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的不足及立法启示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有夫妻姓氏权(第14条)、婚姻住所决定权(第9条)、夫妻人身自由权(第15条)、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第16条)、夫妻忠实义务(第4条)。
(一)完善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的立法结构
《婚姻法修正案》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散落于该法的不同章节,说明在立法技术上还有待提高。同一些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相比,还不够系统,不够逻辑。
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夫妻人身关系规定在了民法典亲属编或是人法部分的婚姻的效力中,我国可参照这种立法模式,在结婚与离婚之间,单列一章,名为夫妻关系,将此部分内容规定其中。这样一来,夫妻人身关系相关内容在形式上将显得比较系统化和具有逻辑性。另外,立法时应多采用具体列举式,而尽量少采用概况式的立法方式。这样将使每一个内容都有血有肉,具体明了,让当事人在运用的过程中具有预见性。
(二)完善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如上述,我国目前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仅仅包含五个,内容严重缺乏。并且每一内容仅是概况式例举,过于简单,使得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时常常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现实中许多矛盾和问题得不到解决。虽然不断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有所丰富,但是并没能填补现行制度中存在的许多空白。近年来,学者们就确立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内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及生育权等提出了诸多立法建议,但遗憾的是,并没有被婚姻法所采纳。
针对上述情况,拟提出以下完善意见。一是应当增加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将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和生育权写进婚姻法。而夫妻姓氏权等权利,在我国实质上规定的还是比较完备,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1.夫妻同居权
夫妻同居权同时也是夫妻的同居义务,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居住。夫妻同居权或者是夫妻同居义务在我国《婚姻法》中未做规定,是法律的缺失。通过对各国夫妻同居权的比较,得到如下启示:
(1)夫妻相互享有同居权
一方没有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对方的同居要求,双方应当主动互相配合实现此项权利。
(2)夫妻同居义务的免除
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但是必须在这个过程中保障双方的生命、健康等权利。如果出现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一方身体健康权的,这种同居义务必须得以免除。另外,如果一方出现一些使对方无法忍受并继续与之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应当免除同居义务。因而,总结起来,在同居义务中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一方可提出免除同居义务:第一,出现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一方身体健康行为的;第二,有酗酒、吸毒等恶习的;第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有被证实的通奸、姘居、卖淫、嫖娼等非法性行为的。
2.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要求夫妻双方对对方都要保持贞操的纯洁性。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4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未做规定,因而,需要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
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一方可以依据此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事实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一方承担的仅仅是部分责任,而共同侵害无过错一方人身权利的第三者却逍遥法外,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法对其进行惩罚,难以平复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造成的伤害。
近年来,对“第三者”进行惩罚的呼声越来越高,憎恨也好,不平也好,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应该让“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配偶权,与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性质同,第三者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纵观各国立法,美国和日本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原则。然而基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限制,对第三者的诉讼不能在离婚时一并提起,而应当另诉。
在此,需要界定第三者的定义,以确定责任人范围。第三者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介入对方婚姻,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性关系,给另一方配偶的夫妻关系和家庭的和睦团结及幸福造成一定损害的人。这里有几个因素不可缺:一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过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三是介入对方婚姻,给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造成损害。
3.日常家事代理权
参照各国立法,家事代理权首先来讲,应当规定其代理范围。通过对各国立法的分析,大陆法系各国家的范围比较合理,限于日常家庭生活所必需。
其次,应当家事代理权权利的取得方式。家事代理权产生是基于结婚的事实,结婚后自然取得相互间的家事代理权,因而可以理解为权利的取得无须对方特此授权,但这仅仅限于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对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的事实并不当然赋予对方以家事代理权。
最后,家事代理权也应当有一些限制或例外。正如法国、德国、日本和瑞士还规定那样,家事代理权也有例外,这个例外包括如果被代理一方明确表示相反意见或代理结果无益于家庭且属明显过分的开支。
四、结语
总的来讲,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立法都是为了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主张男女在家庭生活中同等地享受权利,同等地承担义务。如何确保夫妻平等原则的实现,现代国家在设计夫妻人身关系法具体制度时特别考虑的因素,而我国对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