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比分裂好,和平比战争好(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利目的,而且有着仁慈宽厚的道德追求。如果利用文化手段是为了制造人们在感情上的疏远和对立,就根本违背了文化之为文化的本质,结果就是反文化。

七、文化中心与文化边缘

显然,台湾学者无法回避中国文化的问题。在另一个极端,又有一个台湾与大陆谁更“中国”的问题。例如海洋大学黄丽生教授在其论文“正史中分裂时代的‘中国’”中指出,“中国”一词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政权的正统性,一是地理的中原地位,一是礼乐文化传统的继承者。当中国在政治上统一之时,这三层次的“中国”概念是重合在一起的,但当分裂之时,这几个“中国”概念就可能互相分离。例如,在三国时期,虽然曹魏政权“胁天子以令诸侯”,占据地理上的中原地位,但蜀国的“刘皇叔”却似乎有更多的皇室血统和中华礼乐文化的传承;在南宋时期,虽然南宋偏安长江以南,却也以中华文化的正统自居,而女真人的金国因据有中原也称“中国”。在黄教授看来,当今中国大陆与台湾的对峙也是一个新的分裂时期。尽管大陆中国占有中原,但从文化角度看,台湾似乎继承了更多的中华文化(1999,第146至206页)。

应该承认,黄教授的说法有些道理。在中国大陆,发生过剿灭中华文化的黑暗时期,即文化大革命;在大陆的教育中,中华文化传统的成分要少于台湾的教育读本;甚至在中文的运用上,台湾的平均水平也要高于大陆。但也应看到,这样的结果也有某些历史因素使然。从整个中华文化的角度看,对传统文化的过激批评以至抛弃,与近代以来中西文明的互动或冲突相关。中国文明作为一个整体,要在西方文明建立的规则下立足,就必须至少是暂时抛弃强调天下主义、不尚武功、与人为善的中华文化,而接受西方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现在看来,承担此一重任的是中国大陆。其代价就是较少地保留了中华文化传统。而台湾,由于在冷战格局下接受了美国的庇护,则无需承担此责任,反而有空间弘扬中华文化了。这虽然是一个历史的讽刺,却又是中华民族之幸。没有中国大陆在经济、政治和军事上的崛起,就没有中华文化复兴的机会。尽管台湾发展中华传统文化的宽松空间是由中国大陆的存在而产生的,无论如何,它为中华文化保留了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讲,此一时期对峙的不同部分,其实在为中华民族的再度统一和繁荣创造条件。

当然我们也理解,在谁更“中国”的议论背后,是有关文化边缘的焦虑,即担心统一会使台湾论为中华文化的边缘地带。但这种担心过虑了。实际上,文化边缘和文化中心从来就不是固定的,它们经常互换位置。在文明发展史中,是文化边缘、而不文化中心起着更为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因为,文化中心由于处在文化的优势地位而较少变革的动力。而处在边缘的文化,由于最先接受其它文化的冲击和交流,反而更容易激变出新的更有生命力的文化变型。一个文明,只有不断地变革,才能保持长盛不衰。延续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多是由于边疆少数民族的“入主”而保持其原始活力的。商是东夷,周起于西岐,秦为西部蛮族,唐李王朝则有鲜卑血统,而后又有女真人的清王朝。在世界近代史中,欧洲边缘的英国和亚洲边缘的日本,则是文明边缘成功创新的极好例证。毫无疑问,在中华文化的结构中,台湾的这种所谓的“边缘”地位,恰恰蕴含着优越的创新潜力。事实上,在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融合方面,在经济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在政治制度民主化的探索方面,台湾都能为中华民族全体作出卓越的贡献。正如台湾大学的陈昭瑛教授所比喻的那样,台湾“就面向大陆而言是‘后’,就面向太平洋而言,则忽焉在‘前’。台湾儒学的文化寻根,应该可以带领我们前往整个中国儒学的‘后山’,这后山可能是另一个前哨。”(1999,第402页)

