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的关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属于原始取得。《物权法》所界定的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其含义是:无权处分人占有的他人之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有偿的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标的物时出于善意,并且需要交付的已经交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的,那么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应该归第三人所有。在我国,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这种特殊制度。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一是以无权处分的存在为前提。二是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三是该标的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是形式上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需要交付的已经交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也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
  (二)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可以得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点:(1)第三人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虽然第三人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该标的物的,但因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也完全的绝对的会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2)原权利人不得向该善意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至于损失,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由此看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重点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是不利的。
  三、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行为之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关系。适用无权处分制度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当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则必然会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善意取得的制度在适用时是以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订立了无权处分行为为前提的,因此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在适用中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的。同时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
  (二)二者的区别
  目前,民法上一般把法律上保护的安全分为静态的安全与动态的安全两种:前者指的是法律保护权力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禁止他人非法占有的静态安全,对此又可称为“享有的安全”。后者指的是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利益的动态安全,此种安全又可称为“交易的安全”。依照理论及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两种安全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保护,不过我国的立法却在此方面做出了矛盾的规定。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侧重于保护静态安全,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侧重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在这里两者是存在区别的。
  通过分析两种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无权处分行为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安全保护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但无权处分规定静态的财产关系,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则规定动态的财产交易关系,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两者又是互相区别的。因此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应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冲突,达到利益的协调。
  (三)二者的关系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是否有关?在《合同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有这么一种观点:无权处分合同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只有当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此观点忽略的一点,即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如果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那么第三人完全可以依靠有效的合同获得所有权,这就违反了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这一前提。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人通过合同取得的是物的占有而不是所有权,这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使这种观点更具有通说性。所以笔者的观点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无关的,而《合同法》解释三规定也论证了这一点。
  总而言之,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无权处分合同在我国属于有效的,无权处分制度是为原权利人的利益而设,保护静态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则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安全。因为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都会取得物权。因此,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即可依据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得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善意取得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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