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比分裂好,和平比战争好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今年7月13日,我应台湾夏潮基金会之邀,到澳门参加了题为“中国意识与台湾意识”的研讨会。大约就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李登辉发表了“两国论”,更凸显了这次会议的意义。尽管会议的发起机构是台湾的“统派”,但会议中还是有不少主张“台独”的学者。对于我来讲,这是第一次与如此多的台湾学者的直接沟通。使我好奇的是,台湾学者是用什么样的理论来支持他们对两岸关系的主张。尤其是那些主张台独的人,他们的理论是否真能成立。尽管我主张统一,但作为一名学者,我仍认为统独之争有一个不同于军事力量的学术上的交锋。并且统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需要政治智慧和文化整合的功夫。在这方面,台湾一些主张统一的学者提出了不少很好的见解。
一、投票范围先于投票
关于台湾问题,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学者,运用的理论资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马克思主义,一种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一种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些台湾学者,如东吴大学的郭正亮教授,在提出“台独”的主张时,使用的是西方政治学的词汇,似乎这种理论可以用来支持台湾的分裂主义。但在我看来并不如此。尽管我不是政治学学者,但我多年来主攻制度经济学,广义而言,它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和有关利益集团的理论(即曼瑟.奥尔森教授开创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它们作为西方政治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不能用来支持民族分裂的。
根据西方的政治学理论,国家的起源应有几种,其中有暴力起源和契约起源。而只有后者才被认为是有合法性的起源。即只要通过投票,就可以决定是否成立一个独立国家。那些主张台独的学者基本上就是运用的这种理论。他们认为,如果台湾人愿意,他们就可以通过投票决定成立一个独立国家。但进一步的思考和国际政治实践告诉我们,这种理论应有限定。首先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投票呢?我们知道,如果投票的范围不同,投票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例如在前苏联,当1991年在全苏联范围就是否保持联盟进行全民公决时,多数人赞成保持联盟,而在这前后在各加盟共和国范围进行同样的投票时,赞成独立就变为大多数(小杰克. F. 马特洛克,1996,第877一 886页)。但如果进一步划小投票范围,少数派又会变成多数派,如同波黑塞族在波黑议会宣布独立后,通过全民公决宣布了自己的独立。如果所有范围的投票都具有合法性的话,投票范围会变得越来小,整个世界就会陷入连锁的分裂之中。因此,投票范围的确定应先于投票。
那么,什么决定投票范围呢?实际上,国家起源的契约论解释本身存在着一个悖论,即,投票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在一个无政府状态下,不可能人人平等,所以投票的前提是存在着一个政府,而如果根据契约论,这个政府正等着大家投票产生呢。因此在现实中,政府的产生并不像教科书中描写的那样,是通过投票瞬间完成的。在政府出现之前,必定有一个前政府的政治传统。而这个传统是历史地形成的。它包含了它覆盖下的人群的所有互动关系(如纠纷、冲突、竞争、合作等等)及其解决方案,尤其是冲突解决方案。随着这个传统的演变,国家出现了。因而这个国家的疆域一般由这个传统的覆盖面决定。当然地球上不只有一种传统,一个传统的地理边界是传统与传统的抗衡中形成的。不幸的是,尽管我们强调非暴力的合法性,但由于在不同传统之上没有一个裁决者,传统之间抗衡的方式往往是军事对抗。例如,不仅美国的独立是以对英国的军事胜利为基础,美国的疆域也是通过对印第安人和墨西哥人的暴力对抗而确定下来的。因此,是历史和文化传统,而不是某一部分当代人的当下意愿,决定了投票的范围。
二、适用一致同意原则的宪法问题
根据上面的道理,如果有一个决定台湾是否独立的全民公决,其范围就应该是全中国。这不仅是由于大陆和台湾的中国人都共享着一种大的文化传统,而且根据公共选择的原则,任何一项涉及公共事务的投票,只有在所有利益直接相关的人都参加,并且获得他们的一致同意时,才会有效率,从而也才具有合法性。这就是所谓一致同意原则。应该说,台湾与大陆对峙的现状并不是皆大欢喜的,但如果改变这个现状,走向台湾独立,则会对一些人带来损害,尽管也会给某些人带来利益。受损害的人包括许多台湾人,他们自由进出大陆,并在大陆自由定居的权利将被剥夺;甚至在精神层面,他自认为是中国人的权利,享有中国国籍的权利也被剥夺;不少大陆人也会受到损害,因为他们将永远失去了自由到台湾旅游和定居的权利,不仅如此,许多由全体中国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如被国民党转移至台湾的故宫博物院的珍藏和大量黄金储备,也将永远不属于中国了。因此台湾是否独立,应由全中国人民投票。
换一个角度看,即使在台湾岛内投票,投票所要做出的选择,也是一个宪法层次的问题。所谓宪法问题,是指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人的行为的基本规则和政府主要机构的主要运行程序的问题。如人是否有言论自由,就是一个宪法问题,它不能由任何一个一般投票制定的法律来决定。如果出现了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违背了宪法原则,就应该以违宪的名义加以推翻。同样,改变人的国籍归属也是一个宪法问题。它可能产生上面讨论过的损害。如果要改变宪法,就要采用一致同意原则,即所有的人都同意,而没有一人反对。这是因为,人与人的效用是不可比的,即使一种改变对大多数人有利,但只要损害了一个人,我们也无法判断给大多数人带来的利益是否能弥补对一个人的损害。更何况,如果投票涉及的是宪法权利,即人的基本权利,就更没有理由采用多数主义的原则。当然在现实中,一致同意原则由于要求过于严格而无法操作,但仍然要求有关修改宪法的投票要超过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如四分之三(这是美国议会修宪的法定比例)才有效力。
三、官意,还是民意?
