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十八大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方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对于促进中国宪政建设、合法决策、公民参与和政治对话,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从协商民主概念入手,分析协商民主多维度含义,并从完善政协制度、推进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民主建设以及发展基层民主协商等多个方面分析十八大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方向。

  论文关键词 协商民主 十八大 发展方向

  协商民主理论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为基础,是自由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应对全球化时代各种风险与危机的现实选择。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十八大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的方向,对于促进中国宪政建设、合法决策、公民参与和政治对话,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协商民主概念

  协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治理形式。在一个强调多元、尊重差异和多样的时代,在一个既有体制面临重重危机和挑战的时代,协商民主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理想的新历程。
  协商民主具有多维度的含义,如果只把协商民主当成是一种手段、一种策略,这就贬低了协商民主自身的独立价值--追求政治平等和决策中的审议性。
  首先,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机制。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即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而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这种决策机制强调公共议题应该由受决策影响的人,通过理性的讨论、对话、审议等方式作出决策。协商民主可以使公共决策体现“三公”原则,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亦可以使决策以合法性,推动公共决策的顺利执行。
  其次,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机制。作为民主治理机制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做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而协商民主则强调在多元社会中,政府与公众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决策,而且协商者应该以集体利益为目标。 它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
  第三,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协商民主是一种公共参与。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更为强调公民参与的重要性,普通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度和执行的行为。它要求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理性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和政治生活。这种公共参与,既强调公民参与的平等性,亦强调公民参与的理性化。

  二、十八大后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些论述和要求为今后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完善指明了方向。
  (一)改革和完善政协制度
  在执政党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一方面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肯定,另一方面意味着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政协制度是体现协商民主的先进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现实而具体的问题。一是协商主体作用和地位的差异性。在目前体制下,中国共产党是政协的领导者、组织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各界人士是政治协商的参与者和辅助者,在协商中未能形成平等互动的地位。二是政协缺乏实施其功能的必要条件。政协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既被赋予了崇高的政治地位,又未被赋予实际的公权力,故而其功能实现往往只能依靠惯例和党的政策推动。三是由于过多地负担统一战线的功能,政协的协商功能被边缘化。四是协商运作体制滞后。政协人数太多,会期较短,委员非专职化,参政议政的机会、资源都相当有限。
  为了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应找准三个着力点:一是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二是增强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包容性;三是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十八大后,遵循协商政治的一般规律,政协制度应做以下方向改革:
  1.完善和改进政协的推举制度
  改革政协委员推举协商产生的机制,逐步引入竞争选举机制,赋予政协委员真正的民意代表性,增强政协委员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水平和决策能力。
  2.调整政协的组织构成
  为了使人民政协中的政治协商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政协委员除了有各政党、各界别代表外,还应容纳地区、民族的代表。在政协委员的选拔中,应以党派和地区为中心分配名额。
  3.政协地位和职权的法定化
  有法律保障,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才能发挥实质性效力。是否应在法律上明确政协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尚存在一定争议,但从政治体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进一步明确政协具体的职能并将其法定化是毋庸置疑的。例如政协应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执法行为有审核权、质询权;政协应具有一定审议权,对立法机关制定并由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或作出的决议,应交送政协审议和通过。
  4.赋予政协一定的立法审核权限
  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和监督等重大事项上遵循的公民意志多数表决决定制度,其对立法权限的垄断实际上隐含了忽视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危险。政协在涉及中央与不同地区间的重大事项(如重大的生产力布局、资源分配等)、跨地区事务(如地区间的资源、生态问题)等方面应具有更多的立法审核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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