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十八大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方向(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推进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民主建设
随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向前发展,公民民主诉求的增多,保障和实现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必须关注的问题。十八大后,推进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直接影响着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
1.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
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协商立法,《物权法》的诞生是人大立法实践协商立法的一个典范。建立完善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多渠道收集反馈立法信息,均衡各方利益诉求才能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法规。除了界别协商、专家论证、公民座谈、网络参与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应继续规范和发挥作用外,今后还应拓宽协商渠道、丰富协商方式,在这些方式方法比较成熟后应该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定化。
2.健全决策协商民主制度
随着政府决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在全国各地涌现了许多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比如决策听证会,其中价格决策听证因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而较广泛适用。但是听证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听证代表的选举程序如何规范、代表标准是否统一确定,听证代表与政府信息的不对等、听证代表意见对决策影响力有限以及听证主持人选等。十八大后,健全决策协商民主制度,首先要完善听证制度,将这个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立法使之法定化,成为法定程序。其次要扩大参与范围,使一些切实关系民众利益的决策有最广泛的参与。最后要拓宽渠道、丰富形式,调动民众积极性。
(三)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近些年,中国城市和乡村基层社会兴起了协商民主制度实践,例如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居民论坛等。这些实践,是获取人们对地方重大决策项目支持和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但是一些协商论坛流于形式,协商结果信息反馈不足,公民在参与过程中对协商追求公共利益的理念理解的不到位,过多强调个人或局部利益使协商限于无休止的争论,等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地方民主协商的发展。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今后,在以往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基层民主协商。
一是要提高广大基层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认识。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美国著名学者萨缪尔·亨廷顿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写到:“任何一种政体的稳定都依赖于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政治现代化的社会里,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越高,政治参与的渠道越广泛,政治参与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越明确,对于社会的政治稳定就会起到推动作用。通过各种协商的实践方式让广大公民参与到具体决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减小决策执行的阻力。
二是注重实践协商民主方法的具体程序设计。一元化的政治结构下,决策层控制着协商过程,扮演者组织者、主导者、最终决定者的强势角色,参与不是在平等和自由的环境中进行的。基层协商民主在方法和程序上的不足或缺陷会抵消协商民主的积极效应,并使人们对之产生不信任,继而降低政府公信力,例如价格听证会被人们称为“涨价会”。一个简单的具体程序的设计很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民主结果。以听证会为例,听证会代表如何产生、谁来主持听证、听证代表意见是否作为决策的必须参考依据、听证举行前多长时间发放所涉及信息资料。这些程序性问题直接影响着听证的实质结果和价值体现。
三是提高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水平。基层民主协商需要公民广泛积极参与,但是参与水平直接影响着民主协商的结果。协商民主是通过协商、对话达成共识,协商的过程其实是一个理性的妥协的过程,共识与理性是协商民主不可分的两个要素。公民要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不局限于自我和局部利益,理性地站在全局、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协商。
总之,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大后,我国协商民主必将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会更加多样、内容和形式会更加丰富,必将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向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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