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任何一个后发型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离不开世界大背景,离不开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大道。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但学习和借鉴要结合本国的国情、民情,正确分析把握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做到定位准确,方向明晰,以发展和完善本国检察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现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传入,受西方司法文化影响,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也吸纳了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有益成分。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间题,在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置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围绕国家司法改革的整体布局,为实现司法官的专业化,检察机关任命初任检察官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初步探索出检察官专业化的道路;为提高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了当事人诉讼主义的某些因素,注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弱化了检察官在庭审中的地位;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了基层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制度,探索和初步建立了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等等。然而,在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过程中,一些学者从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出发,对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提出质疑,主张削弱检察机关职权,变更检察机关性质,甚至提出取消检察机关。
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忽视了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议行合一的体制,国家权力机关之下设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军事权,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进行监督,以达到制衡的目的。我国检察制度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因此,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是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契合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一直以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作为理论基础的原因。另外,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大国,各地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不稳定因素很多,加强检察监督,对于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国家统一,意义重大。历史上,我国就有大一统的文化传统,中央集权制对确保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无论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还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与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有所差别,但基本上按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并依照前苏联的经验来建构的,尤其是在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和领导体制方面,与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保持了基本的一致。因此,在我国检察机关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不能偏离这个根本方向。这样,我国的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不至迷失方向。
总之,基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始终贯彻于我国的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对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我国虽结合本国国情有所变化,但与其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机关的定位相同。而欧美国家“三权分立”理念安排下的检察机构,迥异于以“议行合一”为原则所设计的检察机关,二者在性质、职权、组织体系、活动原则等方面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因此,不能仅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罔顾我国的政治制度而照搬西方的检察制度。西方检察制度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提供的仅是技术性参考和借鉴。厘清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改革、完善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目标就很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