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立研究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了。科研院所的主要功能是进行科学研究而不是教育,它的体制安排也是有利于科研而非教育,在这样的不利条件下,科研院所却非得勉强进行硕士和博士的培养,甚至有些军口的科研院所也纷纷设立硕士、博士点。一种考虑是为了提高单位和个人的知名度,学位点的多少,已经成为了衡量一个科研机构质量的指标了,许多机构为争取这一指标零的突破,拼命出高价聘请院士、博导,岂不知为学术腐败推波助澜;硕导、博导的名号如此响亮,由此带来的利益更不必多说,如果有了学位授予点,可评的硕导、博导的额度自然就多,所以即使不具备培养条件也要申请培养硕士、博士;另一种考虑是出于直接为单位带来的利润收入,中国的人才消费畸高,造成对高学历的大量需求,有需求自然就会有人努力创造供应,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行为无异于售买文凭。于是科研院所在没有科学的课程安排、缺乏教学软硬件的条件下,在广大导师忙于科研无暇指导的情况下,大批的低质“产品”出炉了,这也是现在高学历泛滥、迅速贬值的原因之一。所以,取消科研院所的学位授予制也应纳入科技改革的范畴。
我国的科研机构应该更多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取消对研究生的培养,代之于为青年学者和有志于学术研究的学生提供一些短期培养计划、博士后项目、访问学者项目等,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6.大幅度砍减(至少一半)有着国家工程中心、国家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之类称号的研究机构。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之类的研究机构的设立最初是为了解决基础研究经费投入不足的难题,希望集中科研资源,增加对基础研究的投入。由于这些研究中心在政策、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种种“特权”,各部委、省市、研究部门甚至高校都竞相争建,短短十几年的光景,有了120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5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事实上,这些急剧膨胀的研究中心不但分散了科研资源,没有达到集中科研经费的目的,而且成为一些单位、机构争取所谓的“学术地位”的工具。
因此,就加强基础研究而言,具有开放性的重点实验室虽然有利于集中分散资源,但是,不是所有的领域都需要搞这种形式,国家重点实验室就应突出“重点”,限定数量。现存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大量砍掉,只保留涉及国家安全的、纯公益性的和民营部门无力介入的。从国外科研机构体制的变革过程可以看出,培养民营科研力量是发展科学技术的关键,民营科研机构应成为国家科研机构体系的主体,因此我国应该设计更为长远的方案,科学运用政府资金,动用各种经济、政策调控手段,培育新兴的民营科研力量。
7.绝大多数军口研究机构要实现军转民,基本上除了核武器研制、远程导弹研制外,其余均可放开。
军口科研机构的转制包括军口转向民口国立或者转向民口民营,剩余少量军口研究机构也要转向军民结合,以民养军,彻底打破军民研究之间长期的人为割裂。军口要实现公开化,研究过程可以保密,但是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完全可以公开。要明确的一点是,放开、转向民口并不等于会失密,我们现在很多军事情报的失密是因为内部管理不善,与是否民营无关,民口的研究一样可以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关键是必须从制度上完善监管,改变现存的“外紧内松”的状况。
对原有的军口研究机构进行整合的主要具体措施应包括:(1)划分不同类型研究所,进行分类转制。对于已经不适合现代国防科研要求的或者与民口重复设置的院所,要彻底从军口中脱离,推向市场;主体为民用研究,具有部分军用技术研究职能的研究机构,尽量完成向民用研究机构的转变;主体为军用技术研究的院所,又分为二种情况:对国家的安全有十分重大影响的研究所,可以继续留在军口,而其他的在民口也完全可以进行管理的研究,或者军民通用技术的研究,应转向民口国立,或与民口的相关研究院所合并,打破军民口长期以来的各自为政、重复设置。(2)保留的军用研究机构,国家在经费上应保证其充分性,但是院所自身要积极进行内部机制的改革。一是,可以在军用科研任务完成的基础上,鼓励民用科研的发展,如利用已解密的军用技术为民用服务,逐步实现以民养军的良性循环;二是,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划分不同种类的研究,对于核心技术要保证掌控好,一般性专业技术则要放开,以合同的形式尽量由国有国营或国有民营研究机构承担。
8.国立研究机构应建立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委会(司法)及咨委会(社会制约)多方制衡的自我管理体系。
