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ki) 指出,“小单位的政府无力抵抗大单位的巨型资本主义” (small unit of government is impotent against the big unit of giant capitalism) 。拉斯基的见解,不仅符合前述的美国 1937 年才通过“全国劳动关系法案”的情况,而且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近年的法律执行状况。 1995 年 1 月 1 日,中国“劳动法”开始正式施行。但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法”得不到充分贯彻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从毛泽东 1956 年发表《论十大关系》以来,中国一直重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开放”时期更是如此。但这不等于说中国应回到连在美国都已被抛弃的“二元联邦制”去。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将“权利法案”运用于州政府的经验表明,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主权分割,而在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必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都必须民主化。前面引用过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关于“大共和国”更容易民主的论点,就对我们思考今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所启发。

  我国目前正经历着空前的社会变革。一方面,经济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离心、失控情况也日益加剧。中央政府的许多正确的改革方案,往往在执行中严重走样。请看《时代潮》杂志 1998 年第 1 期的如下报导,《“自主权”如何蜕变成“自富权”》:

  “自主经营权”就是企业的生存发展权。我国企业目前正处在转制的变革时期,法规制度尚不完善,管理上还有漏洞,只讲“自主”而缺乏“监督”,这是“自主权”蜕变成“自富权”的主要原因。

  据重庆市检察机关统计: 1995 年 1 月至 1997 年 9 月,全市立案侦办厂长、经理经济罪案 302 件,占经济罪案立案总数的 16.2 %。涉案总金额 6346 万余元,个案平均达 21 万余元,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达 4 亿多元。下面是这些厂长、经理的“敛钱术”:

  采购权--吃“好处费”。一些厂长、经理在采购活动中,利用采购权从中吞吃好处费。这类案件有 28 件,吞吃好处费达 140 多万元,他们的伎俩是:私变货价--吃“差价”。谎报虚开--吃“公款”。购劣质品--吃“好处”。

  加工权--拿“酬谢费”。一些厂长让人承接加工业务或为他人加工业务,从中索取“酬谢费”。

  销售权--拦截货款。这是企业、公司生产经营中最关键最实惠的一个“权”;是产品销出、货款流入的“总闸门”。在销售中设“卡”,开货物、货款的“天窗”,肥自己、富小家。他们的主要“拳脚”是:

1 、隐瞒收入--偷国税。

  他们偷税修了两条“道”:一是采取销售收入不上账,或者账外注账,不如实申报等手段,从而达到偷税目的。二是有的厂长、经理在销售中,不是销“产品”,而是销“票据”。他们为了私利,违法帮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使其凭“票”垒假“消费”账,偷吃国税。

2 、压价让价--拿“回扣”。

3 、“账”上作假--套“公款”。

4 、“权”下走私--截货款。

5 、销冒牌货--骗钱财。

  借贷权--捞“回扣费”。一是“吃里扒外”--把本企业的资金擅自拆借给他人,从中捞“回扣”。二是“吃帮贷”--有的厂长、经理利用自己的职权,打着本企业的招牌,在银行帮他人贷款,或者给他人担保贷款,或者受他人委托贷款,从中捞“回扣”。

  职务权--侵吞资金。一些厂长、经理用手中的“权力”,把企业的一笔笔“奖金”调入自己的腰包。

  发包权--索“感谢费”。一些掌握着建筑工程的厂长、经理,他们控制着“发包权”,拿企业的建筑项目作交易,搞先“发”后“包”--谁来承包工程,就向谁伸手索“感谢费”,让自己先“发”,然后再包工程。 [21]

  显然,这种厂长经理“自主权”变“自富权”的状况,不是中央政府改革的初衷。那么,中央政府怎样才能保证改革目标的实现呢?“三分法”启示我们,中央政府必须紧紧依靠普通群众,使群众真正拥有监督基层干部的民主权利,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中央政府才不会被驾空,才能确保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

  当前,中央政府与人民群众结盟的重要方式之一,应是确保 1990 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的执行。据《南方周末》 1998 年 2 月 20 日报道,四川蓬溪县河边镇 2164 户农民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镇两级政府,这是自“行政诉讼法”公布以来,我国最大规模的行政诉讼案。该案调查虽因受县镇二级干部的阻挠,至今未获结果,但《南方周末》对此事件的报导,将有助于社会舆论对此案的关注,加强对“行政诉讼法”执行的监督。

  当然,最彻底的中央政府与普通民众的结盟方式,是使中央政府建立于“人民主权”基础上,从而拥有比地方政府更广泛的民意基础。这意味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普选,应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电视等大众传媒的普及,使信息传递大大加速,从而使选民深入了解具体问题 (issues) 的能力加强,而不必再靠候选人的政党身份 (party idenlification) 去推测候选人的政策取向。例如,在近年美国,同一个选民可能同时投票选民主党的总统和共和党的州长,或同时选民主党的参议员和共和党的众议员。这是因为一旦选民了解具体问题的信息成本降低,候选人的政党身份便不再那么重要了。可见,多党制在美国作用也在下降。中国也出现了类似情况。根据 1987 年 11 月 24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国各地都进行了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直接选举。据统计,不少地方真正举行了多个候选人的竞争性选举(如辽宁铁岭地区),但结果仍有 70% 左右的当选人是中共党员。有趣的是,这些人中相当一部分当选,并非由于政党身份,而是被村民们认为是“能人”。因此,只要有竞争性选举,在大众传媒发达的情况下,政党身份(不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对候选人获胜与否并不重要。

  目前,中国每个县都有自己的电视台,农民家用电视普及率也很高。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鲁格庄已率先利用本村电视录像转播竞选辩论。这表明,中国政治改革采用“非政党式竞争选举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认为,下一步改革应进行县、市长的直接竞争性选举,这将是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扩展,并对更广规模的“非政党式竞争选举”打下实验的基础。

  从“三分法”角度看,中央政府与普通民众的“上、下结盟”来制约“中间层”的离心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动的一个环节, [22] 尽管这在今日中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另一个环节是“中间层”对“上层”过度集权的制约。我国 1994 年的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我国 20 年来的经济改革,正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1998 年九届全国人大又进行大胆的国务院机构精简--这一切,为消减中央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央政府过度集权、为提高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质量,奠定了基础。

  总之,源于“混合宪法、及其现代改造的“三分法”,启示我们密切注意中央政府、地方精英和普通百姓三者的关系,力争建立三者的良性互动。本文只是介绍“三分法”的来源和应用的一篇导引,希望引起关心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读者的进一步讨论。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III7 , 1279b , 1279b ,中译本第 133 页,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

[2]Cicero, De Legibus,III 。

[3]"mixed constitution" ,有时英译又为 "balanced Constitution" 。

[4]Harrey Mansfield 还进一步认为,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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