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立研究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

  1.减量、改制、转型。减量就是减少国有研究机构的数量,砍掉大部分国立研究机构、实现民有化;改制就是保留的国立研究机构要转制,实现国有民营、合同管理;转型就是政府放弃直接管理,实现基金会化。

  (1)从根本上改变大部分国立研究机构的所有制性质,国立机构民有化,军工企业民营化,减少国有研究机构的数量。

  这一改革以俄罗斯最为突出。俄国的国立研究机构的改革一方面体现在军工企业民营化,实行全面军转民政策,并且制定了很多法律为军转民提供了法律依据,致力于军工企业向民用企业的全面转变。另一方面体现在一些国立研究机构的民有化,民有化首先是在各工业部门的科研机构进行,几乎所有的工厂科研都完全民有化。俄罗斯的科研机构打破了全部国家所有的局面,形成了国家所有制为骨干,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英国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也有很多机构陆续与政府脱钩,成为独立的技术公司、研究实体或者学会,缩减国立研究机构的规模。英国大部分部属研究机构都已经与政府脱钩,但它们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继续为政府服务。

  (2)至于其他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原本国立研究机构的数量不多,因而不存在大规模民有化问题,其做法是国有国营向国有民营管理体制转变。

  在美国,部分国立研究机构通过合同研究的方式托管给大学、工业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成为国有民营的研究机构。民营可以避免政府官僚机构的过多干预,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层次少、决策快、环境宽松,有利于科研人员集中精力从事科学研究,多出科研成果,其人事和工资制度可以不必参照政府部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此外,这种管理方式便于将私人企业和大学的管理经验引入政府实验室,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住世界一流的科学家。在大学管理的国家实验室中,全体实验室成员均为大学雇员,实验室的行政管理完全利用大学现有的管理体制,工资、晋升、医疗保险、休假等福利与大学职员接近或完全相同;在公司管理的国家实验室中,全体实验室成员均为公司雇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司其他职员相同或者类似。大学和企业往往都有明确的绩效考核体系,这种体制有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其研究工作的效率。

  日本的国立研究机构和国立大学实行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也就是将国立研究机构从政府省厅分离独立出来,以降低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避免政府对这些研究所的过细干预,在资金使用、人事等方面提高研究所的自由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本政府倾向于把能由民间企业完成的科学研究业务从国立研究所中分离出来,鼓励一些完全由政府出资的研究所吸收民间的资金,以更好地使国家预算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

  (3)政府采用基金会的形式对国立研究机构进行间接管理。

  英国贸工部将下属的研究机构根据研究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划归不同的研究委员会,贸工部不再直接管理,由研究委员会统一经费划拨和人员管理,研究委员会是自治性的非政府管理的基金会,主要利用贸工部划拨的经费,支持下属研究机构及本领域其他机构的研究,这种做法也为很多其他部属研究机构借鉴。基金会化成为一大趋势,有很多国立研究机构都卖给了对口的民间研究基金会。基金会的特点是经费来源多样化,重视经费的使用效率,因此往往基金会能够为其支持的研究机构提供比较严的监督。

  科研机构的民营化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管理压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立研究机构人浮于事、管理层次多、研究效率低下的缺陷,增加了科研经费来源的多样性,并且科研机构的市场化也使得科研机构开始注意科研产品的市场化、商品化,更加注重科研产品的实用性。

  2.国立研究机构实行决策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执委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及制约机构(咨委会)多方制衡的相对独立的自我管理体制,政府对其是间接管理,不过问机构经费的使用、人员的任命、组织管理等。

  虽然国立研究机构归属政府所有,但是发达国家的这些机构在内部管理上都是实行相对独立的自我管理体制。

  研究机构的自我管理体制以理事会为中心,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理事长和理事一般由上级主管政府部门通过公开选拔任命,有2年到5年不等的任期。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一般执行委员会都有很多分支办公室,分别负责经费使用、对外联系、学科建设、日常管理等。监事会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组成成分复杂,有来自学界、政府、工业界和普通民众代表,并且对于机构的大小事宜都有发言权,因此增加了多方制衡,机构接受内外监督,增强了监督力度,有利于研究机构提高研究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减少学术腐败。研究机构一般还有很多咨询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制约机构,咨委会主要是在研究所的科研活动和处理与公众的关系等方面为研究所提供咨询。咨询委员会一般都有来自于一些学会、其他科学团体和普通民众的代表,反映他们的建议,研究所往往把认真听取他们的建议作为研究所的重要任务之一。

  发达国家国立研究机构的相对独立地位体现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它们的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的划拨、领导人的任命,并监督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除此之外,主管部门不过问经费的使用、下属研究机构的成员任命、战略目标制定、组织管理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是间接管理。

  3.改变传统的科研人员固定编制,代之以流动性的人员配置,有些研究机构基本没有什么固定编制的研究人员,大部分是短期合同人员,科研人员可以选择兼职。

  很多发达国家的国立研究机构鼓励科研人员的流动,有些科研人员可以选择兼职,以日本、德国、美国和法国为代表。

  科学自由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原则,人员流动是德国市场经济下科研体制的特点。国家和企业根据需要建立科研工作就业岗位,任何人都可能参加科研岗位招聘的竞争。研究人员固定编制的很少,绝大多数是流动人员。一般情况下,研究人员在研究所工作3-5年就要考虑去留问题,研究所理事会的理事任期也很短,一般为2年,除室主任和主要助手、工程技术人员是固定编制外,研究人员基本上都是短期合同人员,他们往往是因为某个课题、项目而聚集在一起,研究所提供的仅仅是经费、科研设施和交流场所,课题完成即意味着合同结束。科学家年满65-67岁,无例外地办理退休手续。研究室主任退休后,该室即自行解体,人员流动,仪器交库,实验室关闭。新的室主任上任后,一切从零开始筹建自己的研究室,重新订立研究方向,聘请助手和征集课题研究组,并购置仪器设备。在国立研究机构就业岗位上工作的科技人员必须有研究成果才能站住脚。

  美国国家实验室鼓励科技人员流动,鼓励政府与企业共同分担新技术开发风险和成本。政府创造各种条件,鼓励国家实验室、研究所、大学和企业发展各种伙伴合作关系,使研究人员在各机构间自由流动。尤其是委托给大学、企业、非营利性学术团体管理的“国有民营”研究所,其托管机构的研究人员很多都在研究所内兼职,同时研究所的很多研究员也兼职大学教师、企业顾问或者学术团体的研究员等。

  为激发研究人员的竞争意识,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保持研究机构的活力,日本一些省厅改变了研究人员的终身雇用制。1997年6月,日本在国立研究机构开始实施《关于定期任用普通管制研究人员及工资、工作时间等特例的法律》,以聘请或培养青年人方式录用任期制研究人员。2002年日本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强调,要通过广泛普及任期制,提高人才的流动性,另外,为了使研究人员能够根据其资质和能力获得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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