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其一为占有优先原则,即现实占有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一般应优于一般物权。理由是:首先是因为占有事实本身就表明占有人享有权利,根据物权法中的公信原则,“动产物权之变动,系以占有表征故占有标的物者,纵表征于实质权利不符,亦应加以保护。”豎对善意第三人而言,仅凭对方占有标的物这一事实与其进行正常、受法律保护的交易,此即被现代立法所普遍采纳的“以手护手原则” 豏。“其次,物权是对特定物支配、控制之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基于物权人对担保物某种程度的控制,担保利益实现的可能性也依控制的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占有是控制的最高形态,其效力理应优先”。豐再者,占有事实和登记都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在公信力上二者无效力上的优劣。但占有该质物者处于事实上的控制地位,易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所以应该优先。

  其二为设定优先原则。即按各担保方式设定的时间先后确定何者优先,成立在先者效力优于成立在后者。
  其三为登记优先原则。也就是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即抵押权优先原则。
  笔者认为可以将抵押权和质押权的竞合问题分为两大类进行分类讨论:
  1.先设置抵押权后设置质押权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这种情况是发生在所有人自己将标的物设置了抵押之后又设立了质押,所以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往往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当满足条件后,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同时要求其权利实现时,由于二人所持的都是担保物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再加上我国现存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所以他们就像天平的两端,很难抉择出谁应优先,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根据抵押权的登记与否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1) 抵押权经过登记后,又设立了质押权。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后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公式公信力的特点可知,在设立质押时,质押权人是能够也应该知道该标的物有抵押关系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质押双方仍然达成了合意,设立质押关系,可见质押权人已认可了这份风险,有承担的责任。若此时仍让抵押权与质押权同时实现甚至让质押权优先实现,未免对于善意的抵押权人有些不公平,有违了我国民法公平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在这种条件下,施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是符合法理的。
  (2) 抵押权未经登记,又设立了质押权。我们知道抵押权的一大特点就是标的物是不需要转移占有的,如若不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该动产抵押是不能够体现出公示公信力的。对于之后的善意质押权人来说是有可能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抵押关系,而无法正确评估风险的,若仍要抵押权与质押权同时实现或抵押权先实现对于善意的质押权人是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在质押权人是善意的条件下,应施用占有优先的原则。当然若所有权人已让质押权人知道标的物之前有抵押权的存在,就应施用设定优先原则,因为此时的质权人不是善意的,在设定质押之前已认可了这份风险,应承担这份责任。
  2.先设置质押权后设置抵押权
  由于质押权须转移占有这一特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
  (1) 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就同一动产又设立抵押权。对于这一情况笔者认为,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都应是质押权优先。因为“质权的成立以移转占有为必要条件,当出质人将质物交付于质权人时,即完成了公示,产生了对抗效力。”豒而后的抵押权人能够也应该知道标的物存在质权关系,所以“成立的抵押权即使进行了登记,产生的对抗效力也仅能向后发生,不能影响成立在先的质权。如果后成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由于其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不能影响在先成立的质权。”
  (2) 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使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因为质权人既然有将质押物再次抵押的意愿,说明他对于这种风险是认可的;另一方面,质人既然已经同意质权人将质押物抵押,也说明对于这一物权关系关系的存在他是认同的,所以考虑到当事人设置抵押权的目的和意义,抵押权应该优先实现。“但当质权人未经质人同意时,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一般来说,因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处分权,所以其在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应属效力待定,但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抵押权,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也应使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虽然我国现存法律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对此类问题进行处理,使每一个公民都公平地享有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