八、维护统一的西方智慧

既然在西方的政治文化中,民族国家的统一是一个先于甚至高于投票程序的政治理念,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就充满着解决分裂问题的政治智慧,具体表现为运用现有政治制度框架对分裂的解决方案。比较典型的例子,一个是美国的南北战争,一个是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

尽管南北战争的爆发反映了美国政治制度的重大缺陷,即投票制度不能解决在政治上的尖锐对立,但南北战争的爆发说明,战争仍然可以作为维护宪法的最后手段,从而具有合法性。这当然并不意味着可以轻易发动战争,也不意味着战争本身与宪法原则和以投票为主要形式的政治制度没有矛盾。值得我们借鉴的,是美国人在将战争结果纳入到宪法原则和民主政治的轨道之中的政治艺术。北方人作为胜利者占领南方以后,他们的合法性不是没有可质疑的地方。战争是手段,但至少在国内,战争并不自动带来合法性。战争导致了南、北双方的进一步的仇恨,如果战争结束后立即进行投票,大多数南方白人还是会反对联邦,主张分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共和党为主的美国国会提出了南方各州重建的政治程序。首先是将南方叛乱的各州降为“准州”,文职政府被置于军管当局的控制之下。只有当这些准州召开新的制宪会议,通过包括黑人公民权的新宪法,并且批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主要内容是保护包括黑人在内的所有美国公民的权利)后,才能重新成为正式的州,并且有权回到联邦国会。那些参加过叛乱的分子,或者被(暂时)剥夺了公民权而无法参加选举,或者在签署承认错误的声明、并宣誓效忠联邦以后,才能获得选举权。这样的安排避免了分裂势力通过投票程序东山再起。尽管经过了若干反复,并且是在联邦军队的强大压力之下,南部叛乱的各州最终还是通过了新宪法和美国宪法第14案,从而再度成为美国正式的州,最终完成了从战争状态回归民主政治制度的过程(可参看詹姆斯. M. 麦克弗森,1994,第225-286页)。

魁北克问题实际上是英、法两大帝国在北美争霸的历史产物。以法国移民为主要人口的魁北克省最终留在了加拿大,与法国的军事失败有关。但魁北克的讲法语的分裂主义者仍然企图通过投票程序获得独立。最近的一次,即1995年的全民公决,主张留在加拿大的人只以微弱的多数获胜。然而在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定“魁北克省没有依据宪法或国际法的权利单方面脱离加拿大,即不经谈判的分离。”(BBC News, 1998)这意味着,加拿大并不承认魁北克人投票独立的合法性。尽管英、法两族的加拿大人在文化上有很大差异,但仍然可以用现代的宪法制度的框架保证加拿大本身的统一。当然结果怎样,我们还要拭目以待。

九、精确制导的反分裂的司法手段

尽管有美国的先例,我们并不认为维护中国的统一需要发动一场战争,尽管使用武力打击任何叛国的犯罪行为是一个合法政府的权力。如果我们前面的分析没有错的话,台湾的分裂只对少数人政治利益集团有利,大多数人将只会在统一与分裂的对抗中被李登辉等人当作人质。一旦发生战争,最有可能受损害的,是台湾的老百姓。不仅如此,战争还会使两岸的老百姓互相仇视,使台湾人民从心理上真的走向分裂。因此,解决台湾问题的核心政策,应是将惩罚准确地加在那些制造分裂的人身上,同时保护其他无辜的人民。

在任何一国之内,政府都有权力惩罚罪犯。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惩罚只涉及到罪犯本人,而不会殃及他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叛国都被看作是一种犯罪。我国宪法第28条也规定,国家有权力镇压叛国活动;我国刑法第102条和103条,也规定了对危害国家主权、分裂国家的罪行的惩罚。我国既然宣称我们是法治国家,我们就要拿起法治的武器。原则上,我国法律可以适用于台湾。但是实施这些法律有很大困难。第一,就是企图推行分裂的人,将自己的主张夸张为许多人的意愿,从而混淆分裂罪行与一般倾向的区别;就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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