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程序的规定,从逻辑上看是合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刑事立案程序主要的功能就是对刑事侦查程序的控制,保障公民权利,但严苛的立案程序对于打击犯罪却起到抑制作用,不利于刑事诉讼整体功能的实现。立足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对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有必要保留独立的立案程序、确立合理的立案标准、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加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论文关键词]立案制度 存在问题 观点评析 建议
一、我国刑事立案制度
立案是指公安、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制度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立案是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并列的独立诉讼阶段,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程序;第二,立案是特定机关的职权行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具体立案的职责;第三,立案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标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即立案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即在有权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二、我国刑事立案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程序的规定,从逻辑上看是合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将立案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只有经过立案这个法定程序,侦查才能启动,但是,由于立案的标准要求要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活动尚未展开之前,这一标准很难完成,“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等现象因此而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第二,为了立案而采取的一些调查行为如初查和因此而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第三,现行法律仅规定了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况下的当事人的救济方式,却忽略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下的救济手段,这在司法实践已经出现问题,比如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以刑事手段解决纠纷,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志,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对人身、财产权益的影响远远大于一般的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谨慎、合理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至关重要。刑事立案程序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的功能就对刑事侦查程序的控制,保障公民权利。但是,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一大重要任务,而过于严苛的立案程序对于打击犯罪却起到抑制作用,不利于刑事诉讼整体功能的实现。因此,设立一个能够权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立案程序非常重要。
三、对立案程序改革的几点探讨
立足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对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保留独立的立案程序
由于我国采取侦检分离模式,在职能管辖的规定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着独立的程序启动权。同时,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特别是对于人身具有限制的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如果采取随机型启动的侦查模式将使得立案后的侦查行为更加难以控制,对于案件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将更加难以保障。独立的立案程序具有刑事侦查控制功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没有立案,侦查机关就不能对任何人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即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临时强制措施,一旦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也能立即解除。而只有在符合立案条件且立案后,侦查机关才可能进行刑事追究。如果没有立案制度,侦查机关将可以随时启动侦查程序,在没有强制侦查的审查司法机制的前提下,将增加侦查机关采取侦查强制措施的随意性,无法进行有效的制约。”由于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进行大改革所需的改革成本和改革风险都很高,要实现西方式的侦检一体化和法院司法审查在现阶段不现实。为此,保留独立的立案程序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下,从控制侦查权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是必要且合理的。
(二)确立合理的立案标准
保留独立的立案程序并不代表我国现行的立案程序是完美无缺的。立案的标准偏高导致“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现象出现。为此,确立一个合理的立案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现行立案的标准是“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忽视了人类认识具有的渐进性,因为如果对于立案的标准要求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是说明了对于案件基本已经完成了定罪,这正是有些学者批评我国立案制度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理由。为此,改革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立案标准首先应当以无罪推定原则为指导,取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立案标准确定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由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的提法会给启动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严格解释犯罪事实,即必须具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否则无法启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