关于投票制度的另一种研究,曼瑟.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告诉我们,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他们通过院外活动,可以影响代议制的公共选择过程,使之偏离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不同利益集团影响力的大小,往往与集团内的人数成反比。人数越少,通过院外活动改变法律和管制规则、使之有利于自己所带来的单位利益越大,同时人数越少,越容易联合起来。所以在代议制的情况下,经常有可能多数服从少数,尤其是当这些少数人利益集团具有政治优势的时候。因此就会有一种可能性,少数人利益集团打着“民意”的旗号以牟其私。
尽管我很注重主张台独的学者理论层次的讨论,但不幸的是,我也经常在他们的讨论中发现一些很政治化的词句,而这些词句与李登辉及其他主张台独的台湾政治人物的言词颇为一致。如“中共一个中国的主张是要矮化我政府为地方政府”,“统一就是吞并台湾”,“一国两制就是将台湾变为香港一样的地方政府”,等等。这些说法似乎与中国大陆的台湾政策的目标相差甚远。“一国两制”不仅意味着要保留各自的原有制度,而且还意味着本地人的高度自治。根据邓小平的说法,台湾的自治要高于香港的自治,即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因此根本谈不上“吞并台湾”,也不可能出现大陆人会派接收大员对台湾人进行压制的情况。而所谓“地方政府”云云,则和老百姓的利益无关,只与某些以政治为专业的人的沉浮相关。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多级政府结构,人民的福利不会因为自己所属地方的政府升格为中央政府而有所提高。因此,关于所谓“矮化”的说法,让人们怀疑并不是“民意”,而是“官意”,是台湾某个政治利益集团的意愿。
当然正如奥尔森早已指出的那样,任何少数人的利益集团为了能够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往往将一已之私,说成是符合大众利益的事情。如一个产业为
一、投票范围先于投票
关于台湾问题,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学者,运用的理论资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马克思主义,一种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一种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些台湾学者,如东吴大学的郭正亮教授,在提出“台独”的主张时,使用的是西方政治学的词汇,似乎这种理论可以用来支持台湾的分裂主义。但在我看来并不如此。尽管我不是政治学学者,但我多年来主攻制度经济学,广义而言,它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和有关利益集团的理论(即曼瑟.奥尔森教授开创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它们作为西方政治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不能用来支持民族分裂的。
根据西方的政治学理论,国家的起源应有几种,其中有暴力起源和契约起源。而只有后者才被认为是有合法性的起源。即只要通过投票,就可以决定是否成立一个独立国家。那些主张台独的学者基本上就是运用的这种理论。他们认为,如果台湾人愿意,他们就可以通过投票决定成立一个独立国家。但进一步的思考和国际政治实践告诉我们,这种理论应有限定。首先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投票呢?我们知道,如果投票的范围不同,投票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例如在前苏联,当1991年在全苏联范围就是否保持联盟进行全民公决时,多数人赞成保持联盟,而在这前后在各加盟共和国范围进行同样的投票时,赞成独立就变为大多数(小杰克. F. 马特洛克,1996,第877一 886页)。但如果进一步划小投票范围,少数派又会变成多数派,如同波黑塞族在波黑议会宣布独立后,通过全民公决宣布了自己的独立。如果所有范围的投票都具有合法性的话,投票范围会变得越来小,整个世界就会陷入连锁的分裂之中。因此,投票范围的确定应先于投票。
那么,什么决定投票范围呢?实际上,国家起源的契约论解释本身存在着一个悖论,即,投票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在一个无政府状态下,不可能人人平等,所以投票的前提是存在着一个政府,而如果根据契约论,这个政府正等着大家投票产生呢。因此在现实中,政府的产生并不像教科书中描写的那样,是通过投票瞬间完成的。在政府出现之前,必定有一个前政府的政治传统。而这个传统是历史地形成的。它包含了它覆盖下的人群的所有互动关系(如纠纷、冲突、竞争、合作等等)及其解决方案,尤其是冲突解决方案。随着这个传统的演变,国家出现了。因而这个国家的疆域一般由这个传统的覆盖面决定。当然地球上不只有一种传统,一个传统的地理边界是传统与传统的抗衡中形成的。不幸的是,尽管我们强调非暴力的合法性,但由于在不同传统之上没有一个裁决者,传统之间抗衡的方式往往是军事对抗。例如,不仅美国的独立是以对英国的军事胜利为基础,美国的疆域也是通过对印第安人和墨西哥人的暴力对抗而确定下来的。因此,是历史和文化传统,而不是某一部分当代人的当下意愿,决定了投票的范围。
