的争利性力量;而为了更好地相互合作和妥善安排相互的分配关系,就发明了民主政制,大家逐渐都接受了这一政制。而民主的实行则使大家能更好地合作,并能妥善处理相互矛盾,从而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提高。
我想在这里顺便说明一点。从目的顺序来说,第一是每个人各自的马斯洛意义上的生命需求,第二是现实的博弈态,第三是达成和维护均衡态的社会规范,比如民主。这是广大社会成员们的目的顺序。可是,当我们说处于第二位的现实的博弈态是实行民主的“条件”时,我们隐含的意思是实行民主才是目的,现实的博弈态只是条件。这样的目的顺序和广大社会成员的目的顺序正好相反,这是一些公共知识分子的目的顺序。一些知识分子十分推崇民主,有时会情不自禁地把民主当成了目的,而忘记了它的工具性。当条件具备时希望实行民主;当条件不具备时,则要创造条件,也要实行民主。这样的一种目的顺序就和民众的目的顺序发生了错位。
我们经常问这样的问题:要不要实行民主?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打个比方,比如我们问:要不要实行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全民义务教育制度?
第一,我们要。因为这个制度能很大提高全民的知识素质,如果真的有条件实施,对社会发展有着很大作用。第二,我们不要。我们现在不能实施这个制度。有的国家现在是实施这个制度,比如卡塔尔;但我们不能。因为没有条件,而如果真的实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均衡配置,对社会发展并无好处。第三,我们慢慢要。现在的确是没有条件,可是我们可以慢慢做起。我们可以先完善九年义务教育;然后等财力足够时,可以把义务教育推广到高中阶段;再然后,也许40年后,我们就可以实施幼儿园到大学的全民义务教育制度了。
对于民主我们也可以如是应对。
第一,我们要。因为这个制度能很好地促进广大国民的利益,如果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具备了,我们就应该充分地加以实施。这应该作为一个方向。有的学者认为即使社会进一步发展了,也只应该部分地实施民主制,他们总是对民主制持有某种疑虑,我不同意这种观点。第二,我们不要。我们现在并无条件完全彻底地实施民主制。我们有我们的国情,我们还不具备那两个基本条件。如果非要完全彻底的实施,则会造成社会均衡的破坏,甚至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混乱,令社会付出很大的代价。第三,我们慢慢要。我们从社会的基层做起,一点一点地积累扩展。
我们必须同时把握住这三个方面。
四、民主如何指向共同利益
虽然从直接性上说,民主是争利性关系的规范;但它是建立在互利性为主导的社会生产生活性质之上的,因此,它所作出的决策和法律规范,必须促进人们之间互利性的关系,从而促进每个人的利益。反过来说,如果大家从事的都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人们之间看不到相互分工合作能给各方带来什么好处,看不到只要大家充满热情地合作生产就能把总蛋糕做大的可能性,那么民主原则就不可能被这个社会体实行。所以除了印度那种极个别特例外,民主只可能在工商业社会体中被实行,民主和农业社会是相互绝缘的。
在本书的第二篇文章中,我们设想过一个一万人的农业社会体;现在我们设想一个一万人的分工协作的工商业社会体。它现在的国民总财富和总利益是1千万个单位。假设有两个社会集团,一个7千人,一个3千人,双方在某个事项上有利益分歧,需要作出统一的法律。7千人集团凭借自己人数上的优势通过了一个方案,7千人集团分得总单位中80%的份额,从而获得8百万个单位的利益。
但是,那3千人集团有可能产生不高兴的情绪,导致生产意愿下降,这中间有种种复杂的心理机制在发生着作用;而由于这一万人分工合作的整体关系,3千人的这种情绪可能会导致总单位的减少,比如下降到7百万个单位,这就造成7千人集团分得的利益总额不再是8百万个单位,而是560万个单位。如果这7千人集团是性情中人,干脆通过一个法律,只给那3千人5%的份额,其余95%的部分7千人平分,那么就会造成总单位下降到只有1百万个单位,7千人分得的总收益是95万个单位。
反过来,如果7千人集团通过了另一个方案,己方分得60%的份额,则可能刺激对方的建设积极性;而且在全部一万人中都实行按贡献取酬的原则;这就会使得总单位上升到1500万,己方就可以获得900万个单位。
这样,在选举之初如果政治家们提出了两个方案,分别是7千人集团拿60%、80%,这7千人从自己的理性出发会选哪个呢?当然选60%的方案。我们大致可以说,这个60%的方案是这两个集团的博弈均衡点,在这个点上博弈双方的利益都达到了最大化。所以当多数一方投票时,他们并不是投那种对自己眼前利益最大的方案,而是投对自己总体博弈利益最大的方案。同样,对于那3千人集团来说,也是投这样的方案;他们不太会得寸进尺地投50%方案的票,因为那样是很难通过的。那么,7千人集团知道不知道60%的方案对自己最有利呢?这肯定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其难度不会小于发明一种新药;所以这7千人可能要经过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才能找到这个最佳的点。
农业社会中的社会政治规范,意味着在生产总量固定的前提下,博弈各方达成的争利性均衡;每个农民拿自己全部收成的70%,数额是400斤粮食。这种生活水平可以三千年不变。工商业社会的社会政治规范,意味着在生产总量可以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博弈各方达成的互利性均衡;每个工人按照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取酬,其绝对水平可以不断提高;一个英国工人的生活水平,可以由18世纪的维持温饱,只经过两百年就可以提高到开汽车住别墅。促进生产总量的不断提高,促进每一个成员利益的提高,实行生产总量不断提高以及每一个成员利益提高所不可缺少的社会政治规范,就是工商业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我们也只能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卢梭所说的人民的“共同意愿”(general will)。一个选民只要有理性,就一定要投这样的政纲的票。
英国充分组织起来的工人,凭借人数上比资本家们多,可以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通过对工人们十分有利的分配法律;假设投票通过:工人们除了拿工资之外,还可以分得一个公司年利润的一半。那么,工人们可以直接拿到分配中较大的好处,我将其称作:一种规范的即时效应。可是,资本家们进行投资,既可能赚钱,但也可能赔钱;现在是,即使赚了钱,还要拿一半出来分给工人;于是,他们会投资意愿下降,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受挫;结果工人们会发现,公司的效益一年不如一年,自己的实际收入也在逐年减少,我将其称作:一种规范的后发效应。上述分配性法律给英国工人带来的总收益,是即时效应与后发效应之和,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