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几年男到女家落户协议业务量有了较大上升,这是社会思想进步的表现,但我们随之也发现了存在的大量问题。对于这项常规业务有无必要核实,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情况,本人从当事人办理男到女家落户的目的是否正确、男到女家落户协议需不需要逐一调查核实、男到女家落户协议能否一个家庭多人办理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做法,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论文关键词 落户 核实 办理
男到女家落户协议顾名思义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到女方家并与女方父母一起生活,对女方父母尽生养死葬的义务。这种协议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一种社会时尚,应予以提倡和保护。在古代,男子婚于女家并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婚姻形式俗称招婿,原为母系家族婚制,是从妻居、服役婚等古婚遗俗的发展,入赘得以延续的原因或是女方需要劳动力,需要养老传宗接代,或是男子家贫而无力娶妻只能以身为质到女家完婚。秦汉时入赘形式具有赘婿服役的性质,宋代以后入赘变为赘婿补代、赘婿养老性质,女方没有男性子嗣,招婿上门接续家祧,补充劳力并赡养女家老人,赘婿有改姓和不改姓两种形式,现代社会平等,男到女家落户,大多出于日常生活、住房、养老等的需要。
但近几年男到女家落户协议公证的业务量突然有了比较大的上升,这是社会思想进步的表现,但我们随之也发现了存在的大量问题,众所周知,如今所说的男到女家落户即男方婚后到有女无儿户家生活、居住,在古代称为入赘,在前几年还是一个比较受冷落的业务,在沂源这个比较落后的地方,这样的业务量很少,但短短几年的工夫,成了沂源公证的支柱业务,在这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一、当事人办理男到女家落户的目的已歪曲了办理此公证的初衷和立法的初衷
近几年因办理男到女家落户协议的数量急剧上升,引起了公证人员的高度注意。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本来办理男到女家落户协议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解决有女无儿户老人的赡养问题,也是为了解决计划生育中男女平等的问题,但根据办理这些公证时当事人的陈述及了解的情况,公证人员发现多数人办理男到女家落户的目的是为了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是为了生育二胎才来办理的。在我们办理的一起公证中,老两口李某、王某一生只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大女儿在本村居住,因大女儿第一个生育的是女儿,正常批准生育二胎,二女儿在外村居住,二女儿第一个孩子是男孩,为了能再生育二胎,二女儿一家将户口迁入了父母家,并要求办理男到女家落户协议公证。公证员受理这件公证后进行了核实,经向村民及有关村干部核实,李某、王某的生活主要靠大女儿一家照顾,二女儿、二女婿一家只是户口挂在其岳父母家,因经济问题二女儿一家与二位老人及大姐关系很紧张,他们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在单独了解老人时,老人反映二女儿、二女婿办理这份公证就是为了生育二胎,户口在他们家但从不在这里居住,根据了解的情况,公证员以其二女儿没有与老年人共同生活居住、没有对老年人尽赡养义务、没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公证书。在我们办理这类公证时这样的情况太普遍,很多老年人不考虑自己的晚年生活,只是一味迁就子女的需求,即使与女儿女婿关系不好也委屈求全为了女儿能申请二胎,在办理公证时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通过这些案例,在吸取办理这些公证时的经验和教训后,在办理这些公证时我们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首先对老年人讲明办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晚年生活和利益,批不批二胎与赡养他们没有必然的联系,首先做通老年人的工作,不能只为了子女的生育问题,首先要考虑来落户的女婿是否与自己关系融洽,对自己是否照顾,至于批二胎的事情是另外一个问题,公证处不承诺办理了公证就能批二胎,因为当事人办证的目的是我们必须审查的第一要务。
二、男到女家落户协议需不需要逐一调查核实
在我们处及业内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不需要调查核实,认为男到女家落户属于协议性质,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没有必要调查核实,核实是浪费人力、物力。但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处主张大多数男到女家落户协议需要调查核实,因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第一是有些当事人签订了协议只是为了达到自己生育二胎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我们前几年办理的一件公证中,一位老年人有三个女儿,为了老有所养,为三女儿办理了男到女家落户协议,在三女儿生育二胎后就搬回原籍对老人不闻不问,因赡养老人问题一家人一直不和,老人因赡养问题还曾多次找到公证处,公证人员也多次给调解,最后诉诸法院,办理这样的公证影响了公证的公信力,为了维护公证的严肃性,我们办理这类公证时都要求核实,第二是核实女儿女婿的户口是否迁入岳父母家,是否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关系相处如何,看有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是否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落实是否共同生活是否有一定期限,因为有些当事人为了办理公证,临时到岳父母家生活几天,等办理完了公证就搬回原籍,老人还是没人照顾。在我们核实时就有一户老人共四个女儿,结婚后均居住外村,为年老有人照顾,让小女儿、小女婿搬回老人家当养老女婿,照顾老人的生活,为了办理公证申请二胎,小女儿将户口迁入了父母家,我们去核实时老人反映,小女儿一家只是把户口空挂在了他们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平时很少来照顾老人,老人年龄已大了,原来没有办理公证时几个女儿还经常来帮助打理,自从办理了公证,几个女儿都与小女婿攀比,认为他享受了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就应该他多来照顾老人,小女婿以家里忙为由不对老人尽义务,公证人员经核实,拒绝为其出具公证书,因为他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和诚意,如果办理了公证姊妹几个都与他攀比对老人更不利,家庭更不和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