二、适用一致同意原则的宪法问题
根据上面的道理,如果有一个决定台湾是否独立的全民公决,其范围就应该是全中国。这不仅是由于大陆和台湾的中国人都共享着一种大的文化传统,而且根据公共选择的原则,任何一项涉及公共事务的投票,只有在所有利益直接相关的人都参加,并且获得他们的一致同意时,才会有效率,从而也才具有合法性。这就是所谓一致同意原则。应该说,台湾与大陆对峙的现状并不是皆大欢喜的,但如果改变这个现状,走向台湾独立,则会对一些人带来损害,尽管也会给某些人带来利益。受损害的人包括许多台湾人,他们自由进出大陆,并在大陆自由定居的权利将被剥夺;甚至在精神层面,他自认为是中国人的权利,享有中国国籍的权利也被剥夺;不少大陆人也会受到损害,因为他们将永远失去了自由到台湾旅游和定居的权利,不仅如此,许多由全体中国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如被国民党转移至台湾的故宫博物院的珍藏和大量黄金储备,也将永远不属于中国了。因此台湾是否独立,应由全中国人民投票。
换一个角度看,即使在台湾岛内投票,投票所要做出的选择,也是一个宪法层次的问题。所谓宪法问题,是指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人的行为的基本规则和政府主要机构的主要运行程序的问题。如人是否有言论自由,就是一个宪法问题,它不能由任何一个一般投票制定的法律来决定。如果出现了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违背了宪法原则,就应该以违宪的名义加以推翻。同样,改变人的国籍归属也是一个宪法问题。它可能产生上面讨论过的损害。如果要改变宪法,就要采用一致同意原则,即所有的人都同意,而没有一人反对。这是因为,人与人的效用是不可比的,即使一种改变对大多数人有利,但只要损害了一个人,我们也无法判断给大多数人带来的利益是否能弥补对一个人的损害。更何况,如果投票涉及的是宪法权利,即人的基本权利,就更没有理由采用多数主义的原则。当然在现实中,一致同意原则由于要求过于严格而无法操作,但仍然要求有关修改宪法的投票要超过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如四分之三(这是美国议会修宪的法定比例)才有效力。
三、官意,还是民意?
关于投票制度的另一种研究,曼瑟.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告诉我们,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他们通过院外活动,可以影响代议制的公共选择过程,使之偏离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不同利益集团影响力的大小,往往与集团内的人数成反比。人数越少,通过院外活动改变法律和管制规则、使之有利于自己所带来的单位利益越大,同时人数越少,越容易联合起来。所以在代议制的情况下,经常有可能多数服从少数,尤其是当这些少数人利益集团具有政治优势的时候。因此就会有一种可能性,少数人利益集团打着“民意”的旗号以牟其私。
尽管我很注重主张台独的学者理论层次的讨论,但不幸的是,我也经常在他们的讨论中发现一些很政治化的词句,而这些词句与李登辉及其他主张台独的台湾政治人物的言词颇为一致。如“中共一个中国的主张是要矮化我政府为地方政府”,“统一就是吞并台湾”,“一国两制就是将台湾变为香港一样的地方政府”,等等。这些说法似乎与中国大陆的台湾政策的目标相差甚远。“一国两制”不仅意味着要保留各自的原有制度,而且还意味着本地人的高度自治。根据邓小平的说法,台湾的自治要高于香港的自治,即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因此根本谈不上“吞并台湾”,也不可能出现大陆人会派接收大员对台湾人进行压制的情况。而所谓“地方政府”云云,则和老百姓的利益无关,只与某些以政治为专业的人的沉浮相关。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多级政府结构,人民的福利不会因为自己所属地方的政府升格为中央政府而有所提高。因此,关于所谓“矮化”的说法,让人们怀疑并不是“民意”,而是“官意”,是台湾某个政治利益集团的意愿。
当然正如奥尔森早已指出的那样,任何少数人的利益集团为了能够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往往将一已之私,说成是符合大众利益的事情。如一个产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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