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盗窃犯罪新司法解释部分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论是全国范围,还是局部地区,盗窃犯罪都占刑事案件总量的较大比重。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对盗窃犯罪适用法律,进行了修改。文章尝试从犯罪数额二元标准、扒窃概念以及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标准等方面讨论新解释对司法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盗窃 犯罪数额二元标准 盗窃未遂 犯罪标准 新司法解释

  盗窃是最古老也是最常见的刑事犯罪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盗窃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以一基层检察院为例,2010年盗窃案件153件,占该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29.5%;2011年166件,占全部受案29.2%;2012年204件,占全部受案25.2%。数字反映,不论是全国范围,还是局部地区,盗窃犯罪的绝对数量在逐年上升,盗窃犯罪的比重超过了刑事案件总量的五分之一。
  盗窃犯罪虽然古老,但其刑法意义上的内涵却在不断变化。以我国刑法为例,盗窃犯罪概念经历了1979刑法、1997刑法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三次定义。1979年刑法将盗窃罪概念定义为单纯的数额犯,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强调犯罪数额是构成要件中的必要内容。1997年刑法将盗窃罪概念定义为数额犯、情节犯,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首次将多次盗窃行为确立为盗窃的犯罪构成,在强调数额构成的同时,增加了行为构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概念修改较多,将盗窃犯罪概念定位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三次不同的定义,体现了人们对盗窃罪认识的深入,强化了对财产所有权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盗窃犯罪手段和形式的多样化趋势。
  在修改盗窃犯罪概念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颁布多部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司法实践发挥了重大指导作用,都不同程度丰富和完善了对盗窃罪认识程度和判断标准,为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司法解释的细化,引用了大量新概念,如何把握和理解这些新概念,存在着较大争议,这些争议的范围,广泛涉及到了罪与非罪。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生效。新解释对盗窃犯罪适用法律,进行了修改。部分降低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拓宽了刑法的打击面。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新解释对司法的影响:

  一、犯罪数额二元标准的确立和影响

  新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盗窃行为,涉案数额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半,即可以盗窃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殊犯罪“主体”: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特殊手段: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特殊时间、地点、情形: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特殊犯罪对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新解释将盗窃罪数额分为了两种情形,基本数额型、减半数额型。笔者称之为犯罪数额二元论。笔者认为,二元论的实质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部分,依立法或司法解释,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分别定义。新解释的盗窃数额二元标准,彼此间呈二级阶梯状,低阶构成与高阶构成的数额总合,构成盗窃罪数额概念的全部。
  低阶位构成的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惯偷、惯盗,以弱势群体为犯罪对象及灾害时间和区域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要求。但这一规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
  (一)对累犯适用条件的受限
  《刑法》第65条(关于一般累犯)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罪,所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
  由于新解释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特殊“主体”犯盗窃罪,作为低阶位入罪的前提,已将此情节纳入构成要件进行评价。因此,此前科行为不应在刑罚的适用时再进行评价,否则将造成重复评价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前罪与后罪之间,存在着启动认定累犯的情形。因不可重复评价,所以,刑法有关累犯的适用条件,在低阶位入罪的盗窃犯罪中,已没有存在空间。从而可以认为,新解释对刑法总则中有关累犯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改变了累犯在盗窃犯罪中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形成了司法解释,改变或限制了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刑法部分条款适用的现象。但解释的这种认识,确实有着现实的实际意义,建议在对刑法修改时,对累犯的适用条件加以补充规定,增加一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应在盗窃犯罪条款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应报向人大备案,以形成完整的逻辑体。
  (二)行政处罚成为犯罪构成的要素
  刑事范畴讨论的劣迹,是指被告人在本罪前,实施了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过的违法行为,意在强调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是对其在本罪适用刑罚时考虑的情节。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标准中有明确的量化要求。由于新解释已将被告人“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作为低阶位入罪条件进行了评价,因此,对该劣迹材料在适用刑罚上的意义已不复存在。新解释第一次将“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劣迹行为,引入了盗窃犯罪构成要件范畴。行政处罚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个要素,这是一个新的方向,它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理论提出了新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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