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本文试图提供一个分析中国政治的新的视角。这一新的视角可称为“三层”分析,与时下流行的“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层”分析相对而言。所谓“三层”,即“上层”(中央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新兴资本大户)和“下层”(广大挣工资谋生的老百姓)。这一划分,也可算作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一人” (one) 、“少数” (few) 和“多数” (many) 三分法的现代版。以唐代柳宗元“封建论”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政治智慧,对于“皇帝”、“地方官员和大户”与广大小农三者的关系,颇多精辟考虑。柳宗元已认识到,皇帝只有联系和依靠广大小农,才能制止地方大户的离心倾向。但是,由于皇帝本身完全不受农民的“民主监督”,又害怕农民造反,故皇帝与农民的联盟总是不彻底的。只有现代民主制度,才初步建立了“上”、“中”、“下”三层互动的良性循环。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追述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基亚维利的“混合宪法”思想,展示“三层”分析法的历史来源;第二部分分析卢梭对古代“混合宪法”理论的现代转变,从而将“三层”分析法置于现代民主理论的基础之上;第三部分将讨论西方和中国的若干实例,说明“三层”分析法的应用。

  一、“混合宪法”理论: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基亚维利

  研究政体的“三分法”,可追朔到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宪法”或“混合政体”理论。所谓“混合” (mixed) ,就是将君主 (monarchy) 、贵族 (aristocracy) 和民主 (democracy) 的成份混合在一起。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这三种成份可视为“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权力,而“民主和贵族制的真正区别在于贫困和财富……当穷人统治时,就是民主”。 [1]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均认为纯民主的政体是最不理想的,但他们不反对在“混合政体”中给“民主”成份一席之地,以此缓和“多数人”的敌意。综合古希腊政治哲学的智慧,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 (Cicero) 点明了“混合政体”的精髓:融汇“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于一炉,但“对人民自由的让步必须以保持贵族意志能够实现为限”。 [2]

  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宪法” [3] 理论,旨在寻求“一个人的统治”(王权或君主制)、“少数人的统治”(贵族制)和“多数人的统治”的最佳平衡。他可谓开创了对政体的“三分法”研究,并将“贵族”与“民主”的阶级构成点明。

  但是,亚里士多德的“三分法”基本上是静态的分类法 , 缺乏对于政体演变的动态考查。 [4]

  比他稍后的、从希腊被流放到罗马的史学家 Polybius( 公元前 200 年至 118 年 ) ,进一步阐述了“王权”、“贵族”和“民主”三者循环往复的“规律”。 Polybius 指出“王权” (kingship) 一开始时由有才能的领袖建立,但其继承人往往容易腐败,致使“王权”退化为“专制” (tyranny) ;于是,贵族挑头,带领民众推翻“专制”,建立“少数人的统治”即“贵族制”;然而,贵族的后代玩世不恭,致使“贵族制” (aristocracy) 退化为“寡头制” (oligarchy) 。这就引发平民奋起推翻“贵族制”,建立“民主制”。但是,“民主制”下的群众渐渐互不尊重,“无政府状态”逐步出现,最终被恢复秩序的“王权”取代。新一轮的“王权-贵族-民主”的循环往复 (cycle) 开始了。 [5]

  有鉴于此, Polybius 强调“最好”、“最稳定”的政体应结合“王权”、“贵族”和“民主”三种成份,他举出为斯巴达立法的 Lycurgus (公元前 9 世纪),作为深谙“混合宪法”之道的代表。斯巴达有两个国王,主要负责对外战争; 28 名 60 岁以上的“德高望重”的贵族组成“ Gerousia ”(委员会) , 监督国王;而全体男性公民则组成“公民大会” (assembly) ,选举官员。但与雅典不同,普通的斯巴达“公民大会”成员无发言权,只有听取贵族发言的权利。 [6] 这种兼顾各方的“混合宪法”,给了斯巴达 800 年的稳定。而雅典因梭伦改革对贵族打击过大,很快梭伦 (Solon) 就被迫离职了。 [7]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巨人马基亚维利( Machiavelli, 1469 - 1527 ),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和 Polybius 的“混合宪法”理论。马基亚维利在其《李维史论》第一篇中,首先重述了 Polybius 关于斯巴达“混合宪法”成功的观点,但紧接着,马基亚维利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若没有 Lycurgus 那样的精通“混合宪法”的“立法者”,怎么办?

  马氏的回答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导致平民中选出十名护民官 (tribune) ,使平民的利益有所表达,故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所产生的平衡客观上形成了“混合宪法”,毋需 Lucurgus 那样的“立法者”的设计。 [8] 他进一步以罗马农业法为例,说明该法的两大内容(即设立土地拥有上限和把战争获得的新土地平分给平民)是贵族所不满的,但却具有延长罗马共和国寿命的功能。 [9]

  这样,马基亚维利将“混合宪法”理论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混合”,不再是“立法者”设计的结果,而是社会冲突的相机产物。“混合宪法”的妙处,主要不在于“王权”,“贵族”和“民主”三要素的静态平衡,而在于采取“混合宪法”的“共和”政体更有灵活应变能力,更能驾驭无常命运 (fortune) 。在马氏那里,“共和政体” (republic) 是“混合宪法”的同义词,它比单一的“君主制 (principality) 更富于生命力。尽管人们常常因马氏另一名著《君主论》而认为他主张“君主制”,但他自己说得明白:“新君主”创建国家后,维持这个新国家和自身光荣的最好方式即是建立共和制, [10] 因“君主”、“贵族”和“民主”三要素在“共和制”下可以因环境变化而灵活形成不同的配合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马氏特别重视“混合宪法”的“三层”中“君主”和“人民”的良好关系,认为这层关系,对君主来说,比与贵族的关系更重要。他明确地说:“如果一个人是由于人民的赞助而获得君权,他就发觉自己是巍然独立的人,在自己周围并没有一个不准备服从自己或者只有很少数人不准备服从自己的。除此之外,一个君主如果公平处理事情而不损害他人,就不能够满足贵族的欲望,但是却能够使人民感到满足。因为人民的目的比贵族的目的来得公正。前者只是希望不受压迫而已,而后者却希望进行压迫。再说,如果人民满怀不满,君主是永远得不到安全的,因为人民为数众多,另一方面,君主能够使自己安全地对付贵族,因为贵族人数甚少。” [11]

  马氏这种“君主”和“人民”结盟的思想,与本文开头所述的柳宗元的“封建论”不谋而合。

  可见,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基亚维利,“混合宪法”及其蕴含着的对于政体的“三层分析法”,是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混合宪法”理论仍只是“共和政体”的理论,与现代民主理论还不是一回事。现代民主理论与“共和政体”理论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以“人民主权” (popular sovereignty) 为基础,而后者则缺乏这一基础。只有对“混合宪法”理论进行现代民主理论的改造,才能使其中蕴含着的“三层分析法”的合理因素,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二、“混合宪法”理论的现代改造

  在“人民主权”理论上做出重大贡献的是洛克 (John Locke) 。在他的《政府论》第二卷最后一章“论政府的解体”中,洛克将“社会解体”与“政府解体”区别开来,认为“政府解体”后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如果政府被解体,人民就可以自由地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其人选或形式或者在这两方面,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都与原先的立法机关不同,根据他们认为那种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福利而定”。 [12]

  洛克关于“政府解体”不等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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