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的出发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长,要求把扩大和保障公民权利作为法制建设的重心。建国后,毛泽东同志的权利观在指导法制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表现出严重的局限性甚至缺陷。在毛泽东同志的讲话和文章中,他很少使用“公民”这个概念,使用最多的是“人民”和“群众”。前者是个体和法律概念,后者是集体和政治概念。毛泽东同志的权利观偏向于政治思维,权利主体更多是集体的而非个体。在各种权利中,毛泽东同志更重视的是人民的政治权利。可是,政治权利并没有保证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而沦为领袖的“为民做主”。邓小平同志坚持实事求是,扬弃了毛泽东同志的权利观,贴近了世界法制文明的潮流。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邓小平同志强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要重视物质利益原则,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邓小平同志将保障公民权利上升到法制权威的高度来认识。他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邓小平同志主张要扩大和保障公民权利,为了实现这些权利,也强调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程序。他指出:“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正是在此思想指导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若干法律被制定出来。邓小平同志强调实现多数人权利的同时,对公民个体权利也同样予以重视,鉴于过去的教训,更注重公民的物质利益和经济权利。毛泽东同志的权利观表现出强烈的义务倾向,强调个体对集体和国家的义务优先,权利和义务关系表现出失衡的倾向。因此,“政治挂帅”、“思想领先”、“斗私批修”等思想政治手段被广泛运用。邓小平同志的权利观更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对义务的履行更强调通过丰富和落实公民权利来实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邓小平同志从权利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地位着手确立了法制建设的出发点。
四、建设的关键点
上述这些都有赖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传统领导与执政方式的扬弃。执政党及其领导人要不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国过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解决好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为此,邓小平同志强调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讲话中,邓小平同志在对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中存在的弊端进行深刻剖析的基础上,对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内容进行了全面阐释,其中就包括权力过分集中问题。1986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党和政府的关系。”1987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厉行法治,反对人治,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核心。邓小平同志从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从摆正党和政府关系,从解决权力过度集中问题着手找到了厉行法治的核心。为防止党员干部滥用权力,走向腐败,邓小平同志重申监督的重要作用,强调监督要制度化、法律化,要健全我国的监督体制。邓小平同志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同志在强调党员干部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时,赋予守法更广阔的内容。邓小平同志指出:“全体党员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1980年4月,他在会见意大利共产党中央代表团,谈到干部问题时指出:“搞现代化没有专业知识不行,不光是经济知识,其他行业的知识也要懂,法律知识也是专业知识。”邓小平同志在这里已经不局限于领导干部被动的去遵守法律,而是强调要学会运用法律去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去治理国家。根据邓小平同志的上述思想,中共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和1982年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邓小平同志从执政党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中确立了法制建设的关键点。
五、建设的切入点
邓小平同志坚持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基本方针,把法制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工程来建设,注重夯实新时期法制的基础。针对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邓小平同志强调立法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针对司法队伍状况与形势发展极不适应的现实,邓小平同志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培养司法人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他还非常重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邓小对法制教育的普及也非常重视。他对法制教育的目标做了简洁明了的概括,并从根本上指明了法制教育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