我国国立研究机构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所长是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严格遵守党管干部的原则,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审计考核。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所长需主动征求党委会意见,接受党委会监督。在原有体制下,过多的行政干预和审议评议严重影响了科研效率。
建议取消所有研究机构的行政级别,党委的领导限于政治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多方制衡的自我管理体制: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理事长和理事可以由上级主管政府部门通过公开选拔任命,有一定任期,最长5年,理事会成员不具有任何行政级别;执委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经费使用、对外联系、学科建设、日常管理等。政府对机构主要发挥监督作用,政府代表可以参加监委会和咨委会,这两个司法和社会制约机构还应更多地体现其社会性,除政府代表、研究人员外,还需要吸收学会、民营研究机构、企业甚至普通民众的代表,并给予他们充分的话语权。
9.停止科研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做法,鼓励55岁以上的研究人员提前退休。
按照美国巴特尔研究所研究结论,一个人年龄与智力是一个很复杂的函数关系,综合能力的高峰在45岁,之后就逐渐衰退。根据现代心理科学对人的年龄与智力的相对关系的探索揭示,进人成年后,人的知觉、记忆力、动作和反应速度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而比较和判断能力在中年达到最佳状态,以后逐渐下降,只有极个别人可以有限度例外(艺术文艺界有少数例外)。科研人员到达一定年龄阶段后,他们的创新能力、进取意识以及接受、领会新知识的能力都会下降,为了保持科研机构的创新性,必须停止延长科研人员退休年龄的做法,而是培养、引入更多的中青年学者,不断补充新鲜血液。
事实上,国立研究机构人员老龄化的弊病在发达国家也存在,可以借鉴法国、日本等国的改革经验:建立鼓励研究员提前退休的机制,主要是提前退休的激励措施,鼓励55岁以上的科研人员提前退休;广泛建立任期制,改变研究人员的终身雇用制,普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保证每年的招聘率达到一定的比例(法国为2.5%);建立兼职和短期合同制,鼓励研究人员兼职,保持研究机构的流动性。
注释:
[1)数据来源:吴来等,《发达国家科研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日本总务厅统计局,《科学技术研究调查报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Patterns of R&D Research ”
我国的科研机构应该更多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取消对研究生的培养,代之于为青年学者和有志于学术研究的学生提供一些短期培养计划、博士后项目、访问学者项目等,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6.大幅度砍减(至少一半)有着国家工程中心、国家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之类称号的研究机构。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之类的研究机构的设立最初是为了解决基础研究经费投入不足的难题,希望集中科研资源,增加对基础研究的投入。由于这些研究中心在政策、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种种“特权”,各部委、省市、研究部门甚至高校都竞相争建,短短十几年的光景,有了120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5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事实上,这些急剧膨胀的研究中心不但分散了科研资源,没有达到集中科研经费的目的,而且成为一些单位、机构争取所谓的“学术地位”的工具。
因此,就加强基础研究而言,具有开放性的重点实验室虽然有利于集中分散资源,但是,不是所有的领域都需要搞这种形式,国家重点实验室就应突出“重点”,限定数量。现存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大量砍掉,只保留涉及国家安全的、纯公益性的和民营部门无力介入的。从国外科研机构体制的变革过程可以看出,培养民营科研力量是发展科学技术的关键,民营科研机构应成为国家科研机构体系的主体,因此我国应该设计更为长远的方案,科学运用政府资金,动用各种经济、政策调控手段,培育新兴的民营科研力量。
7.绝大多数军口研究机构要实现军转民,基本上除了核武器研制、远程导弹研制外,其余均可放开。
军口科研机构的转制包括军口转向民口国立或者转向民口民营,剩余少量军口研究机构也要转向军民结合,以民养军,彻底打破军民研究之间长期的人为割裂。军口要实现公开化,研究过程可以保密,但是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完全可以公开。要明确的一点是,放开、转向民口并不等于会失密,我们现在很多军事情报的失密是因为内部管理不善,与是否民营无关,民口的研究一样可以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关键是必须从制度上完善监管,改变现存的“外紧内松”的状况。
对原有的军口研究机构进行整合的主要具体措施应包括:(1)划分不同类型研究所,进行分类转制。对于已经不适合现代国防科研要求的或者与民口重复设置的院所,要彻底从军口中脱离,推向市场;主体为民用研究,具有部分军用技术研究职能的研究机构,尽量完成向民用研究机构的转变;主体为军用技术研究的院所,又分为二种情况:对国家的安全有十分重大影响的研究所,可以继续留在军口,而其他的在民口也完全可以进行管理的研究,或者军民通用技术的研究,应转向民口国立,或与民口的相关研究院所合并,打破军民口长期以来的各自为政、重复设置。(2)保留的军用研究机构,国家在经费上应保证其充分性,但是院所自身要积极进行内部机制的改革。一是,可以在军用科研任务完成的基础上,鼓励民用科研的发展,如利用已解密的军用技术为民用服务,逐步实现以民养军的良性循环;二是,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划分不同种类的研究,对于核心技术要保证掌控好,一般性专业技术则要放开,以合同的形式尽量由国有国营或国有民营研究机构承担。
8.国立研究机构应建立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委会(司法)及咨委会(社会制约)多方制衡的自我管理体系。
我国国立研究机构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所长是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严格遵守党管干部的原则,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审计考核。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所长需主动征求党委会意见,接受党委会监督。在原有体制下,过多的行政干预和审议评议严重影响了科研效率。
建议取消所有研究机构的行政级别,党委的领导限于政治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多方制衡的自我管理体制: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理事长和理事可以由上级主管政府部门通过公开选拔任命,有一定任期,最长5年,理事会成员不具有任何行政级别;执委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经费使用、对外联系、学科建设、日常管理等。政府对机构主要发挥监督作用,政府代表可以参加监委会和咨委会,这两个司法和社会制约机构还应更多地体现其社会性,除政府代表、研究人员外,还需要吸收学会、民营研究机构、企业甚至普通民众的代表,并给予他们充分的话语权。
9.停止科研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做法,鼓励55岁以上的研究人员提前退休。
按照美国巴特尔研究所研究结论,一个人年龄与智力是一个很复杂的函数关系,综合能力的高峰在45岁,之后就逐渐衰退。根据现代心理科学对人的年龄与智力的相对关系的探索揭示,进人成年后,人的知觉、记忆力、动作和反应速度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而比较和判断能力在中年达到最佳状态,以后逐渐下降,只有极个别人可以有限度例外(艺术文艺界有少数例外)。科研人员到达一定年龄阶段后,他们的创新能力、进取意识以及接受、领会新知识的能力都会下降,为了保持科研机构的创新性,必须停止延长科研人员退休年龄的做法,而是培养、引入更多的中青年学者,不断补充新鲜血液。
事实上,国立研究机构人员老龄化的弊病在发达国家也存在,可以借鉴法国、日本等国的改革经验:建立鼓励研究员提前退休的机制,主要是提前退休的激励措施,鼓励55岁以上的科研人员提前退休;广泛建立任期制,改变研究人员的终身雇用制,普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保证每年的招聘率达到一定的比例(法国为2.5%);建立兼职和短期合同制,鼓励研究人员兼职,保持研究机构的流动性。
注释:
[1)数据来源:吴来等,《发达国家科研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日本总务厅统计局,《科学技术研究调查报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Patterns of R&D Resear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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